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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保險考試題庫(適用保險實務考科)

壹、經營環境分析

1.我國加入WTO對保險業之影響?

(一)促進保險市場自由化、國際化:
1. 海外設立據點、拓展業務
2. 海外投資,避險工具多樣化
3. 跨國保險合作,獲取保險資訊
(二)保險市場將競爭化及多樣化:
1. 價格競爭激烈
2. 新種保險商品快速呈現
3. 保險行銷通路多樣化
4. 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


2.說明保險經營環境之變化對目前國內保險經營之影響?



(一)保險業合併及跨業經營:
1. 整合其金融商品,並為客戶帶來更完整的金融服務
2. 擴大經濟規模,藉由不同專長之同業合併,追求業務互補效果
3. 解除財務困境,引進新興技術
(二)金融整合趨勢之發展:
1. 金融通路整合:
a. 整合型金融帳戶:具備購買不同金融商品的基礎,滿足不同需求,是「一個帳戶、多次購足」的理念。
b. 整合型金融行銷通路:加強對客戶名單開發再利用,即所謂共同行銷。
2. 金融商品的整合:
可以為特定消費市場設計符合其需求與風險保障的商品,滿足一次購足的目標。

3.試說明SWOT分析與經營策略之關係?

SWOT分析指的是企業內部的優勢與劣勢及外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可經由該分析讓企業更了解環境,進而選擇適當之策略來因應企業內部的優勢與劣勢影響企業的競爭力,故若能運用企業潛在的競爭力,獨特且不易被模仿的優勢,規避、改善企業內部之劣勢,這些組織內部的評估,是經營策略之重要考量。
評估企業外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時,經理人應考慮外在環境是否會對企業目標之達成具正向或負向之影響,例如經濟、人文科技、社會文化等都可能造成影響,其他外在因素如供應商、顧客及競爭者等,均是考量評估之因素。

4.試說明波特的五力分析與經營策略之關係?

波特由他對許多產業的研究中獲得結論,認為一個產業的獲利潛力絕大
部分取決於該產業競爭對抗的密集程度,競爭對抗可用五個外力來解釋:
1.新加入者的威脅力:現存企業都會嘗試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所屬產業,因為進入此產
業的企業越多,對現存的企業獲利能力的威脅越大。
2.顧客的議價能力:顧客若具有強有力議價能力,當他們要求較高品質及較低價格時
,會使得企業營業成本面臨提高的威脅。
3.供應商的議價能力:當供應商要求提高企業所需支付原物料價格,或降低所供應貨
物品質時,企業因面臨提高成本及降低獲利能力的威脅。
4.替代品或服務的威脅:指來自不同產業競爭對手的威脅,雖然能滿足顧客需要的產
品分屬不同產業,替代品的替代性強或完善的服務,則企業會有顧客流失的威脅。
5.現有競爭者的威脅:目前敵對企業的競爭力,會成為企業獲利能力的強大威脅。

5. 請針對目前金融現況,請簡述個人對金融整合趨勢發展的看法。

隨著金融整合的趨勢,金融業將從工業經濟邁向知識經濟,並從客戶服務導向顧客關係管理,因此金融商品在金控公司體系下發展整合行銷,除了要考慮企業策略與行銷的結合外,還要設法為客戶提供更高的附加價值與服務。

貳、保險經營概述

1.驅動組織改變或創新的力量來源為何?

影響創新與改變的驅動力量可能來自外在或內在的:
a.外在影響來自於:總體環境:包括經濟、科技、社會或政治
產業環境:競爭者、顧客、供應商、法規、團體
b.內在力量存在於組織內部,如經理人的改變,內在的改變多半由於外來壓力的反應,例如員工態度的改變大部份是因社會的要求而改變。

2.改變與創新之差異為何?

改變是指任何現狀的改變,而創新是指新的創意或想法的引進,或用之於改善流程、產品或服務,創新蘊含著改變,但所有的改變並非是創新,因為改變可能不包括新的想法或引發重大的改善。

3.內部控制的五個組成要素?

a. 控制環境 b.控制活動 c.風險評估 d.資訊與溝通 e.監督

4.為實施內部控制須配合那些制度?

a. 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查核績效。
b. 法令遵循制度:由法令遵循主管依總機構所定之法令遵循計劃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
c. 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互相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 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監督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缺失並適時予以更正。
d. 會計師查核制度:會計師針對內部控制之有效性、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之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5.為達成公司經營管理目標之可能限制?

a. 內部的限制:
1.經營績效:管理不善、工作效率不彰均會影響整體的經營效率。輕者影響競爭能力,
嚴重者甚至失去清償能力。
2.專業能力:管理經營是一種複雜且須高度專業技術的行業,缺乏專業能力將導玫績效
不彰,甚至危及公司的長期經營。
3.經營規模:規模小的公司可用資源相對的較少,大型公司所使用的資訊系統以及研究
發展經費,往往較小型公司完備與充裕,無形中會影響小型公司的競爭力
。
4.財務資源:相對於大型公司,小型公司的財務資源有限,在承保能量以及財務投資受
益方面,均會影響競爭能力。縱使大型公司,如核保與財務投資發生虧損
,同樣會影響前述管理目標的達成。
5.其他限制:除以上因素以外,尚有其他限制因素會影響目標的達成。
b. 外部的限制:
1. 法令規定 2.輿論 3.競爭 4.經濟發展狀況 5.保險通路

6.保險業在經營上需實踐之管理目標?

1.營利的目標:維持合理穩定獲利,提供投資人穩定報酬,促使股價穩定與合理化,以
吸引本市場投資者資金來源。獲利能力的穩定,有助於強化保險人的財務結構,增加
淨值與承保能量,擴大經營基礎。
2.滿足客戶需求的目標:以合理價格提供適當的保險保障給被保險大眾。
3.符合法令規定的目標:保險是關係被保險大眾利益的事業,所以須受政府監理機關嚴格監理。故保險人的商品、準備金、財務、資金運用、乃至於組織與分支機構均需接受監理機關的控管,業者的日常營運,均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4.善盡人道主義與社會責社的目標:隨著國家經濟的進步,企業經營者亦須注重對社會與員工的關懷,投入慈善、教育、與社會公益活動。

7.何謂控制環境?

指可以引導組織文化、影響員工控制意識之綜合因素,包括組織成員之操守、價值觀及公司用才之態度,即致力於追求能力提昇的程度。

8.試述內部控制之意義與目標?

意義:指董事會擬定經營策略及處理程序,管理階層據以設計,並由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共同執行之過程。
目標:1.促進保險業營運效率
2.維護保險業資產安全
3.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正確性及完整性
4.遵循相關法令

9.試述內部控制至少包括那些原則?

1.風險辨識與評估: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需可辨識並持續評估對企業達成目標可能造成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2.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 控制活動是保險業每日營運之一部分,應設立完善之內控架構及各階層之內控程序,有效的內部控制應有適當的職務分工,且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3.資訊與溝通: 企業應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且容易取得之特性,格式的提供應一致性,有效的內部控制應建立完整的溝通管道。
4.監督及改善缺失: 為維持內部控制之有效性應持續監督,當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向管理階層反映,若屬重大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董事會報告,並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10.專業素養與保險專業人員之相互關係:

專業人員是指具備專業技術及道德水準的人,專業素養則是其品質,因此專業人員就是具有這些專業品質的人,以下為專業人員應注意事項:
1. 深廣的專業訓練
2. 被控非法詮釋法律的機會愈來愈高
3. 承擔可能因疏失被告的風險
4. 與日遽增的專業能力証明及進修壓力
5. 持守專業倫理代價愈來愈高

叁:核保

1.在衡量保險人經營績效是否良好時,獲利性的衡量很重要,請至少列舉五種可供衡量獲利性的財務數據並詳加說明之?

(1)損失率:a.滿期保費基礎: 當期損失÷當年滿期保費,一般用於核保績效之評估,保險費率之計算亦應以滿期保費為統計基礎。
b.簽單保費基礎:保險賠款÷簽單保費收入,一般用於財務收支管理分析,如運用於費率計算及核保績效評估時會因業績之成長及衰退產生損失率之誤差。
(2)費用率:保險人之各項營運費用(不含理賠費用)÷滿期保費
1.招攬費用(佣金、代理費、業代薪津)
2.一般性費用(員工薪津、業務費用、雜項支出)
3.稅金、會費(營業稅、營所稅、安定基金)
4.核保利潤、特別賠款準備
(3)每股盈餘EPS:稅後純益÷實收資本額,指公司每股普通股於某會計年度內所賺得的盈餘或損失,用以衡量公司的獲利能力及評估股票投資的風險。
(4)投資報酬率ROI:投資淨利÷已運用資金,營利為保險經營之重要目標,惟有良好的經營績效,企業財務才能繼續生存,並吸引投資人資金的流入且給予資金供應者足夠的報酬。
(5)綜合率:損失率 + 費用率,當綜合率<100% 時有核保利潤,綜合率>100% 時有核保損失

2.保險業經營之原則?

1.危險大量原刖:保險的經營是運用統計上的大數法則來預估可能發生的損失,危險單 位數量越多,則發生的實際損失與損失之差異越小,保險經營將越穩 定。
2.危險同質原則:危險選擇除大量的優質契約外,應將所承受危險單位的性質盡量齊一 以期獲得大數法則平均化及符合統計性之法則,使損失機會的計算趨 於可靠、穩定。
3.危險分散原則:即在同一時間,某一次危險事故的發生,不會造成群體中之大多數單 位同時發生重大損失,可利用危險平均化,避免集中、分割危險,分散契約、或利用再保及共保擴大營地區,使危險單位分散。
4.保費適當原則:社會性保險考慮所得的重分配與互助性,而商業保險考慮精算公平, 保費須完全反應個別的危險成本,注重足夠性或適當性、不偏高、精算公平性。
5.賠付適當原則:公平公正保險公司應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立場加以考慮,從寬原 則。
賠償確實對於賠償金額的計算,應切實依據保單內容之規定辦理。
理賠迅速當賠償金額確定後,應儘速將賠償金額給付給受益人,不可遲延給付,以避免其財務損失之擴大。
6.投資安全原則:確保投資基金之安全,是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首要原則,應力求降低投資危險可能遭致的損失。

3. 現行台灣之核保理賠專業人員並無專業倫理道德規範,請依己見說明專業倫理道德規範
訂定與否?

可參考美國人壽保險核保人學會(CLU)所訂之倫理道德規範,有八個指導原則及六個專業規範,再者美國產物保險核保人學會(CPCU)七條「特定不道德從業行徑」及三條「不特定的不道德從業行徑」,加強對核保理賠人員的專業倫理道德規範。
參、保險業者的核保功能
1.決策核保人員:為公司之高級幕僚,輔助核保經理決定核保政策與執行。
2.險種核保人員:負責評價個別要保人及保單的新、續保作業。
3.融通危險:指不合承保標準之危險,但保險公司為維持良好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承保之危險。

4.請簡述核保人員取得核保資訊之主要來源有那些?

1.業務招攬人員 7.查勘報告
2.要保書 8.外勤行銷人員
3.消費者調查報告 9.保費稽核人員
4.政府記錄 10.理賠檔案
5.財務評等的服務機構 11.招攬記錄
6.損失資料

5.請簡述保險業之核保目的為何?

(1) 確保核保利潤: 指保險人因承保業務所獲取之利潤,此利潤可以某年度滿期保費扣除當年度之已發生損失及費用而得。
主要目標為:a.避免危險逆選擇
b.防止道德危險
(2) 達成對社會大眾及工商企業機構的保障安全
(3) 維護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

6.請說明一般產險業制定核保準則之功能為何?

核保人員使用之工具為核保手冊與公報,統稱核保準則,主要功能如下:
(1) 提供決策之架構: 提供核保人員辨識危險、評估危險的方法
(2) 維持決策的一致性: 讓不同區域的核保人員有所依循,承保條件一致
(3) 整合傳承經驗:資深核保人員的經驗供一般核保參考,核保績效提升
(4) 區隔例行性與非例行性的決策處理方式: 有明確的準則,例行性的準則作規範可明快處理,非例行性則交由總公司個案處理
(5) 避免重複的努力

7.請比較決策核保人員與險種核保人員一般負責之功能執掌為何?

(1)決策核保人員: 1.制定核保政策
2. 核保手冊與公報之建立
3.核保經驗之評估
4.承保範圍保單格式之研發
5.費率釐訂計劃之回顧與修正
6.核保稽核之建立
7.教育與訓練
8.代表公司參加公會與相關組織
(2)險種核保人員: 1.選擇被保險人
2.危險分類
3.決定適當的承保範圍
4.決定適當的費率與價格
5.提供業務招攬人員與保戶的服務

8.請說明針對待審核之要保案件核保人員應分析那些危險因素?

危險因素為足以增加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之各種狀況,一般核保人員可由下列危險因素評估:
(1) 實質危險因素: 指存在被保險標的的本身或本質上,非人為因素,例如建築物的材質或其使用性質,或未經訓練的駕駛員等。
(2) 道德危險因素: 由於個人圖謀詐取保險金之企圖,而以不誠實的惡意行為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人為因素,潛在的道德危險因素包括不良的財務狀況;不受歡迎的會員與不好的道德特質等。
(3) 心理危險因素:由於人的不良習慣及疏於注意的心理造成增加危險的可能性。

9.請說明針對要保案件,除照案承保或拒保外,核保人員還可以有那些選擇方案措施?並且在採替代方案時須考慮那些因素?

(一)(1)採用損失控制,降低危險因素
(2)適用不同費率,降低保險金額提高自負額
(3)限制承保範圍,保單條件修改
(4)利用臨時分保,將危險以再保險方式分予願意承保的再保險人
(二)(1)當事的核保人員是否具有核保授權
(2)不良的保險業務是否搭配其他良質業務
(3)基於業務結構比的考量,限制某種業務的承保。
(4)業務招攬人員的關係: 基於此關係可能考量融通危險之措施,即不合承保標準之危險為維持良好之關係或其他特殊因素而承保的危險。
(5)法令的限制: 某些法令禁止拒保某些保險業務。
(6)承保期間的檢核工作: 個別危險、特定業務、特定險種、特定地區。

10.請簡述保險業者於制定核保政策時,一般需考量那些限制因素?

