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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Q: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

Q :保險契約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五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契約疑義利益的解釋規則,其目的係針對保險契約格式化及附和式之弊端,為在契約當事人能力上處於弱勢的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司法救濟機制;

適用上只能是在無法探求當事人真意後,對模糊詞語解釋仍有兩種以上理解時,才可引用;其前提為定型化格式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同時也可引用合理期待原則與禁止抗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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