Q :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五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契約疑義利益的解釋規則,其目的係針對保險契約格式化及附和式之弊端,為在契約當事人能力上處於弱勢的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司法救濟機制;
適用上只能是在無法探求當事人真意後,對模糊詞語解釋仍有兩種以上理解時,才可引用;其前提為定型化格式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同時也可引用合理期待原則與禁止抗辯原則。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財產保險理論與實務課程 關于著作權,希望同學能夠站在老師肩膀上向前看去。 課程內容合理使用之意義:合理使用,即「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無償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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