(1) 承保能量: 保險業者在制定核保政策時需考量承保能量的限制,所以需將承保能量作最佳之利用以提升獲利能力。
(2) 法規的限制: 保險業是關係大眾利益的事業,所以受到監理機關嚴格的法規管理,並須受業務檢查,推廣任何政策及業務時不可違反法規。
(3) 人事: 保險須專業人才作核保、行銷理賠、損失控制等工作,尤其是某些須高度專業的險種,如果專業不足貿然承保,將導致嚴重的後果。
(4) 再保險: 再保險可擴大保險人之承保能量,移轉保險人之風險以增加保險人之競爭力。

11.請說明保險業之核保基本功能為何?(險種核保人員功能執掌)

(一)危險的分析與選擇:通常在危險的分析可依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作選擇。
(二)危險分級與保費釐定:將各種危險劃歸為同性質的小群體,以便運用保險原理集合同類的危險分擔損失,同時作為費率表訂定,與個別危險費率釐訂之基礎。
(三)保單型式之選定:核保人在保單簽發之前,對保單內容批註、批單之運用必須完全瞭解,方足以使被保人以最低的代價獲得最大安全之保障。
(四)自留額之釐訂與再保險之安排:核保最後的階段是決定公司所能承擔損失的額度,並須考慮到巨災的發生可能性,以決定公司對各種危險承保金額之自留額,如有超額,即建議以安排再保險處理之。
(五)保戶之銷售服務與追蹤考核:保險是一種服務事業,售後才是服務的開始,而且持續與保戶保持密切連繫,有助於業務之開拓與危險情況變動的掌握,若有危險增加時,亦可及時建議保戶改善。
Ps.1.損失頻率:指特定群體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一危險單位發生特定危險之次數。
2.損失幅度:指特定群體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次遭受特定損失事故之損失大小程度。針對損失幅度之評估可分以下二種:
A. 可能最大損失:指建築物本身及外在雖有良好的防護系統,但在事故發生時部份防護失靈或部份外在保護不足無法發揮預期功能下的最大損失。
B. 最大可能損失:指建築物本身及外在具有防系統在事故發生時均無法發揮防護功能之最大損失。(就發生機率而言 A>B , 就損失金額而言 B>A)

肆、保險業的行銷功能

1.請簡述保險行銷之意義與其職能為何?

意義:指規劃、執行保險概念、保單組合及提供售後服務,其目的在產生保單交易、滿足客戶的需求、達成個人行銷目標及公司利潤目標。
職能:行銷單位的功能執掌可分為以下九項:
1.行銷研究 2.行銷資訊 3.行銷規劃 4. 行銷行政 5.行銷人員編制
6.市場發展 7.廣告 8.銷售與促銷活動 9.客戶關係

2.請說明保險業者為提昇競爭力,可以從那方面進行商品的差異化?

保險業者必須發展無形商品(保單)與有形商品(實踐服務的承諾)以滿足客戶的需求,可利用下列方式,從競爭者中差異化經營的商品:
(1) 契約差異化:保單承保範圍的差異以區隔市場,但須合法令規定。
(2) 價格差異化:收取不同的價格,採此策略必須降低成本或利潤使其低於競爭者,可從保險費
之危險成本、費用及利潤著手,但費率要適當且足以維持長期之營運為前提。
(3) 服務差異化:提供額外服以增加商業價值並降低成本。
(4) 促使價格之差異化:如提供損失控制服務,24小時免費拖吊服務、電腦報價及保險通訊等。

3.何謂顧客關係管理?

指企業有效的管理其與客戶之間長期、良好的關係,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客戶資料,加以整合、分析,掌握客戶價值及其財務需求,為各類客戶量身訂製符合其需求之商品,以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及忠誠度,提昇企業競爭力及獲利能力。

4.請說明保險業在設立行銷目標時,一般可考慮那些行銷目標?

企業管理者希望達成行銷成果的五項策略目標如下:
(1) 成長目標:為提供銷售增加程度衡量。
(2) 獲利目標:指收入超過損失及費用的必要性,亦即核保利潤。
(3) 創新目標:指企業重要競爭力因素的改善,如損失成本之趨勢。
(4) 多樣化目標:指商品及地區的保費來源和獲利來源的分散。
(5) 滿意度目標:指保險人滿足現有客戶的期望,例如理賠的滿意度或申訴案件的減少,皆為保險人實踐對客戶承諾的衡量。

5.請說明一個有效的行銷計劃通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 情境分析:分析商品的銷售結果市場的發展趨勢,可運用SWOT 分析
(2) 目標規劃:指行銷商品組合規劃,例如各險種之調配
(3) 策略報告:指為達成目標而研究選擇之方案
(4) 行動計劃:為具體之步驟,依據步驟執行以達成目標
(5) 預算:行動計劃須編列預算,編列預算視保險人整體行銷計劃而定
(6) 行銷計劃控制系統:此系統可比較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之差異
控制系統有四個層次: 1.年度計劃控制 2. 獲利控制
3.效率控制 4. 策略控制

6.請說明一般保險業配銷制度之類型?

(1) 保險代理人:保險理人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仲介,並收取佣金為報酬,就代理人與保險 人關係關係可分二種
1. 獨立代理人:又稱普通代理人,為獨立自主之之招攬人,能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2. 專屬代理人: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集團代理業務,對其所招攬業務不能保留所有權,由保險公司擁有其自留、再保與控制保單記錄之權利。
保險代理人可代理之業務功能:一般包含尋找準保戶、銷售保單、危險分析、簽發保單、收費、處理賠案、提供諮詢及也服務,但實際之授權應端視契約之規定。
(2) 保險經紀人制度:經紀人是為被保險人之利益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人收取佣金之人,理論上視為保戶的代理人,並供保戶保險規劃與諮詢的服務。
(3) 直接承保制度:指保險人雇用專職銷售人員招攬業務。
(4) 直接回應制度:保險人針對簡易之個人險種,透過自動販賣系統、郵購、網路等方式販售。
(5) 混合制:指仲介制度與直接制度並行採用。

7.請說明一般保險業保險行銷管理之意義為何?其相關程序包含那些?

(1) 指為達成企業經營之目標,於市場進行交易時所採行方案之分析、規劃、執行及控制。
(2) 行銷管理程序可分為:
1. 分析市場機會:保險人應具備辦識市場機會之能力以掌握商機
2. 選擇目標市場:分析市場機會後選定符合公司之目標市場步驟如下:
A. 需要之衡量與預測:行銷管理者須衡量目前未來市場大小及競爭者之現況分析。
B. 市場區隔與定位: a.市場區隔:指行銷人員依消費者之差異(如地區、年齡、性別等)
將市場分隔成一獨立消費群的過程。
b.市場定位:指提供一種產品,使其在市場目標客戶中佔一席之地。
3. 擬定行銷組合:指公司將可控制之行銷變數組合,加以搭配運用,行銷變數組合可分為:
A. 行銷4P’S: 4P指產品、價格、通路、推廣(行銷)四要素,主要強調行銷就是把優良的產品以合理的價格以正確的方法從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的過程。
B. 行銷4C’S: 4C 指溝通、顧客、成本、便利性四要素,主要強調以顧客需求為出發
點,與顧客充份溝通,考量顧客成本效益及購買的便利性。
4.執行與控制:分析市場機會、選擇目標市場、擬定行銷組合等均需一套完整的行銷控制系統予以配合,此即執行與控制。

8.保險行銷通路之發展己趨多元化,請試舉最近發展之三種通路?

(1) 直效行銷:以媒體工具與消費者作雙向或互動式溝通之行銷,保險業者最常使用為電話、廣
告信函、廣播、報紙、郵購或車廂廣告、看板等。
(2)網路行銷:網路行銷為虛擬行銷,針對網際網路之特定顧客來銷售產品及服務的行銷方式,此行銷通路具有以下效益:1.提高企業形象及建立客戶關係
2.改善顧客服務及推廣產品服務
3.降低交易成本
4.提高交易效率
5.接觸潛在客戶
(2) 職團行銷:指保險人經企業主同意、背書、引介銷售保險商予職場員工,一般情形下,銷售
及於員工之家屬,企業主通常提供必要之行政配合機制,至於是否購買保險之決定權在於員工個人

9.何謂銀行保險?

主要意義在於不同金融機構的結合,次要意義為商品通路,亦即銀行保險是指金融機構的新策略導向,整合客戶的需求,並非只重視產品面。

伍、保險業者的理賠功能

1.保險業者的理賠部門負擔那些功能任務?

(1)履行保險契約承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之主要目的即在發生故後能立即獲得賠償,以維持財務上的穩定,因此理賠部門應提供迅速、公平、合理、適當的理賠服務以維護公司之信譽及投保者的信心。
(2)達成公司利潤的目標:理賠部門應提供被保險人之理賠資料予營業人員、核保部門以作為續保條件、損失控制及分析、準備金提存等參考資訊。
(3)提供內部相關理賠資訊:理賠部門應提供被保險人之理賠資料予營業人員、核保部門、損失控制部門及精算部門以作為續保條件、損失控制及分析、準備金提存等參考資訊。

2.在理賠案件處理過程中,不同階段或情況,理賠人員應製作哪些報告?

(1)初步報告:在保險事故產生後理賠人員所提的第一份報告,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預估金額等,以供審查人員預先提列準備金
(2)調查報告:此為調查理賠案件內容之詳細報告,包括損失的原因,調查的方向及已取得資訊等。
(3)階段報告:調查完成後的定期追蹤報告,某些案件需要較長的後續處理期間,預估金額可能產生變動,此時需補提處理報告,以利掌握案件狀況。
(4)結案報告:理賠案件處理完成後所提告。應彙整結案所需文件,如損失証明、和解書、醫療單據等。

3.評估損失是否屬承保損失時,應就那些保險契約條件與內容審核?

(1) 承保條款:確認保險契約之定義範圍。
(2) 除外條款:保險契約基於下列理由會將保險事故、標的或損失除外
1. 其他險種己承保的危險:例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被保險人使用車輛的賠償責任除外。
2. 非大部份人所需要:例如火險將爆炸險除外,因大份人不需要爆炸險,如此能使保費合理
化,如有特殊需要應以附加方式投保該項目。
3. 被保險人能控制的損失:例如被保險人故意所致的損失,以避免道德、心理性的危險。
4. 技術上不可保的危險(無法正確預估其損失機率):例如戰爭兵險,因其造成損失可能危
及被保險人之正常經營(海上、航空險例外)
(3)損失通知與被保險人義務:損失通知義務-避免損失擴大義務與第三人和解義務及供理賠文件義務。
(4)承保爭議之處理:如確定為除外的損失應盡速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如有疑義時繼續處理,但仍需保留拒賠的權利。

4.理賠人員針對個案賠款提列準備金時,一般有哪些提存方法?

(1)判斷法:依照理賠人員之經驗或公司作業規範作為估算賠準備金之依據。
(2)平均法:若未決賠案眾多且性質相似、理賠金額差距不大時,適用此方法,就不同業務種類求
算出理賠金額平均值乘以未決賠案總件數,即可獲得提存之準備金。
(3) 表定法:依據法令規定之比或額度提列,為使用方便,通常編印成表格,故稱之為{表定法}

*.個案準備金係針對已報未決及損失理賠費用所提列之準備金,如個案理賠金無法合理、正確提存,則整批準備金亦無法正確(IBNR、巨災損失)

5.理賠人員於理賠協商時或拒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理賠協商可分為:1.賠款解決前協商(事先確認)
2.理賠人員介入協商(參與協調)
3.確認賠款之協商(確認賠款結案)
在賠案處理的過程中,協商為不可或缺的過程,除了某些涉及一定金額之簡單賠案外,大部份賠案均需靠理賠人員協商,適當的處理方能順利結案,理賠人員應適切的調查、合理的評估,掌握正確資訊並有效率的解決理賠案件,避免進入訴訟,導致拖延理賠案件及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
(2)拒賠:當事故損失不在保險給付範圍內時,理賠人員應詳細告知被保險人,特別是涉及第三人責任之求償時,理賠人員務必適當調查仔細評估賠償請求以確定責任,避免被保險人或求償者因憤怒尋求報復而造成負面影響。

6.如何衡量理賠部門的工作績效?

(1)財務衡量:
1.損失率:基本的理賠成果指標,損失率若不正常提高,表示理賠部門運作有失誤,或核保單位費率釐定出現問題,間接使損失率提高。
2.理賠費用率:指理賠部門處理賠案所支出的成本,正常情形下,理賠成本愈低愈好,但仍 需考量服務品質。
3.賠款準備金的準確率:理賠部門應準確的估計賠款金額,並據以提列賠款準備
(2) 理賠處理績效:可藉由理賠部門及個別理賠員之活動以為內部衡量的指標。
1.就理賠門而言:其衡量績效可以理賠時效、平均每件之理賠成本、訴訟案件之件數及其佔理賠數之百分比,訴訟案件勝敗之比率,每位理賠員之平均處理件數。
2.就個別之理賠原則可以結案時效、訴訟案件與理賠件數比及平均每件結案成本與類似案件其他理賠員之處理成本之比較。

7.代位權:保險之代位乃一種法律程序,保險人於賠付保險金後取得被保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對被保險人有責任的關係人求償的權利。

8.棄權書:指証明權利或請求權放棄的文件。

9.理賠處理過程中,第三人求償之責任的來源為何?

(1)違反法規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致第三人受傷
(2)契約行為:一般當事人間契約行為所規範的責任,通常除外不保,但部份當事人責任(法定賠償責任)容許以契約轉移。
(3)民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於申請三人責任險理賠時,需要求求償人簽具何種文件?該文件具有何種效用?

取得賠償請求人之和解書,其效用為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11. 賠款理算費用:

處理理賠而發生之相關費用,包含可歸屬理賠費用及不可歸屬理賠費用所謂可歸屬理賠費用是指可直接分攤到特定賠案之費用,例如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不可歸屬理賠費用則是指所有其他的理賠費用,包括分派至理賠處理系統但不易分配至特定賠案之薪資、水電費及租金。

12. 異常準備與預期利潤:

該部分屬附加費用之一部份,用以保護保險人因精算估算的錯誤或因外在情況的改變,致保險賠款與其他費用合計數可能超過保險費的估計數。如果沒有超出預估的賠款及費用,其餘部份則成為保險人之利潤。

13.準備金紀錄表:

保險公司可運用不同之紀綠表讓理賠人員可以更周全的考量理賠因素,以幫助理賠之處理。如財產保險之評估表,除考量迅速估價之直接損害賠償外,對於非直接之損害,如營業中斷額外費用、無法使用損失、殘餘物、代位求償等因素,均會在紀錄表中表示。

陸、保險費率

1.投資在費率結構中的角色為何?

投資收入為保險公司重要收入之一,其資金來源包含自有資金及準備金,故在費率結構中,普遍將投資利潤納入計算,為附加費用中預期利潤的一部份。

2.簡述產險精算部門的二大主要功能?

(1)費率釐定:運用精算釐定費率主要目的在於發展一個使保險人能賺取合理利潤且具有競爭力的費率。
(2)運用數理技巧協助公司的經營管理:包括賠款準備金的分析、預估公司負債狀況、保險營運
規劃、再保需求分析、保險評估工作及其他功能等。

3.損失率的計算有哪三種?

(1)曆年制: 曆年制是以每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之會計年度所收取的保費及發生損失的實際經驗,再由公式估算而得,優點為資料取得迅速且成本較低,缺點為不精確。
*該年度滿期保費=本年度簽單保費-期末滿期保費+期初未滿期
*該年度己發生損失=期末賠償準備金+當年度賠款-期初賠款準備
(2)保單年度制: 是指「生效日期」在某一特定年度期間內的保單,其保費和賠款都歸於此一年度。優點為統計資料精確,缺點為資料取得時間長,成本高
(3)事故年度制(綜合制):滿期保費由特定年度帳簿取得,己發生損失包括發生在該年度之所有賠款損失,優點為保留保單年度制大部份優點,並避免資料取得延遲。缺點為精確度較保單年度制稍弱

4.費率釐定的原則為何,試以保險公司及監理單位之立場說明之?

(1)以保險業者的立場而言:
1.穩定原則:避免波動引起被保險人不滿及不便
2.彈性原則:能適時反應實際危險情況以促使損失分攤合理化,
3.鼓勵損失控制原則:促使被保險人降低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
4.維持清償能力原則:在附加保費中加上特別準備或巨災賠款因素
5.簡明原則:使營業行銷人員及被保險人易於瞭解保單內容
(2)以保險監理機關立場而言:
1.費率足夠原則:防止保險人惡性競爭致發生財務危機,危及被保險人權益
2.費率不偏高原則:防止保險業者超收保費,獲取超額利潤,影響消費權益
3.公平原則:保險人應依危險實際狀況決定費率,不得對被保險人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5.損失率法如何計算新的保險費率?對新種保險而言,損失率法受到哪些限制?請說明理由?

(1)損失率法指將目前之保險費調整以反應目前條件的變化,比較實際損失率及預期損失率的差距,將偏離保費調整到合理水準。
(2)對新種保險而言,損失率法所受之限制:大數法則無法運用。
*產險費率釐定的方法分為: 1.判斷法:依核保人員主觀經驗判斷
2.損失率法:如上述
3.純保費法:計算純保費及附加保險費並加總

6.大額損失限制在釐定保險費率的過程中,如何發揮其平抑費率波動的功能?

由於釐定費率的過程中,純保費之多寡與損失率息息相關,所以若有大額損失限制,即預先決定限額內之損失,則可避免因為偶然之巨大損失導致損失率不尋常波動。純保費則可因此而穩定。所以具有平抑費率波動的功能。

7.台灣91年提出之費率自由化主要之精神及內容為何?

(1)鑑於其他各國實施費率自由化的經驗及為避免保險業者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秩序,危及財務能力及被保險人權益。台灣費率自由化時程自91年4月起實施,分三階段採漸進方式辦理,每一階段原則實施三年,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限制,並建立有秩序之自由競爭市場。
(2)階段內容:
1.第一階段:除政策性保險商品如住宅火險及地震險外,鬆綁其他保險之附加費用相關規定,但危險保費乃應依核定之費率規章簽單。
另對於高保額或國外有主保單之外資企業商業火險保單由保險業者釐定費率,中、小額商業火險業務實施{表訂加減費規程},符合規定者,危險保費可予調整。
2.第二階段:政策性保險商品附加費用得由業者自行釐定,倘若業者能提供精算統計資料者,其他保險商品得自行釐定危險保費,經報部核准後實施。
3.第三階段:除政策性商品維持第二階段外,其他保險商品均由業者自行釐定費率。

8.保險統計資料調整:

(1)損失發展因子:通常是利用己報損失估算而得,用於調整己報損失資料,修正未付賠款所提存之賠款準備,免於犯系統性錯誤。
(2)趨勢性分析:藉過去的損失經驗,分析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的變化,並以同一趨勢預測未來費率適用期間之預期損失情形。

9.滿期保費:

保險期間屆滿,其所收取之保險費得以完全列入收入者.。

10.附加費用:

總保費扣除純保費,包含營業費用、預期利潤及特別準備金。

11.預期損失率:

保險人為達預期利潤目標所設定之損失率,以100%減掉包括利潤之附加費用率。

12毛保費:

預期損失率+附加費用率

13.總保費:

純保費+附加費用

14.純保費:

總保費中用以支付賠款的部份,包括理賠費用。

15.經驗期間:

為製訂費率之目的而收集各項賠款、保險費及危險單位等資料的對應期間。

16.信賴度:

精算師以現有資料計算未來損失的信賴水準,信賴度的設定由0 (完全不信賴)到1(完
全信賴)之間。

17.平準巨災保費:

由巨災所致之多數損失均被排除於費率釐定資料之外,而以經年累積之巨災準備代替,用以平穩巨災所致之波動影響。

18.短期費率:

當要保人之保險期間少於一年時,保險人用以向要保人據收短期保費的依據。

19.最低保費:

指每張保險契約要保人應繳保費之最低金額。

20.最低預收保費:

保險契約簽訂時,由於保費尚未確定,保險人向要保人預收之保險費。該保費為支付保險人之固定費用,保險人於保期屆滿時以實際承保風險計算應付保費。

柒、保險業之監理

1.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為何?(業務監理)

(1)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2)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3)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2.何謂可運用資金?並請試述資金運用之原則?

(1) 可運用資金包含:
1.自有資金(業主權益):指保險公司的資本與盈餘。資本指公司成立時或成立後依股東認股及持股比例所收取之股本收入;盈餘指公司因經營所產生利潤,包括核保利潤、投資收益等。
2.外來資金(各項準備金):指保險業成立以後,因業務所產生之各種法定責任準備金,其他準備金。在保險業所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其主要為,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特別準備金、盈餘分配準備金。
(2)資金運用之原則:
1. 安全性:投資風險較低之標的,確保資金安全。
2. 收益性:投資獲利較高之標的,提高資金運用收益。
3. 市場性:投資具市場潛力標的,獲取較高投資報酬。
4. 流動性:投資於變現較強之資產,提供緊急週轉之需。
5. 變化性:投資應多元化,避免過度集中造成虧損。
6. 公共性:投資於發揮社會經濟事業,例如交通及公共事業。

3.保險業資金運用之限制?(財務監理)

(1) 存款
(2) 有價證券
(3) 不動產
(4) 放款
(5)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6) 國外投資
(7)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8)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4.安定基金動支條件為何?

(1)設置目的: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金融安定,財產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
設置安定基金。
(2)動支條件:1.對經營困難之保險業貸款。
2.保險業因承接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或因合併、變更組織致遭受損失時
,得請求安定基金予以補助或抵押低利貸款。
3. 保險業之業務、財務狀況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清理
、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時,安定基金依規定之範圍及限額代該保險業支付要
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為之請求並取得對該保險業之代位請
求權。
4.其他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5.何謂風險資本?

依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1)資產風險:指保險人投資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交易取得之資產可能因價值變動導致失卻清償
能力的風險。
(2)信用風險:指保險人交易對象因不履行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失卻清償能力的風險。
(3)核保風險:指保險人經營業務時對已簽單業務低估負債或未來新簽單業務費率定價不足的
風險。
(4)資產負債配置風險:指保險人因外在環境原因,例如利率、政策、法令、巨災等變動因素
造成資產負債變動不一致的風險。
(5)其他風險:指除上述四項外,保險人可能面對其他風險,主要包括營運風險(指保險人因
營運因素導致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制度於92年7月9日實施,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

6.保險業應於何時向主管機關提交資本適足之報告?再者於實施保險資本適足制度對於保險業有何限制之規範?

(1) 保險業應於每年結(決)算後四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資
本適足報告。
(2)限制:保險業不得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作為業務不當之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
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200%,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7.獲利能力指標?

(1)業主權益報酬率:可知股東投資該公司之獲利能力。
(2)投資報酬率:檢視保險人運用自有資本及被保險人保費所作之投資報酬。
(3)自留費用率:檢視保險公司再保分出後,用於表達自留保費中營業管理、招攬與稅捐等
支出所佔的比例。
(4)自留滿期損失率:評估承保控管品質及再保分出結果,愈低表示績效愈好。

8.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

再保後自留業務之財務槓桿程度,槓桿比率高,風險相對提高,
但獲利及損失的機會也愈大。

9.毛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

可顯示公司危險暴露的程度,槓桿比率愈高,風險愈大,但獲利
及損失的機會也愈大。

10.政府監理的原因:

(1)保險業具社會公共性
(2)保險契約具特硃性
(3)保險是複雜具高度技術之專門行業

11.資訊公開:

保險業依規定據實編製財務及業務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保險業於發生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12.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對於未到期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依各險
(財務監理) 未到期之自留危險計算未滿期準備金。

13.特別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應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1)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2)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因應各險損失率或賠款異常所提存之準備金。

14.賠款準備金:

(1)已報未決: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按險別提存。
(2)未報未決: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按險別,就其自留保費之一定比例提存。

15.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制度:

簡稱RBC,係考量保險公司的經營規模及各項風險組合以決定其應有之最低資本額制度。目的係提供保險人及監理機關作為清償能力之預警監督工具。

16.認許資產:

指主管機關為確保保險業之償債能力及資本適用性對其資產變現能力之評估

17.實際現金價值:

保險標的物在事故發生時價值,以重建或重置減折舊。

18.核保、理賠。

19.風險移轉:

將自身可能遭受之損失或承擔之責任以保險或非保險方式移轉。

20.組織設立程序: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非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組織監理) 領得營業執照等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21.主管機關對業務的監理包括:

業務範圍、保險費率、保單條款、保險專業人員、保險行銷人員。

22.控制型的危險移轉:

以契約將資產或經營活動的危險移轉他人。

23.非保險性危險移轉:

指企業或個人藉契約將某些損失危險轉嫁於非保險業之他人或企業來承擔例如保證、危險證券化等,此種方法與控制型危險轉移最大的不同在於控制危險轉移僅移轉損失的財務負擔,後者除了移轉財務負擔且包括損失的最終法律責任。

24.自留額:

保險人於核保時就單一危險所願自行承擔的最高額度。

25.無計劃自留:

對危險暴露單位的存在,事前毫無計劃自行承擔,其可能導致損失。

26.分類費率:

將一群危險單位依其危險性質分成若干等級,就每一等級危險性質相似者求取平均費率,該等級均適用同一費率。

27.再保險功能:

分散危險、擴大承保能量、有利經營、齊一業務質量節稅功能、促進知識交流。

28.套裝保單:

指一張承保兩種以上險種的保險單。

29.傘狀保單:

指承保超過被保險人原持有保單限額部份之責任之保單。

30.共保小組:

指數家保險公司或再保公司按事先約定比例,聯合承保或再保某一特定型態危險之保險團體。

31.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應就其差額部分之30%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高於預期賠款時,超過部份,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金融海嘯-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金融海嘯的成因與影響
-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PART 1 美國夢醒---金融海嘯

不受規制的貪婪
一般認為這回金融海嘯的成因,主要來自於美國金融業的貪婪,金融衍生性商品 透過複雜包裝,過度的槓桿操作,金融業風險無限制的升高。
然而,這只是金融海嘯的一個面向,另一個角度來看,
這些金融商品是甚麼?為何如此大量繁殖?為何其價值可以瞬間化為烏有?
同時,環境是一個很重要的催化因素,美國自經濟大蕭條以來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規範與監理制度自90年代逐漸被打破,金融產業因為衍生性商品與金融商品整合的趨勢,界線逐漸變得模糊不清,金融跨業經營的結果,越趨複雜的商品設計,加上不斷衍生的槓桿操作,讓金融海嘯一瞬間吞噬全球經濟體。
逆選擇循環---金融業的信貸危機
美國信貸危機如何生成?問題起源從信用卡的興起和整個銷售模式的改變。這部分與10年前開始的台灣雙卡風暴很類似,急速發展下的消費金融體系,過度競爭的結果,銷售對象不再是還款能力較高的中產階級,而是轉向中低收入層,加上還未有還款能力的學生。年青人愛潮流,亂花費後債台高築,由父母買單。
至於以中低收入層為銷售對象的美國購屋市場,不考慮其償債能力,結果無力償債的後果,只能帶來經濟發展的假象,最終卻是負債纍纍,花上整個人生償還利息。美國金融業以相同邏輯針對美國低下層而設計的房屋貸款方案,就是「美國夢」的假象,「美國夢醒」的真相。
近乎詐欺的道德危險---不道德的風險轉嫁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之一,以避險或風險管理為功能而設計的期貨或選擇權,若以反向操作,其風險程度反而倍增。同理,『避險基金』主要功能在於避險,然而其也有更高度的投機特性;間或有套利的空間,也由於其複雜程度,反而被利慾薰心的金融家,利用來將劣等風險或不良金融資產透過證券化,轉到第三世界或亞洲等新興經濟體系。
代理問題---不為投資人,不為信託利益,只為自己
金融機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創新趨勢最大的突破就在於『證券化』。證券化把所有的投資機會變為可能,以過去幾年的台灣金融市場為例,所有的共同基金、保險投資型商品、投資連結帳戶、……投資的標的包羅萬象;當中最吸引人的大概就是透過這些標的,任何投資人就可以投資到全世界,包括美國以及先進國家。
只是,沒有人提到美國投資銀行所包裝的證券化商品的代理問題-基金經理人把風險性投資甚至於是不良債權與評等不良資產,以集團旗下證券子公司發行受益憑證,透過第三世界的金融機構賣出給投資人,或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轉嫁了本身的風險,同時收取手續費。
這樣的循環,讓美國投資機構無限制的重複此種交易過程,槓桿操作倍數不段增加,除了種下泡沫終究幻滅的結果,也將影響程度擴散到全球。
變調的美國夢-克魯曼早就提出警告
2008年克魯曼---在連續抨擊布希兩任政府經濟『錯』施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隨著而來的竟是其於紐約時報評論的憂慮一一發生(可參閱中文著作『克魯曼驚奇』中多篇與經濟景氣相關短文,時報文化出版)。
這段期間美國房地產過熱,已有許多專家提出警訊,而政府卻繼續實施寬鬆貨幣政策,甚至因財政寬裕 而退稅於民。同時,為了讓大家都有能力買屋,銀行也推出超高額貸款,此便是典型的房市經濟泡沫化。果然,布希政府美國房市急升,美國人民向銀行借錢買屋門檻降到最低。或認為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2000年起的降息政策應為金融海嘯的成因負責,然而,瘋狂借貸購屋的背後,尚有其他引發嚴重金融海嘯的因素,追根究底,仍歸於人性貪婪的一面,與金融商品操作所造成的代理問題。
而這波金融海嘯所造成的影響,最直接受影響的就是從投資的面向來看,各國政府最直接的處理方式也就是降息以刺激經濟,因此本文再將討論範圍限縮到國內經濟層面。
國內經濟首當其衝的便是金融產業,而金融產業中的壽險產業則是受到雙重傷害,不但投資減損,加上利率降至低點,更擴大了經營危機。
除此之外,IFRS 4的會計準則適用,對於壽險產業價值變動的重大影響,而政府所採取的因應措施又該如何?其交互影響至關重大,而目前國內壽險產業的情況又是如何?法規面經營風險上的觀察如何?保險業風險管理與會計處理等原則影響?最後就壽險業與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作為本文結語。

PART 2 全球金融海嘯下的國內壽險業面臨危機

2009年,外商保險公司引發「落跑」潮,ING、保誠、全球人壽、……紛紛退出台灣市場!台灣的壽險市場面臨了什麼問題?
1. 台灣壽險業經營的問題:
 過度競爭:外商進入台灣壽險市場的歷程,以安泰人壽最具代表性,類似美國房市過度競爭下的逆選擇結果,壽險公司忽略了風險意識,導致今日嚴重利差損;事實上,利差損一直存在於台灣的壽險業,但因過去幾年投資環境不差,壽險投資報酬率良好,因此,勉強可以因應;一旦經濟情勢反轉,投資風暴發生,各國政府為了刺激經濟而降息的結果,壽險業立即面臨嚴重利差損危機。
 價格破壞:長年期壽險商品的定價有一項最主要的因素,即是該商品的預定利率,過去一些外商公司搶進台灣壽險市場,為了便於銷售,具儲蓄與投資性質的壽險產品設計往往針對競爭對手商品相同給付條件下,以較低的定價提供相同保障內容競爭,為何能以較低的價格競爭呢?當然就是以高的預定利率 ,設計出較低價格的商品。以儲蓄險商品為例,現階段遇到的問題:
 保險商品價格:多年前外商保險公司進入壽險市場競爭,造成壽險業現階段高預定利保單的長期利差損負擔。
 利差損擴大:生命差益、費差益卻逐漸縮小,壽險產品的售價、成本、不確定性,以及偏向保障型與年金保險商品。
 產品通路逆選擇:銀行通路銷售的保險,原以保額較低的保障型產品為主,而台灣的銀行通路主要吸收的是定存客戶轉來的高額儲蓄險商品(6年期或更短的期間),銀行以其通路優勢,搭配體質不良保險公司,保險業面臨的危機繼續擴大。
2. 壽險業的投資減很大(海外投資風險):
 海外及新興市場投資部位過高,在經濟成長市場階段有高獲利,投資報酬高過保單承諾的利率,因此不會有問題;一旦經濟反轉,低估匯兌風險和結構性商品的連動關係,造成雙重損失。
 亞洲貨幣競相貶值,以救出口,台幣無法置身事外,勢必也有貶值壓力,壽險業的海外投資問題,面臨匯損,避險成本又高,對於壽險業的投資造成雙重損失壓力 。
3. 法規與會計準則適用未與國際標準接軌
 外商保險公司因應母國法規,尤其是歐系保險公司,由於IFRS 4的實施,面臨巨幅的提存準備金要求,因此,紛紛退出台灣市場,保留其資本,以及減輕其增資壓力。
 如此,反而造就『法規套利 』的空間,外商保險公司得以順利賣出面臨增資壓力的子公司,台灣的法規跟不上國際,長期利差損面臨增資壓力的壽險業,剛好承接短期有現金流入,長期卻造成利差損擴大的外商保單,不啻把利差損點火元兇的外商保險公司大方放走,危機繼續留在國內,全民一起承受苦果。
 政府對於外商落跑,以及本國保險公司承接外商保險公司這件事沒有正確表達意見,接下來的全球人壽(A-gon),或是南山人壽(AIG)也想脫身,若再任由本國小保險公司『吞服』,使其順利脫『產』-事實上是巨額責任,難保不引發本土性金融風暴,屆時恐怕危及整個壽險業,也危及到每一個國民,國家甚至將因此宣告破產!
 IFRS 4為國際金融準則,國內所稱40號公報即為IFRS 4而來,配合歐盟的Solvency Ⅱ規範要求作為國際通行的保險商品會計原則,其設立標準原即以金融商品的國際化過程中,國界劃分已逐漸被打破,所以為了要因應全球一致的保險商品評價模式,制定了保險商品會計準則,歐盟將於2009年底公佈並將於公布後兩年實施第二階段(保險商品依現時價值計價)。反觀我國,預計2010年實施的第一階段(保險商品依現時價值揭露)之政策,竟考慮將延後實施!其影響,將提供外商保險公司出售以避免其母國法規要求增提資本的窘迫處境的誘因,並促使本國業者為了短期增資問題透過購買外商獲得紓解;如此一來,卻造成外商安全脫身,歷史共業由可憐的台灣全民負擔,真的會全民破產!!

PART 3 監理單位錯失危機處理時機,將引爆本土性金融風暴

2008年底,國內有五家保險公司負債已超過資產,淨值已經小於0,卻還能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 2008年底,五家淨值為負數的保險公司不但沒倒,還繼續以高保證報酬的保單吸金,綁架全民與政府,被保險人逐漸成為人質,壽險退場機制難上加難。
 2009年2月底,英國保誠集團將台灣壽險部門,連同業務系統,以新台幣一塊錢出售給中國人壽。這些終身壽險保單綁著高利率,到老甚至到死,保戶成了保險公司的人質。而保險公司竟可以將這些人壽保險契約任意出售,萬一承接的本國保險公司出問題時,政府難辭其咎,尤其原本外商的保單與保戶,若由政府出面負責,終究由全民買單。
 本土的保險公司為何要買外商保險公司?還會繼續買嗎??
去年九月雷曼兄弟倒閉後,亞洲總共傳出七起外商壽險撤出的新聞,其中只有兩起成交,都在台灣。
台灣兩起成交的保險公司買賣,保誠總保費收入,2008年市佔率排行第十,ING安泰第六。外商保險公司的交易之外,更嚴重的問題正要發生:逆淘汰(不是不走,而是賣不掉,走不了),外商把還賣得出去的子公司賣掉撤走,而更差的外商保險公司卻無法退場。
買賣之間,最大的誘因在於國內保險業的監理政策不明確(美式RBC、歐盟solvency Ⅰ、solvencyⅡ、IFRS 4),對於國際接軌政策不明確,造成「法規套利」,外商保險公司在台灣最好賣(因為法規限制落後國際)。累積了二十年的惡性競爭,加上利率如斷崖般下墜,台灣的利差損問題,全亞洲最嚴重然後輕易將外商放走保戶成了人球。
 台灣壽險業的第一:利差損全世界最高保險業走向高風險賭注。
利差損,是指保險公司用來計算保費的利率(即保單預定利率)與實際投資報酬率的差距。
利率是吸金的代價,保單預定利率高,保費就便宜,在安定基金的保證下,高利率的風險由安定基金承受,這就是道德危險。
保險業吸金的資金用於投資,投資報酬率若低於當初的預定利率,意謂著保險公司賺不到付給保戶的錢,為了保障保戶,政府便會要求保險公司增資。
利差損的發生,實質上也可視為壽險商品惡性的價格競爭,約二十年前,外商保險公司,為了搶市佔率,推出預定利率8%的保單,甚至推出過10%的保單,是壽險業惡性競爭的始祖。
標榜專業的外商,成了惡性競爭的源頭。過去,保險公司以高利來競爭,原因是可以從死差益上補回來。死差益是指,保單預計與真實死亡率的差別,如果真實發生比預期低,保險公司賠得少,就可以賺錢 。
 台灣壽險業的海外投資與央行利率/匯率政策
長期以來,央行採取低匯率、低利率的寬鬆貨幣政策,台灣資金過剩。
而為了解決國內利率太低的問題,保險業開始從事海外投資。台灣前三大壽險公司海外資產高達35%,是日本的兩倍,韓國的三倍。所以,台灣有其他國家沒有的匯率風險。這使得台灣成為金融海嘯重創最深的國家之一。
明知無法承受 還是選擇做了
為什麼利差損這麼嚴重,還有本土公司願意(?)承接外商保險公司!
本國公司買巨額利差損的外商保險公司,唯一目的或許是可以得到資金挹注,立即減少增資壓力,這到底對台灣好,還是不好?本土保險公司為什麼敢買這種高利率保單 ?
另一方面,外商保險公司在台灣賣得掉,是因為鄰近新加坡、香港、韓國,就連大陸都即將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 4),而台灣的監理單位遲未實施。
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IFRS 4,也就是台灣所稱四十號公報。歐盟今年底將訂出更嚴格標準的第二階段,兩年後實施。
台灣四十號公報,第一階段原先預計兩年後的2010年上路,但金管會考慮延後。
 法令未與國際接軌,造成法規套利(有保費繳進來,卻不必提列及反應未來的利差損),本土保險公司大膽買下歐盟保險公司的保單,明著擴張市佔率,暗地裡短期現金注入,可紓解增資壓力。以中國人壽購買保誠為例,立即流入二十一億現金流量,紓解三十五億的增資壓力。
 本土保險公司即使淨值已經為負值,始終能夠賴著不退場,或許抱持著吃定政府不敢讓他們倒。更有些保險公司過去幾年發了高報酬的保險商品,吸了更多錢,保險安定基金的規模,早就不足以支應潛在倒閉風險的保險公司退場。外商公司法規套利,本國公司與保戶相互配合藉著安定基金引發的道德危險,繼續造成損害,正考驗著政府決心。

PART 4 IFRS 4 簡介:「四十號公報」保險商品會計準則

 IFRS是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的縮寫,翻譯為國際會計準則;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是IFRS 4,台灣稱為「四十號公報」的保險會計準則。
 歐盟保險業目前採用的是IFRS 4第一階段,2009年底,將公布第二階段標準,兩年後正式實施。屆時,保險業必須以公平市價來評估保單負債,併列入當期損益計算,如果準備金提存不足,就要一次補足。因此,對歐系保險公司而言,台灣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仍須受母國法令規範,因而大量的利差損造成增資壓力是非常大的負擔。
 IFRS4,第二階段比第一階段嚴格。
第一階段只要求披露,不要求一次補足。計算增提金額時,第一階段,精算師可設定 ,通常是以保險公司真實投資報酬率來估,而這真實報酬率往往以樂觀預估,達到近乎不可能的預定利率報酬水準以上。
第二階段,歐盟強制,要採無風險、報酬率較低的十年期國債殖利率去估價,但保險公司不可能單買公債,通常會買股票、公司債提高報酬率,因此新規定將一次完全反映真實利差損情形。
 金管會預計在二○一一年,採用四十號公報會計標準。同年也將決定是否全面採用IFRS。多數保險業者認為,即使採用四十號公報,台灣應該只用到第一階段就好,因為第二階段對台灣保險業將造成帳面巨大虧損及增提資本壓力。
 台灣與歐洲保險業的產品結構差很多,歐洲較少終身、長年期保障型壽險,但台灣賣很多,因此歐洲的規定,台灣不見得適用 。

PART 5台灣外商壽險撤資情形

荷蘭ING集團
已售:台灣ING安泰人壽英國保誠集團
買主:售予富邦金控

保誠人壽
已售:台灣保誠人壽(售業務員通路資產負債予中國人壽)
買主:中國人壽
求售中:透過HSBC等機構,尋找亞洲地區其他分公司買主

德國安聯集團
求售:將售台灣安聯人壽(未確認)

美國AIG
求售:1.台灣南山人壽
2.日本子公司Alico Japan、AIG Edison及AIG Star
3.美國AIG亞洲事業

荷蘭AEGON
求售:台灣全球人壽

PART 6 監理單位面對兩難,彈指間台灣壽險業的危機將難挽回

2009年,台灣的保險業,淨值已經成為負值的保險公司,繼續以保證高利率的保單吸引大批保戶,不但增加弱質業者退場的難度,更綁架了整個社會……(以保戶為質,吃定政府不會放任保戶權益受損)。
資產負債表中的淨值=公司資產-負債,這是個簡明的算式。依證交法規,公開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低於五塊,即應打入全額交割股。多家保險公司淨值為負,為何不倒?這是台灣保險公司的怪現象。
2008年,遠雄人壽年底淨值負三十四.七億,不但沒倒,當年還收進四百六十八億保費,新契約市佔率第五名,生意比前年好三倍;國華人壽淨值負五八八億,淨值為負數已經八年,沒倒;幸福人壽與國寶人壽連續三年負值;興農人壽淨值負二十二億,負兩年。
 殭化的台灣壽險業
銀行淨值若為負數,是金管會對銀行的接管條件。但保險業淨值若為負數,卻繼續高利吸金。體質弱的公司不但不退場,反以優惠價格出售保單,當期保費進來多於現金給付,只要現金還有剩,一時之間無清償危機,就不會倒。同時間,外商保險公司一一走人,是非之間,非常詭異。
 體質不佳的壽險公司繼續玩,代表了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倒?還是保險公司已大到不能倒 !(TBTF)
逆選擇保單大行其道
正因如此,保險經紀人及銀行,開始大賣遠雄、幸福、國華的產品。遠雄人壽仍以高於市場利率0.2到0.5個百分點的保單,成為銀行通路的殺手。近九成來自於銀行通路。幸福人壽的養老險,也從小銀行收到五十億元的保費。保險經紀人通路,也賣了二十億。保險經紀人通路去年也幫國華收了二十七億保費,貢獻度是國華自身業務員的六成。
體質弱的保險公司,以高報酬率保單繼續吸納保戶,這些保戶成了保險公司拒絕退場的人質,提高紓困退場的難度。
 政府如何落實退場機制
一樣是金融產業,一樣的淨值為負數,處理壽險公司與銀行的問題卻不一樣,很顯然,台灣的壽險公司,無法靠現有監理法令與自由市場機制來退場。
不論是效法美國,政府先出資,事後跟保險公司補收,或由立法院通過預算注資接管,保險安定基金都必須擴大。目前保險安定基金只有一六○億,與壽險公司數百億的缺口差距甚大。
面對正在升高的風險,退場機制無法進場,金管會逐漸失去空間。
千萬保戶被外商公司賣了,監理主管保險局淡淡回應,業者有業者的理由,外商公司不僅只由台灣撤出。體質不佳的保險公司,金管會會持續督促增資。也正在想辦法增加保險安定基金的財源。
主管機關尷尬回答,但仍有義務告知全體國民與保戶為何外商要撤資。據了解,ING是個金融集團,旗下有銀行、資產管理,ING希望能維持高的信評,之前在台灣以當時利率賣的保單,是ING很大的壓力。保誠的狀況也類似。
淨值為負的保險公司,為什麼還能大賣高利保單?
因為保險業經營特性與銀行不同,比較不容易有大量解約的流動性問題。這些公司多半是因為資金運用績效不佳,但並沒有立即現金流量的危險,履約也沒有問題,金管會也持續要求其增資或改善財務。
除了要求增資以外 金管會還能做些什麼
台灣的保險法規,還在逐步建立中,不像銀行法有立即糾正措施。淨值為負,的確從會計上來看極不合理,但如何處理,必須考慮社會成本,保戶權益與金融秩序都要維持。接管必須有資源,必須謀定而後動。
危機正持續擴大中 本土金融危機正在醞釀
今年年中以前,金管會會完成產壽險安定基金的合併,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會成為常設單位,執行清理與接管。合併後保險安定基金也只有約一六○億,必須強化。現在金管會也正在思考,是不是可以找到其他的財源。
金管會對於民國一百年實施四十號公報態度不變。四十號公報第一階段,要求商品分類與揭露。至於要不要實施第二階段,歐洲也還在討論。金管會會考慮台灣與歐洲國情與產品的不同,審慎考量。

PART 7 當政府無能力保障人民時 人民該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狀況不斷,國內一千五百多萬保戶最擔心的,就是自身權益該如何保障?《天下雜誌》特別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王儷玲、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針對保戶最關心的十大問題,一一解答:
 Q1保險公司撤資,我的保單權益真能如業者所說完全受到保障嗎?
彭金隆(以下簡稱彭):目前保險業的合併或業務移轉,主管機關審核時都會要求被移轉客戶權益百分之百得到保障。只是保戶在觀感上若不願意接受新的承保對象,按照先前遠雄人壽併購蘇黎世保險的往例,保戶可按照「保單價值準備金」退費,不用支付解約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戶歷年所繳的保費扣掉原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和管銷等費用,條件通常比正常解約來得好。
 Q2保險公司換了,業務員會換嗎?能否要求新的業務員比照過去同樣的服務標準?
彭:業務員更換,對法律保障的保單權利不會有影響,只是心理上的信賴感或過去業務員額外的服務會有差異。建議保戶還是向新的業務員要求過去的服務,新的保險公司在業務轉移過程中,通常會更重視服務,被拒絕機率不大。
 Q3我是透過銀行購買保誠的保單,新聞說保誠只出售業務員通路,那我的保單權益會不會打折?
彭:保誠和中國人壽的合併屬於部份業務移轉,保誠在台灣並沒有成為消滅公司,因此透過銀行、電話行銷通路買的保單,權益沒有任何改變。
 Q4保險公司國外總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會影響台灣嗎?我應不應該馬上解約?
彭:目前國外保險集團的台灣子公司,法律上屬於獨立的本土公司,且主管機關現在規定這些子公司匯往國外的資產需要經過報備,因此暫時無須驚慌。但國外保險集團的在台分公司,由於財務上與母公司連結,受到的影響較為複雜,保戶可能要更加小心。
 Q5保險公司淨值為負代表什麼意思?是不是有立即危險?
王儷玲(以下簡稱王):壽險業負債是長期的,當淨值為負時代表未來有潛藏危機,需要增資,但不代表有立即危機。
保戶要綜合現金流量和資本適足率(RBC)來看,比較清楚。如果過去幾年偶爾出現淨值為負,問題較小,反之若出現兩、三年以上,就需要非常注意該公司可能有經營危機。
 Q6業務員告訴我,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倒,所以長期虧損的問題保險公司保單不要退,可以賺高利,這是真的嗎?
王:這樣的看法並不正確。這次金融風暴非常嚴重,已不是政府能完全掌握的,當公司對股東和保戶權益產生危險時,很可能就要清償退場。
若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只賠付最高三百萬,因此既有保戶可以考慮分散配置,而新保戶更不要因較好的利息條件去加保,承擔不必要的高風險。
 Q7投資型保單大虧,我該不該提前贖回?
王:建議看本身現金流量是不是立即需要這筆錢,如果沒有現金流問題不建議提前贖回,否則等於立刻損失壽險的保額部份和解約金、手續費等費用。但保戶未來要分清楚,投資型保單是有一定基本保障後加買的投資部位,絕不能把它當唯一保障。
 Q8現在利率低,保險公司又不穩,但有保險需求,要買什麼樣的保單?
王:低利率時代建議買六年期以下的保險,甚至愈短愈好。或者可以買利變型或分紅型的壽險保單,當市場利率回升時,相對保費成本也降低。另外此時更要考慮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要選擇末段班的保險公司。
 Q9朋友說可以拿保單質借換現金?請問這樣做有何好壞?
彭:對保險公司有疑慮時,解約是不可逆的決策,相對來說質借是比較好的選擇 。質借也就是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好處是貸款可拿回的錢和解約差不多,且之後若對保險公司疑慮消除,還有可回復性。缺點就是需要支付保險公司利息,目前質借利息通常是保單利息加上一到二%,但若事後回填還款的話,未來若出險,保險公司還是支付全額。因此等於只損失這一到二%的利息。
 Q10我在香港買了境外保單 ,但國內也有該保險公司的分支,出事可以在台灣索賠嗎?
彭:法律上行不通。我們分出險和保險公司倒閉兩種狀況談,即使是出險,其他國家的保單,也不能由國內機構直接支付,只是由其他國家保險公司以代轉客戶服務的方式支付。而若是境外公司倒閉,國內金管會更沒有權利要求國內分支機構代償損失,保戶需要向國外的監理單位申訴索賠。

PART 8 面對這次的金融海嘯影響,壽險業受到的衝擊相當嚴重,凸顯了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上的幾個重要議題,目前這些正在發生,尚未有緩和跡象。

日本殷鑒不遠,1997亞洲金融風暴
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日本,自從1997年泡沫經濟破滅以來,短短四年內已有超過八家保險公司倒閉……。其所肇因最主要即為日本政府為了挽救經濟危機,不惜採取激烈的降息政策,零利率的結果,人壽保險公司陸續發生經營危機,引發倒閉結果。
安定基金引發的道德危險與保險公司引發的逆選擇:「利率超高保單即時停售!不買可惜。」接到保險業務員的這種催買通知,很多人都會搶在截止前搶進,「反正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真的倒,總會有人接手。」真是這樣嗎?至少在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日本已不是這樣。
全球金融海嘯,情形會更糟嗎
2008年底,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才砰然倒閉。這是全球金融海嘯發生以來,日本第一家破產的保險公司,而它也不是有史以來第一家。日本泡沫經濟破滅以來,一九九七年到二○○一年,短短四年,就有八家保險公司倒閉,八家,背後代表的是上千萬的保戶。
「保險公司不會倒、不能倒」神話破滅。爆發保險業破產潮前一年,日本金融廳就察覺到「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情勢,因此於一九九六年提高保險業的監管標準,將保險公司的「邊際清償能力」(solvency margin)最低門檻訂為二○○%。以往,日本法規對這一塊並沒有特別規定。
「清償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本與準備金,對於可預測的風險(例如保戶索賠的比率)的賠償能力。但有許多風險超乎一般預期,保險公司必須將安全係數拉大,即使發生超出預期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這就是「邊際清償能力」。邊際清償能力愈強的保險公司,經營也就愈穩健。
目前日本前十大保險公司,邊際清償能力幾乎都在一○○○%以上,東京海上日動安心生命的邊際清償能力就高達二六四二.三%。而破產的大和只有二六.九%。
經過風險管理與改革,日本保險業多年來未再傳出破產。距離東京生命破產之後的七年七個月,受次貸風暴影響,才又傳出大和破產。
金融保險業倒閉牽連非比尋常一般企業,日本政府因此特別針對金融保險業制定「更生特例法」,讓破產的金融業者和保險公司,在法院的監督之下,清算重生。
大和生命去年十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聲請之後,法院給該公司的五個月更生期限即將到期,根據《讀賣新聞》報導,美商保德信(Prudential)壽險有意併購大和,雙方目前正積極談判當中。
經歷了「保險公司不會倒」的神話破滅的震撼洗禮之後,日本民眾購買保單的態度比十年前變得謹慎,了解保險公司,變成保單購買決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功課。
看過日本的慘痛經歷,台灣的保險市場與監理單位,來的及做些什麼?

金融風暴下的壽險產業

如前所述五家淨值已為負數的壽險公司(RBC的標準下)如保險局所言面臨增資壓力監理單位將限期補足這是否能夠解決現況現況又是如何呢
本文從以下幾點提出參考座標衡量問題的範圍
 外在環境部分
1. 金融海嘯的最嚴重時期是否已過經濟是否繼續惡化中
2. 利率水準是否會在短期內提升一年內或三年內或須更久的時間
3. 投資機會與投資環境是否正在改善當中
 壽險業內在
1. 壽險公司是否已從事於更高風險的賭注
2. 利差損的情形好轉了嗎或是繼續惡化
3. 投資機會與投資部門績效是否已顯著改善
4. 壽險業淨值減損或增加當中
5. 不同準則下資本適足程度測試結果評估
6. 金控公司與子公司相互質押股權的情形
7. 財務槓桿操作的倍數評估
 監理機構的法規
1. 現有RBC制度對於增資的要求效果
2. 無能力增資的公司是否退場
3. 能否以日本與歐盟新標準先期檢測本國壽險業體質
4. 淨值為負數之公司如何清理
5. 法規套利造成的道德危險逆選擇是否降低
6. 監理法規與世界接軌時程及邊緣化程度

金融產業整合下的新風險

過去二十年,金融法規為因應國際化與金融商品界線的模糊化,金融法規的界線也一一被打破,以下情形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
 新金融集團的出現
不論是美國或是歐洲均出現巨大的金融集團,在成熟市場中,這些集團正透過合併或併購不斷長大,其規模不論管理資產與金融實力已大過許多國家。
 金融法規力有未逮
即使最先進的國家,對於上述金融集團的監理仍力有未逮,甚至無力監理,這些集團不但跨越國界,也跨越不同產業交互持股,複雜程度遠遠超乎想像,所以會出現無法規可管,或金融集團可輕易避開規範的情形,監理官的跨國與跨業合作已非常迫切。
 不透明的槓桿
由於 銀行 證券 保險 的界限已逐漸打破,加上整合性金融集團的出現,集團各公司間的資本流動難以管控,過度的槓桿操作也無法得知,形成集團內高度相依的系統風險。
 代理問題的防治機制無法運作
因為代理問題的無法消除,金融機構的資訊問題將一直存在,監理規範不到的部分,將導致金融集團進行控制與剝削行為,監理機制不彰受害的將會是人民。
 安定基金的體制運作亟須檢討
存款保險的設置與安定基金的功能,都是為了金融機構穩定而設,但是我國卻發生的嚴重的道德危險效應,源自於政府對人民的承諾,讓人民安心的把銀行清償風險,保險公司清償風險全數丟給政府買單,人民反而利用這樣的承諾進行套利,這樣嚴重的道德危險,與政府的恩給形象,加深了金融風暴對台灣的傷害。
政府,無法保護人民的政府,無顏(言)以對人民。

Solvency II?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新基準,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理

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新基準,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理趨勢。


 什麼是Solvency II?
歐盟國家目前對保險業所採用的清償能力制度Solvency Margin Requirement(清償能力最低要求標準)是所謂Solvency I,目前針對Solvency I制度提出修改的草案即為Solvency II。目前的制度起源於歐盟於1973年所制定的產險指令( Non - Life Directive ) ,以及於1979年頒布的壽險指令( Life Directive ),而此制度的建立與改善,整合了歐洲各國的清償能力監理標準,使歐洲市場成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市場之一。


什麼是Solvency I?

Solvency I的清償邊際要求= Max { P *18% - ( P - 50 million Euro , if P > 50 million Euro ) * 2% ,
C * 26% - ( C - 35 million Euro , if C > 35 million Euro ) * 3% }

P:前一年度之保費收入     C:前三年度之平均理賠金額

清償邊際是以近期的保費收入及理賠金額作為基礎,雖然可考量再保險因素,仍無法跳脫保費收入、理賠金額的多寡,簡單來說,其實是就是以保險公司的大小規模所決定的,至多反應部分理賠損失的風險,並不能反應保險公司實際所承受的風險。
另外於此之際,銀行業對Basel II的議題正在國際間熱烈討論中,所以金融產業監理的一致性遂成為一重要的議題,因此接下來歐盟對制度上的改革,就不只是限於清償邊際的修訂,而是超過Solvency I原有的考慮因素,藉由專家學者、監理人員、及保險業者參與,而成了Solvency II的發展架構。
為了能反應保險業實際的風險,Solvency II的基本原則即是建立一套以風險為考量基礎的監理制度,簡言之,也就是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是高風險的業務或是公司的風險控管品質不盡理想,就必須相對提出較高的資本額要求。另為能與其他金融產業監理的一致性,因此監理的標準將儘可能的與銀行業的Basel II相容,例如相同的投資工具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應該是一樣,不應該因所持有的公司(保險公司或銀行)不同而產生不同的風險資本要求 。
Solvency II把風險監理的觀念植入相關的法條,及監理執行上的細項規範。包括的範圍不僅是風險邊際的衡量,實質上已涵蓋公司治理、監理執行、財報揭露以及保險會計等不同層面的範疇,所以在Solvency II三支柱的架構中,包含了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第二支柱監理檢視流程以及第三支柱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

第一支柱:數量的要求標準
主要是準備金的衡量、清償資本額要求的衡量。
保險業與其他金融產業不同的是保險業於負債面的提存準備金,而此準備金是基於保險業本業業務面所承擔的風險,每銷售一張保單,即隱含保單未來可能的風險,而此風險本來就是保險業務的本質,在會計上提列為負債科目,準備金的適足性是保險精算師的專業判斷,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IASB)則制定保險契約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 4),因此在準備金的認列標準有新的基準,也影響了Solvency II準備金計算標準。
最低清償資本額要求主要是依據風險的考量,計算產生所謂的風險資本(Risk Based Capital),也就是所需的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在資產與負債均採用市價或與市場一致性之衡量基礎下,計算在未來一年內保險公司可能因為風險發生而產生的損失,而損失的預測方法可以採用情境模擬或是採行機率隨機方法,使未來一年內公司破產發生的可能機率在百分之0.5以下。依此衡量的概念即可計算出保險公司的清償資本額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 SCR)。
監理的趨勢中,第一支柱中制定了公司可採行內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對於想適用內部模型法的公司,也同時制定適用內部模型法的法規,使保險公司在採行標準法之外,另一個計算清償資本額要求(SCR)的選項。內部模型法的選擇可以促使公司建立一套自己的風險管理架構,依據公司實際的經驗率發展出最適合本身的風險控管系統,提供公司做好風險管理的動力。

第二支柱:監理檢視流程
第二支柱所著重的是公司管理品質的要求以及監理執行上的相關規定。
公司管理品質在監理上的要求,主要是建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等制度,在Solvency II的架構中,檢視這些法條上對風險控管的需求,使法規在風險考量上可以更一致。對於經營管理層面的風險,依循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各項準則,企業風險控管、資產負債管理等規範,亦是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系統的項目,這也是Solvency II在風控品質要求的範圍內,在「質」上的要求與第一支柱中風險在「量」上的要求配合,將會使監理系統更完善。
監理執行的過程中所必須具備的法源依據亦是Solvency II第二支柱的重要議題,以使監理機關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遠端或實地查核時,發揮應有的監理效果,亦可以達到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支柱: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
保戶、投資人以及社會大眾又如何知道保險公司經營的成效呢?因此監理制度上也必須制定法源依據,以要求保險公司提出財務、業務相關報告報送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上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也必須提供重要的公司資訊,以利市場關係人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
由於監理與一般財務報告的需求不同,報告內容呈現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又基於不增加保險公司的行政成本,因此這兩類報告的內容將朝向相容性原則,要能達成此原則,其中最大的關鍵應是會計基礎的一致性,以目前Solvency II的討論趨勢,採行單一會計基礎是比較可能的結果,而究竟會採用何種會計基礎,也都有許多討論,以目前國際間所討論的會計原則,歐盟極有可能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為依循基礎,此方向若是定調,在監理報告與財務報告的內容依據上,可以達到最大的一致性,也充分藉由財務報告等資訊的揭露,達到市場監督的機制,與監理監督可以相輔相成。
綜合以上觀點,Solvency II是以風險考量作為基礎的監理系統,對保險業資本額的要求在學術或實務上是較為合理的判斷依據;對於保戶、投資人、保險公司等市場關係人可以達到最大公約數;對主管機關來說,Solvency II可達到保險監理最大的目的-穩固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保護消費者應有的權益。因此可以作為我國保險監理與實務上的參考。

老有所終 反向房屋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

反向房屋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

一般退休金規劃及各種退休金來源,包括政府,企業,商業保險,存款,各種投資收入或親屬間財富移轉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方法外,歐美有一種新興籌措退休金的方法:反向房屋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


如果消費者有一沒有抵押貸款的房屋,可透過反向房屋抵押貸款,抵押其房屋進行借貸。發行機構根據房屋的價值和消費者的性別和年齡,放款房屋價值之一定比率。
消費者可以一直繼續居住在此已被抵押之房屋,當消費者死亡(或自願搬離)時,發行機構將房屋出售,以所得之價額償還貸款金額和利息給發行機構,在這之前,不需要還任何的本金和利息。


之所以稱為「反向」房屋抵押貸款,是因為這些貸款乃基於抵押房屋之價值,不考慮貸款人過去之信用狀況是否良好和是否其有償付利息之能力。相較於一般房屋貸款是借錢買房子,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則是以房屋作為抵押去借錢。

反向房屋抵押貸款有許多不同的形式,提供消費者多樣化的選擇, 包括給付的方式,還款費用的方式,轉換其他商品之選擇權等,費者可依照個人需求選擇適合之商品形式。
發行機構會提供相當於房屋價值的15%至50%的資金給申請人,其決定因素為消費者之年齡、利率、房價和契約終止率。
反向房屋抵押貸款有兩個主要的保障,第一為因為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償還利息和部分本金,即使消費者將房屋抵押,也不需要擔心還不出錢會沒地方住。第二即使貸款餘額已經超過房屋市場價值,清費者也僅需將需將房屋出售之價額全部償還給發行機構,超出之部分由發行機構本身或由保險人承擔。
房屋轉換貸款計畫下之發行機構提供許多種商品形式,主要差異在放款的形式上,一般分為四種:
1. 帳戶型:消費者在有需要時,向發行機構提領。
2. 定期給付型;雙方約定好在一段時間內,發行機構每期支付一定金額。
3. 年金型:以年金的方式支付至消費者去世,相當於把最高可貸款額度拿去購買終身年金保險。
4. 混合型:帳戶型和定期給付型之混合或帳戶型和年金型之混合。

帳戶型是最受歡迎歡迎的方式,因為消費者可以在有資金需要時再借款,減少利息之累積。

房屋轉換計畫

除了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外。房屋轉換計畫(Home Reversion)也是消費者另外一種融資來源之選擇,同樣是以房屋價值取得資金,最大的不同在於房屋所有權之歸屬。
房屋轉換計畫根據消費者年齡、性別和房屋價值,以折價購買消費者之房屋所有權,消費者可以選擇賣掉全部或部分比例之所有權,目前英國之發行機構可以接受房屋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一百,在契約簽訂後,消費者依照契約得到一次給付或是固定期間給付,其給付期間及方式依不同發行機構而有所不同,並有權繼續居住在房屋內直到死亡或自願搬離。
即使是消費者自願撤離,發行機構有權將房屋出售,如果消費者在契約訂立時選擇賣出百分百所有權,出售房屋所得之全部價款都歸於發行機構,如果清費者是選擇售出部分所有權,則出售房屋所得之價款依照比例分給消費者和發行機構。
如果清費者60歲,可得之一次給付約為房屋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如果消費者91歲,可得之一次給付約為房屋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折價之金額為發行機構等待出售房屋期間之成本,對消費者來說,由於有權繼續居住在房屋內,可視為房屋之租金。

微型保險概說(HOT!)

微型保險概說(凌 困气 寶 專屬考題)

1. 承保對象:被商業保險或社會保險所遺忘的族群,彌補商業保險與社會救助的缺口,對象為貧窮人口及低收入族群。
2. 保險需求:貧窮族群可能比其它族群更需要保險保障,貧窮族群繳付保費能力可能成問題。
3. 解決方案:微型保險


i. 提供貧窮族群的保險保障
ii. 收取與承保事故的風險成本相對應的保險費

4.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的定義微型保險: 由各種不同機構,針對低收入族群提供的保險,此類保險的經營必須依據一般公認的保險原則。
5. 微型保險商品
i. 信用定期死亡保險(Credit Insurance Term Insurance) -借款人死亡,債務取消
ii. 簡易醫療保險
iii. 簡易意外保險
iv. 簡易其它商品
6. 微型保險是社會事業:微型保險是對社會的良知(social conscience),是社會責任的表現,而不是慈善工作(Charity),微型保險是一種社會事業(social enterprises),社會事業以企業經營模式運作,獲取合理利潤,以求永續發展。
7. 微型保險是新保險市場(BOP Bottom of the Pyramid)
i. 開發營運模式,使貧窮族群能進入商業保險
ii. 幫助貧窮,進入新保險市場
iii. 金字塔底層客戶(Bottom of the Pyramid)
8. 微型保險屬性
i. 保單條款簡單易懂
ii. 承保範圍廣,除外不保項目少
iii. 投保手續簡便
iv. 保險金額低
v. 提供到府服務,讓客戶有信賴感
vi. 保費低,繳費方式有彈性
理賠手續簡便,理賠迅速

參考資料:保險與直效行銷

保經代課程參考資料:
保險與直效行銷

一.前言
以直效行銷(Direct Marketing) 方式銷售保險產品的質疑:當業務員面對面向客戶推銷保險商品時,都必須花上一番功夫,才能促使客戶簽下保單,若僅以簡單的廣告信函(Direct Mail) 寄給客戶,就要客戶自動填寫要保書,再將之投郵寄回保險公司,這似乎是異想天開。

如今,這幾家以直效行銷方式銷售保險的美商保險公司,出人意料地也呈現了還算令人滿意的成效,因此,有一些保險公司也準備跟進,投入這一個新的行銷管道中。但是,要如何應用直效行銷來銷售保險呢?直效行銷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其本身已形成一門專業知識,它所牽涉的不僅只是廣告信函中的設計,印刷等簡單步驟而已:成功的直效行銷還必須具備資料庫管理、媒體組合應用、客戶心理研究等專業知識。因此,以直效行銷銷售保險的成功與否,必須仰賴有經驗的人員,運用有效的直效行銷技術。

二.國外直效行銷的歷史與現況
直效行銷約起始於西元1870年,由席爾斯公司(SearS & Rebuck),開始以型錄郵購方式經營其百貨生意,直到1950年代電腦發明之後,才有保險公司開始利用電腦儲存與分析資料的功能,以直效行銷方式銷售保險。 目前直效行銷已被各種行業用於銷售各式各樣的產品。
在保險業,最早利用直效行銷的是美國的國家自由保險公司(National Liberty Insurance company) 的亞瑟.第莫斯(Arthur Demoss),他利用人們的賭博心理來吸引客戶投保,他相信人們會願意以輸小錢的風險來換取贏大錢的機會。目前,國家自由保險公司是美國以直效行銷方式經營個人壽險及健康險的最大保險公司之一。

三.為何保險是一種非常理想的直效行銷產品呢?
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直效行銷有預先選擇特定目標客戶的能力。此一功能使保險公司得以事先核 保篩選出所要的目標客戶,而被選中的客戶則因此可以享有免回答健康聲明事項或保證承保的優惠,對客戶而言,非常具有吸引力。

直效行銷具方便性。由於現代人相當忙碌,能與業務員相約的時間少,若以直效行銷方式要約投保,可節省客戶投保時間。

直效行銷具簡單性。保險單的製發寄送簡單,不需花費大成本。

保險的需求具普遍性。因此目標市場廣大,適合以直效行銷方式大量開發。

保險沒有存貨成本壓力,保單可以隨時製發寄送。

保險不會有因損壞而造成退貨成本的負擔。

客戶投保之後,保險需求會增加(如增加保額:加保父母、配偶、子女,加保附約等)。通常以直效行銷中的交叉銷售、加級、附加方式來推展,以滿足客戶的保險需求。

四.直效行銷不只是單純的寄發DM
何謂直效行銷?直效行銷有許多不同的定義,有些人認為直效行銷只是利用廣告信函寄給客戶,以促使客戶利用郵購方式回函購買。雖然廣告信函與直效行銷二者的英文簡稱皆是DM,但二者事實上是不一樣的。廣告信函只是直效行銷中的一種行銷方式而已。
根據美國直效行銷協會的定義,直效行銷除了具有市場行銷的將貨品及服務從賣方移轉至買方的活動外,它更需具備一個存有客戶資料的資料庫(這個資料庫並須具有分析、衡量與評估的功能),除此之外,它並強調與客戶之間建立互動關係,尋求客戶對廣告訊息做出立即回應。直效行銷並不限於只能使用一種媒體,它可以一種媒體單獨使用,亦可以二至三種以上的媒體互相搭配、組合運用,以獲取客戶之最大反應率。

五.直效媒體的使用----成敗的關鍵
適合保險直效行銷使用的媒體種類與一般商品略有不同,而不同媒體的應用亦各有其不同的方式及不同的客戶反應率。選擇適當的媒體種類,對影響保險直效行銷計劃的成功與否頗具關鍵性. 保險直效行銷的媒體種類包括

1. 廣告信函(Direct Mail): 標準的廣告信函一般為五件式,即外信封、推銷信、簡介說明、要保書或申購單及回郵信封。在保險產品的促銷中,可以再加上保證書以增加廣告信函的回函率,保證書可以用來保證免體檢或免核保等優惠,吸引客戶投保。以廣告信函方式促銷保險,從推銷信、簡介說明、到內外信封及要保書的設計,以及保證書的使用與否,都與所提供的保險計劃組合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甚至與目標客戶群的特性也有很大的關係。因此,一套用於甲保險計劃非常成功的廣告信函,不見得適用於乙保險計劃或適用於另一個目標客戶群。另外,廣告信函中的文案設計,更是必須要字字斟酌,以免客戶在不了解保險內容的情況下產生誤解,而引起日後理賠上的糾紛。目前在台灣,保險直效行銷仍以廣告信函方式居多。

2.報紙或雜誌廣告: 報紙或雜誌廣告在直效行銷中所使用的方式可以為截角式的立即回函申請投保,或是只吸引客戶索取更進一步資料,或是吸引客戶電話詢問的方式。
以報紙與雜誌方式行銷保險,各有其優缺點。報紙的優點為篇幅夠大,可以傳達完整的訊息。而缺點是客戶為一般大眾,無法做目標客戶的選擇或區隔,但專業性的報紙除外。雜誌廣告的優缺點與報紙正好相反,大多數雜誌的客戶群有一定的共同性,只是雜誌的篇幅較小。報紙與雜誌廣告的使用,若再配合電話行銷及業務人員的支援,更可收到加倍的效果。
根據國外的經驗,保險直效行銷中的報紙廣告以十全版面配以巨大而誘人的上百萬的數字,如5,000,000為標題,其效果是以報紙銷售保險方式中反應率最好的一種。台灣目前以報紙行銷保險的方式是屬於引發客戶電話詢問或函索要保書的方式,這種方式在時效上會因為一來一往的費時與不方便而損失許多可以成為保戶的潛在客戶。但這種方式也並非不能成功,若能有計劃地與電話行銷人員或業務員配合,亦能創造出非常好的業績。

3.電話行銷: 電話行銷可分為二種。一種是客戶主動打進來的稱為諮詢電話,一種是由專業的電話行銷人員打給客戶的稱為行銷電話。客戶打進來的電話一般又可分為三種性質 即客戶詢問保險資料、投保及保戶服務。而由電話行銷人員打出去的行銷電話比較複雜,可分為陌生客戶電話行銷、交叉銷售(即將保險計劃推銷給現有保戶的配偶或家屬,或銷售另一保險計劃給現有保戶)、加級(即增加保額)、附加(附加保障範圍或新附約)、以及保戶服務(即現有保戶的維繫與保留等)。
電話行銷除了具備以上的功能外,亦可與業務員結合。在國外,利用電話行銷人員為業務員約客戶見面的成功率比業務員自己打電話約客戶的成功率要高出二倍之多,因為客戶相信將與其見面的業務員是經由保險公司篩選而推薦出來的。電話行銷的單位成本在直效行銷中是最高的,其除了有成本高的缺點外,電話行銷的使用亦容易侵犯到客戶的時間及隱私。此外在一般大眾對保險觀念未開的台灣市場中,可能受到的阻力會更大。另外,電話行銷人員的訓練困難及人員流失率高是其二大問題。最後,在電話中無法簽要保書,也無法在客戶說「不」或需要時間考慮的情形下,立即提供保單樣本或建議書供客戶參考,以利其做進一步的考慮,在時間的影饗下,電話行銷人員大都會失去這些客戶。

4.聯合廣告郵件: 聯合廣告郵件將不同的產品廣告組合放在同一郵件中,寄給客戶,成本由所有產品分出,因此廣告成本較低。其缺點是一個郵件中包含數種產品,容易產生廣告噪音,即造成客戶注意力的分散。而保險又屬於比較專業性的產品。因此,對於同一郵件中的其他產品的選擇比較困難,最佳的產品組合應該是有一般理財屬性的金融產品。

5.明信片式廣告卡: 這種媒體類似最簡單的廣告信函,其目標客戶與產品的性質單純而明確。在保險的促銷中,以簡單的保險計劃最適用。在美國的中西部,最常使用這種媒體的是專門促銷學生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美國的大學或研究所在註冊時,都會要求學生出示醫療保險卡,以證明其有醫療保障。因此,保險公司大都在學生註冊前寄出這類廣告卡,學生只需勾選計劃別,簽名寄回保險公司即可。由於這類學生保險對象單純,因此保險公司應用的是團保的觀念,可節省行政作業成本。

6.廣告小冊: 在直效行銷中,使用廣告小冊最多的行業是金融銀行業。在銀行的櫃台或角落,常可看到這類促銷信用卡、銀行信託、儲蓄等服務的小冊子。而在保險業中,此類廣告小冊大都用來促銷旅行平安險,因此在機場的保險公司所設的櫃台,亦可見到此類小冊子。
廣告小冊在保險產品的促銷中,並不限只通用於旅行平安險,如果保險公司亦能與銀行、商家、或其他人員出入較多的場所談妥,設計某些較簡單的保險計劃小冊子,置於這些場所,也能收到不錯的效果。另外,此種廣告小冊亦能為業務員開拓新客戶,廣告小冊亦能為業務員開拓新客戶,業務員除可以將這種小冊子寄給其既有的保戶外,也可放置於特定場所,由客戶自行拿取、填妥內附的要保書:直接寄回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可以由要保書上業務員留下的專案編號來統計業務員的業績與佣金。

7.夾頁廣告: 夾頁廣告可分為夾於信用卡月結單或銀行對賬單中的夾頁廣告,或夾於客戶已購買的產品中的夾頁廣告二種。夾頁廣告在直效行銷中,以被拆閱率高見稱。但是在保險直效行銷中,其回函率仍低於一般單獨郵寄(Solo Mailing) 的廣告信函的回函率。夾頁廣告因搭月結單郵寄的便車,所以成本較低。但即使夾頁廣告以高被拆閱率見稱,其回函率仍低於單獨郵寄的回函率。

8.其他媒體: 除了以上的媒體較常用於保險直效行銷外,其他可使用的媒體尚有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夾頁廣告、傳單及型錄廣告等。

六.保險直效行銷的使用前提

保險直效行銷無論使用那一種媒體,若能把握以下的原則並加以靈活運用,將可達到最佳的反應效果。
1. 增加可靠性與尋找贊助人
一般說來,以直效行銷銷售產品時,若能有具知名度的第三者具名推薦,則容易取得目標客戶的信賴而有極佳的反應率。這在保險直效行銷上更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尤其是保險公司本身不具知名度時,更是需要第三者來做為與目標客戶之間的橋樑。由於保險契約大都屬於長期性的契約,保險公司必需取信於客戶,因此,利用第三者的出名贊助,無論在廣告信函、電話行銷、或其他方式的保險直效行銷中,皆為第一優先要件。
在國外,大部分經營保險直效行銷的公司,都以銀行或金融機構為贊助人或代理人,搭起與目標客戶溝通與信任的橋樑。目前國內保險直效行銷公司便是以銀行的信用卡單位為第三者贊助人。由於法律的規定,目前只有已取得保險代理人執照的銀行如美國運通與花旗銀行,活躍於保險直效行銷市場中。
除了銀行或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如:信用卡公司、證券公司、發行貴賓卡、簽帳卡、或信用卡的百貨公司、各種專業協會(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校友會、郵購公司、讀者俱樂部、或大型企業公司等,只要具有名單資料庫的團體都可以作為贊助人。
尋求贊助人並非沒有缺點。其最大的缺點就是高行銷成本。保險公司必須付出代價以取得贊助者的名單,再加上贊助者出名推薦,都必須付費的。若贊助者具合法行銷保險的地位(如代理人),則高佣金費用也使得保險公司必須對其將獲致的保費收入與需花費的行銷成本再度詳加評估。除此之外,贊助人亦可能同時將名單租給多家保險公司或其他郵購公司使用,如此將使其客戶因接受高頻率的廣告信函轟炸,而使得回函率大打折扣。再者,贊助人亦有可能向保險公司要求對保險計劃或險種享有專屬權益,如此,將使得保險公司的行銷經營因受制於他人而失去彈性,減少了開拓市場的機會。
無論如何,可靠性與贊助人在保險直效行銷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根據國外的經驗,其有無之差別,在廣告信函行銷中,回函率是三比一。因此,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寄出DM時,其回函率若能是有贊助者時的三分之一時,就算是非常成功的行銷計劃了。

2.以月繳方式讓更多人繳得起保費
要使保險直效行銷成功的第二個原則就是提供一個人人都負擔得起的保險費,其中月繳保費方式就是最佳的方法。在保險直效行銷中,千萬不要讓客戶有「這保險計劃蠻不錯的,可是好貴哦」的感覺。應該讓客戶覺得「嗯,不錯,保障很夠,可以投保,哇:這麼便宜,我負擔得起」因此,若將一年的保費分成十二個月來繳,客戶會覺得負擔得起。
在國內外,許多以直效行銷銷售保險的公司已證明,月繳方式的保單比其他種繳費別的保單有更高的投保率。而且,因為月繳保費的金額比較低,客戶因此有能力買更高的保額,如此一來,保險公司就可以有更高的保費收入。

3.提供方便的繳費方式
最佳且最方便的繳費方式是透過信用卡或銀行帳戶的自動轉帳。這二種方式提供了保戶及保險公司非常方便的繳費及收費服務。繳費的方便性對保險直效行銷的反應率影響頗大。當一個客戶覺得繳保險費會造成他極大的不方便時,他將不會回函投保,因為太麻煩的繳費方式會打斷地想要投保的念頭。因此,繳費方式的設計,在直效行銷中,應以簡單方便為主要原則。另外,繳費方式的方便性亦會影響保單的繼續率,愈不方便的繳費方式,愈容易使客戶中途撤銷保單或任其保單失效。

4.簡單易懂的說明與設計
由於大多數人對於保險的專有名詞比較陌生,為了吸引客戶,使消費者了解所提供的保險種類、計劃組合及保障內容,廣告文案的說明與設計,應以讓客戶清楚易懂為要,尤其在當今忙碌的社會型態中,一般人沒有太多空閒的時間慢慢研究保險計劃的內容。因此,在直效行銷中,我們應將訊息很快地傳達給客戶,讓客戶在極短的時間內,做成投保的決定。因此,簡單易懂的說明與設計,有助於客戶的投保決定,提高客戶反應率。

5.簡化要保書減少客戶猶豫
簡單易填寫的要保書在直效行銷中無往不利。一張簡單的要保書,可節省客戶許多精神與時間:更重要的是,能減少客戶猶豫而後悔的機會。倘若要保書充滿一大堆需回答的告知事項,大部分的客戶都會望之卻步。因此,一張用於直效行銷的要保書,應儘且將告知事項簡化,僅留下會影響核保人員核保決定的重要項目。在國外,最簡單的要保書是客戶只要勾選計劃別,填上信用卡號、簽名,即可寄回保險公司投保的預先承保型要保書,這種要保書往往能締造非常好的回函率。根據美國保險直效行銷的演進,在保險直效行銷剛萌芽時,簡式要保書定必需的:但在客戶已能接受直效行銷的觀念以後,複雜式的要保書,也慢慢地能被客戶所接受.
在台灣,由於保險直效行銷仍處於萌芽階段,因此,較複雜的要保書,其回函率就比簡式要保書的回函率差很多。所以,目前在台灣,保險直效行銷是不適合用複雜式要保書的。

6.專屬權益吸引目標客戶
價值感並非指產品本身真的非常貴重,而是指客戶對此一產品覺得有種特別的價值存在,值得購買。因此,成功的保險直效行銷會特別為所提供的保險計劃塑造出獨特且無法透過其他管道買到同樣保險計劃的印象,以吸引客戶投保。讓客戶覺得具有獨特的身分、地位,如某一高級團體的會員,才能享有的專屬權益。其他例如給予目標客戶免核保、免體檢等優惠,更會讓客戶感覺到此一產品是有價值的,值得回函投保。
限時、限目標客戶亦是令客戶感受到產品價值感的方式。在價值感的應用上,保險公司應切記,勿讓客戶到處都可收到同樣的產品計到,若是客戶隨時可接到同樣的保險計劃,則其價值感很快就會消失,而且,客戶可能會有被騙的感覺。尤其在目前消保法已公布施行時,在廣告文案上,更應小心,以免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7. 團體核保減少保險公司成本
在保險直效行銷中,若能應用團體核保的觀念,將可減少保險公司行政作業上不少時間與人力成本。直效行銷美妙之處,就在於能事先提供保險公司選擇客戶的能力,而達到團體核保的目的。例如,當保險公司鎖定某一特定信用卡持有人中的某一群體時,因為這些人在成為信用卡持有人時,已經通過了信用卡發卡機構的資格審核,因此,對保險公司來說,他們已經通過了初步的核保。保險公司再從其中篩選出目標客戶,則等於叉做了第二次的核保,因此,保險公司對於經由此一行銷方式投保的保戶,很容易就能以團體核保的方式接受。同時,由於此一觀念的應用,要保書也可以因此被簡化。但是,團體核保觀念的應用,仍須視保險計劃及目標客戶的組成性質而定,並非每一直效行銷計劃都適用。

8.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保障為訴求
直效行銷還可以應用人性的弱點,其中最重要的是「需求」與「貪小便宜」的保險需求或以小博大的心理為重點。根據國內外的經驗,以小博大的心理對客戶反應率的助益最大。以「日付小錢贏大錢」諸如此類的廣告訴求,往往能促使人們投保。在這種心理訴求下,配合前述的月繳保費方式的應用,效果往往比以保險需求為出發點的行銷計劃佳。以小博大的心理最適合應用於保費便宜、保障額度高的意外險產品。

9.免費服務專線鼓勵客戶來電諮詢
在直效行銷中,無論使用那一種媒體,提供客戶諮詢服務專線是絕對需要的。諮詢專線除了可以提供客戶立即的諮詢服務外,對於客戶是否會投保也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力。一般說來,會打電話詢問的客戶,絕大多數都是有興趣要投保的準保戶,因此,負責回答諮詢專線的服務人員必須具負責回答諮詢專線的服務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訓練與工作熱忱,滿足客戶的詢問,幫助客戶做下投保的決定。
諮詢專線的重要性除了提供客戶諮詢之外,也可避免客戶電話詢問時必須經過總機,因得不到適當的人員幫忙,電話被轉來轉去的因擾。絕大部分的準保戶常會因為得不到適當的諮詢管道而流失,對保險公司來說,是非常可惜的。因此,在直效行銷,如果電話系統有自動分配的功能,則客戶的電話可以直接透過系統分配,由不忙線的代表人員回答客戶的問題。除此之外,此種電話系統亦可記錄客戶打進來而沒人接答的電話通數,這些紀錄可以讓保險公司分析每一個直效行銷計劃進行之後,客戶透過電話的反應情形,如此對直效行銷計到將有更完整的分析資料,而非只針對回函投保的反應率加以評估分析,而失去比較完整的考量。
諮詢專線的提供,有助於增加客戶的投保率,但是若能提供免費的080專線,則更有助於鼓勵客戶打電話,尤其有助於鼓勘必須使用長途電話的客戶來電詢問。因此,080免費諮詢專線,在保險直效行銷中,是提供客戶最佳服務與增加客戶反應率不可或缺的一項設備。

10.立即而周全的後續出單作業
從目標客戶的選擇、保險計劃的提供、客戶的回函投保一直到保單的製發寄送,每一環節在保險直效行銷中,都有很大的影響力,而最後的保單出單作業,對於保險公司的形象,以及對保戶未來潛在的加保、增加保額等需求更是影響頗鉅。因為在直效行銷中,許多客戶都是在短暫的時間中,做下投保的決定,如果客戶必須等很久才能收到已生效多時的保單,有許多客戶可能會因(1)不再覺得需要(迫切的需求感已消失)、(2)可以從他處獲得相同不再覺得需要。因為客戶可以從他處獲得相同或類似的保障、(3)覺得保險公司的效率太差、服務欠佳而中途取消投保,或於免費審閱期即予以退保。
根據美國直效行銷協會的統計,保單最後寄送的時效,對於客戶由投保、收到保單、到正式成為保戶之影響力高達四十%。在客戶未收到保單前,給予客戶充裕的時間三思其投保決定,也就是給予客戶不投保的機會。

11.免費審閱期讓客戶更有信心
透過直效行銷購買產品,除非是已建立起良好聲譽的廠商,否則大多數的人對於產品品質與廠商的信心都是很低的。由於事先無法看到實物,大多數人都怕買到與廣告所稱不符的東西,而遭受損失。因此,提供一定期間的免費審閱、不滿意退錢的保證,有助於提高客戶的信心,而增加回函購買率。同樣的,於保險直效行銷中,提供準保戶一個免費審閱期,有助於增加準保戶的信心,讓準保戶有機會對所投保的保險計劃做更進一步的了解,而不會讓準保戶以為有被騙的可能,而不願回函投保。
目前,僅在人壽商品條款中,有契約撤銷權的條文,讓保戶可於保單生效送達後十天內,免費審閱保單。但是在保險直效行銷中,免費審閱期為一不可或缺的要件,對客戶回函反應率影響頗大,因此,一般的意外傷害險與健康險,雖屬一年期保單,也應提供此一權利,以吸引客戶的投保。

七.結論
綜合以上所述可知,保險直效行銷的要件、保險計劃的種類,以及媒體的組合應用千變萬化。但由於直效行銷高前置行銷成本(包括名單租金、設計、印刷、包裝、郵資、電話等費用),並非人人可以負擔得起,再加上為了提高反應率,必須尋求其他公司的具名推薦時,也非個人能力所及,因此,保險直效行銷仍需以保險公司為主力先導,由保險公司主導經營,方能收到最大效果。保險直效行銷由於具有選擇、測試、分析評估的特性,無論在世界各地皆成長快速。而在台灣,保險直效行銷市場仍屬未開發市場,經營空間仍非常大,再加上銀行金融市場的開放及自由化,其未來的成長潛力相當可觀。

壽險專題 評估人壽保險公司的四大指標

評估人壽保險公司的四大指標

如何評估壽險公司體質,最基本的指標是淨值和資本適足率。

淨值:

壽險公司的資產(assets)減掉負債(liability)也就是業主權益(equity),淨值愈高,體質愈健康,風險承受度也愈高。

淨值為負的情形,資產長期而言不夠付給保戶。
資本適足率(RBC,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金管會97年起規定業者需按時公布資本適足率(RBC,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的比率),並區分三種等級,等級愈高,代表業者保障客戶償付權益能力愈強,若低於二○○%,業者必須增資。
兩項指標之外,壽險公司還有四項關鍵指標。


資產與負債比


代表公司的經營狀況,例如負債佔資產的比率愈低愈好,若長期以來負債皆大於資產(比例超過一○○%),很可能是問題保險公司。
償債能力 
代表公司目前還款的能力,保險公司現金部位相較於應付帳款的比率,若低於一○○%則有清償能力風險。

經營能力

如保單繼續率,則代表公司是否能繼續留住客戶。若保單繼續率過低,可能代表業者服務不夠好,或保單條件不夠吸引人,長期而言不利於競爭。
繼續率的前提,以能有獲利貢獻的保單為基本條件,如果繼續率高的保單都是長年期高利率保單,反而造成持續的利差損,必然持續侵蝕保險公司的淨值。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ROA);保險公司透過既有資產的投資,能否獲得穩定收益,若資產報酬率持續是負值,就會造成資產減損。

四項指標需作綜合考量才能適當判斷,如果保險公司淨值長期為負值,流動比率和保單繼續率卻極高,實際上代表的意義可能是監理單位已限制保險公司的投資,並強迫保險公司保有較多現金準備讓保戶贖回,或是壽險公司繼續賣高利保單,保戶又不退保,公司的利差損問題反而會更嚴重。

那家保險公司最強!?
X農人壽
財務業務指標 九七年12月底淨值(億元):-22.67
九六年度RBC(資本適足率):C 九七年上半年RBC*:C
負債佔資產比率:107.87
償債能力指標 流動比率:305.13
經營能力指標 保單繼續率(十三個月):88.53
獲利能力指標 資產報酬率(九七年底):-4.28
X雄人壽
財務業務指標 九七年12月底淨值(億元):-34.70
九六年度RBC(資本適足率):B 九七年上半年RBC*:C
負債佔資產比率:102.12
償債能力指標 流動比率:451.27
經營能力指標 保單繼續率(十三個月):90.63
獲利能力指標 資產報酬率(九七年底):2.4
國X人壽
財務業務指標 九七年12月底淨值(億元):-65.37
九六年度RBC(資本適足率):C 九七年上半年RBC*:C
負債佔資產比率:113.09
償債能力指標 流動比率:2851.15
經營能力指標 保單繼續率(十三個月):90.37
獲利能力指標 資產報酬率(九七年底):-2.25
幸X人壽
財務業務指標 九七年12月底淨值(億元):-155.59
九六年度RBC(資本適足率):C 九七年上半年RBC*:C
負債佔資產比率 120.06
償債能力指標 流動比率:617.21
經營能力指標 保單繼續率(十三個月):98.43 排名:1
獲利能力指標 資產報酬率(九七年底):-3.42 排名:23
國X人壽
財務業務指標 九七年12月底淨值(億元):-588.59 ㊣㊣㊣㊣㊣
九六年度RBC(資本適足率):C 九七年上半年RBC*:C
負債佔資產比率 120.27
償債能力指標 流動比率:843.02
經營能力指標 保單繼續率(十三個月):88.8
獲利能力指標 資產報酬率(九七年底):1.64

金管會規定資本適足率區分為三級:
A為資本適足率在300%以上;
B為資本適足率大於200%未滿300%;
C為資本適足率低於200%
本國目前所有保險公司流動比率皆高於一百,暫無保費償付問題
2008年有增資者:台壽、保誠、國泰、中國、南山、新光、富邦、三商美邦、興農、幸福、遠雄、宏泰、第一英傑華、大都會、保德信、美國、宏利、紐約、全球、匯豐20家。

參考資料: (預訂)利率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生存

利率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經營

預定利率為人壽保險公司對其保戶承諾在保險期間內最低投資獲利率,利率走低將使所收之保費難以達到預定的報酬率,導致經營困難。
長年期保單之保費計算,多以固定利率貼現計算每期應繳之保費,若訂定保險契約之初期利率水準高於中後期,則會發生保費實際上的短少,但終期須支付的滿期金不變,造成經營的沉重負擔。


利率風險,人壽保險單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投資保酬率)的差額,就是利率風險。
以責任保險金規模5000億為例,利率水準每降1﹪,利差損每年為50億,
20年超過1000億。
解決方式  儲蓄型保單轉型為保障型及浮動利率型商品(變額保險)或投資型商品。
利率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經營
高利率商品停售前,總是造成搶購,保險公司創造業績或推高風險,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利率走高,會發生大量有效契約解約,但是保險公司亦可相對推出調高預定利率之保單,風險較低;利率走低時,低利率的風險是持久的、極度危險的,人壽保險業清償能力不足的問題,將會是引爆下一波經濟危機的潛在因子。
其它具有特殊或更深入之觀點與評析。

參考資料:保險與直效行銷(精簡版)

保險是理想的直效行銷產品?


直效行銷有預先選擇特定目標客戶的能力。被選中的客戶則因此可以享有免回答健康聲明事項或保證承保的優惠,對客戶而言,非常具有吸引力。


直效行銷具方便性。以直效行銷方式要約投保,可節省客戶投保時間。
直效行銷具簡單性。保險單的製發寄送簡單,不需花費大成本。


保險的需求具普遍性目標市場廣大,適合以直效行銷方式大量開發。
保險沒有存貨成本壓力,保單可以隨時製發寄送。
保險不會有因損壞而造成退貨成本的負擔。

客戶投保之後,保險需求會增加(如增加保額:加保父母、配偶、子女,加保附約等)。

保險直效行銷的使用前提

增加可靠性與代言人
彈性繳款方式讓更多人繳得起保費
提供方便的繳費方式
簡單易懂的說明與設計
簡化要保書減少客戶猶豫
專屬權益吸引目標客戶
團體核保減少保險公司成本
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保障為訴求
免費服務專線鼓勵客戶來電諮詢
立即而周全的後續出單作業
免費審閱期讓客戶更有信心

參考資料:關於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之問題

關於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之問題目前保險法尚無理想解決之道。未來可由修法方式補牢。

修法建議

 保險法113條可廢,或未指定受益人時,推定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 保險法106條修正,賦予被保險人有撤銷受益人之權利。蓋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意見不同時,應側重生命權之保障,方屬合理。


一、 受益人之意義

保險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受益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因人身保險中包括人壽保險中之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常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發生之要件,所以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外,還需要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於保險事故發生之時,受領保險契約上之利益─即保險賠償金額 。……….
契約當事人可依其自己之意願將保險契約上之利益指定給其所願給予之人,而此人即為法律上所謂之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即成為唯一具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人,且不需履行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僅純粹的享受利益,而且其所擁有的賠償請求權是固有之權,非繼受而來的 。故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之保險事故,且受益人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已被指定時,保險人所為之保險給付即不可成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歸為受益人所有。就其原因為受益人之指定是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而來,必須尊重契約當事人之決定。

二、 受益人之資格

在保險法上對於受益人之資格並無明確之規定加以限制,所以自然人或法人均無不可,不過通常受益人為自然人者居多,且胎兒亦可為受益人,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民法第七條﹞。且指定之受益人,以在行使保險給付請求權時生存者為限,否則即喪失此權利﹝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換句話說,若受益人於其得行使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前死亡,則要保人之指定將歸於無效,並不能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利 。除非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有明示,其已放棄對於保險契約利益之處分權,此時受益人即取得有效之法律上權利,就如同要保人未放棄處分權時,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得之權利一樣 。

三、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由來,除了法律有規定或經推定而來之 外,主要乃是經過指定而來,然而由何人具有指定權,且指定權之性質為何,即為下列本文探討之內容:
﹝1﹞ 指定之主體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有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因要保人為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且又具有保險契約之利益,所以其當然對受益人具有決定之權利。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之人時,則被保險人是否亦具有受益人之指定權則產生爭議,茲討論如下:
甲、否定說
依據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似乎顯示被保險人亦具有指定受益人之權利,且保險法第一一二前段亦有言,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條文中所指的「其」字,應該意指為條文中之被保險人,所以也又似乎顯示被保險人有指定受益人之權利。然從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和第一一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由此二條文中之「其」字似乎又可推定要保人始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又因人壽保險契約皆係由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且保險費又為要保人所交付,所以要保人基於契約當事人之地位,原本就應該有處分保險契約利益之權利。此亦可從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及第一一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可得知,至於保險法第五條之被保險人應該是指財產保險之要保人之意,因財產保險上之被保險人通常為要保人自己之緣故,所以契約上之被保險人亦為訂立契約之當事人,因此第五條之規範意旨實為「受益人乃契約當事人所指定享有保險給付請求權之人」 。又為避免對於保險法第一一二條條文中所規定之「其」字有所疑意,應將此條文前段之內容改為「保險金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契約所指定之受益人者」,才不會誤以為被保險人亦可為受益人之指定。惟為示對於被保險人人格權之尊重及防止道德危險,受益人之指定應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由以上之敘述可知,依現行法真正具有指定受益人權利者為訂立契約之當事人,也就是要保人,所以被保險人並無受益人之指定權,受益權指定應屬要保人之一身專屬權 。但於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以自己之生命身體承保,而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被保險人又無法對將來取得其保險契約利益之人有控制權,此時很容易產生道德危險,反而造成被保險人因投保而產生更大之危險機率。所以為了保護及尊重被保險人之人格權,因此雖然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允許人壽保險契約,得由第三人訂立之。但於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亦同時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及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且於第一零六條復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需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使生效力。
所以被保險人之同意權一方面可以積極得防止道德危險之外,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尊重被保險人的意願及其人格權。

乙、肯定說
保險契約關係之中,被保險人為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因此有權決定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讓與給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若在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時,該項讓與之權限,要保人亦有之;不過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由要保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此於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亦應準用之。因此若可推知被保險人亦同意要保人自由處分保險契約所生之利益,則要保人當然得於保險契約訂立之後或訂約時,指定受益人,由要保人通知受益人。因此,受益權人之指定權依前述保險之法理應為被保險人之決定權,要保人取得受益人之處分權乃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同意而來。所以,被保險人當然具有指定受益人之權利。

丙、小結
若依現行法之文義解釋,似乎應以否定說為宜,但如此對被保限人則有保障不足之嫌,或者亦可以修正之方式,賦予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之撤銷權。但基於保險法之法理,吾人贊成肯定說之見解,因人壽保險既是以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為關係連接對象,則被保險人即對於取得其保險契約利益之人應有決定權。又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之利益,及避免對被保險人產生不必要之危險,若僅讓其對於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有同意權實不足夠,實應讓其能取得受益人之指定權才是。且中國大陸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又其第六十條亦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 由上所述,可知大陸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及要保人同具有指定權已加以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國實應進一步亦同此規定,以確實達到真正的保障被保險人之目的。

﹝2﹞ 指定行為之法律性質
要保人指定受益人時,係欲以其意思表示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所以受益人之指定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但此種行為究係只要依要保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單獨行為,或是需他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才可成立之契約行為,本文討論如下:
1. 受益人之指定為單獨行為
要保人指定受益人時,係由其單方所為之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得到受益人之同意。所以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即具有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然為他人利益之保險契約與民法上之第三人利益契約仍有其不同之處,例如保險法第一一一條有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雖經表示享受利益,除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而民法第二六九條第二項規定,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不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因此,由上可知,在我國保險法上受益人就算表示承諾,但除非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外,其仍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撤銷原受益人,而另行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權利。反之,依民法之規定,受益人一經承諾之意思表示,當事人即喪失其處分權。所以保險法與民法之規定顯有其不同之處。
換句話說,受益人對於要保人之指定行為,即使為受益之意思表示,於保險契約上亦不生任何效力 。要保人除非聲明放棄權利處分權,否則對於指定、撤銷受益人仍享有權利。而且事實上,受益人不知道有保險契約存在,且不知道其已被指定為受益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更不用說要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須經過受益人之同意。所以,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之法律行為為單獨行為也。

2. 受益人之指定為契約行為
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於本條文中所表示之「約定」,即表示受益人之指定為雙方行為,也就是由要保人提出指定他方為受益人之要約,而他方即表示願意為受益人之承諾的意思表示時,契約於此時成立,所以受益人之指定為乃為要保人與受益人間之契約行為。

3. 小結
本人認為要保人之受益人指定,係由其單方所為之意思表示而已,也就是受益人之指定為單獨行為,並不需要得到受益人之承諾,因為要保人為契約當事人,且其亦負有交付保險費於保險人之義務,而受益人僅純粹為享受保險契約利益之人,所以並不須得其承諾之必要。而雖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會有令人產生受益人之指定為一契約行為之嫌,但依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及第一一一條第二項「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之規定,實難認為要保人之指定行為須以契約為之。因此,顯然受益人指定之法律性質應認為係單獨行為。

四、受益人被指定後,保險金額即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被指定後,為了保障受益人之權益,特此規定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時,其保險金即不屬於被保險人之遺產,即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或其債權人不得對此保險金行使任何權利。茲將受益人取得之權利敘述如下:
(一)受益人基於保險契約取得之權利乃固有之權
受益人是純粹享受保險契約利益之人,其並不負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又受益人所得之賠償請求權為固有之權,也就是受益人是原始取得此權利,而非繼受所取得之權利,所以其具有下列之權利: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債權人不得對之執行
我國保險法第一一三條有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與保險法第一一二條之規定﹝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對照下,可看出受益人所取得者為固有之財產,而非繼受而來。另外於遺產及贈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亦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可得知除了有鼓勵人壽保險契約之訂定外,最主要又可看出受益人所取得之保險給付請求權非繼受而來。所以,受益人為原始取得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所給付的保險金則成為受益人之財產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債權人當然都沒有權利干涉。

2. 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繼承人乃以受益人地位取得保險金
我國法對於以繼承人為受益人之情形並無明文規定,但通說皆認為此種指定仍為有效 。因此,若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該繼承人乃依據保險契約,直接取得保險給付請求權,而與繼承無涉,且亦可看出受益權優於法定繼承權。又因實務上要保人於指定受益人時,多會記載受益人之姓名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所以常會有指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之情形存在。且為了避免契約存續期間中,因家屬關係之變動﹝常見之因素有:結婚、離婚、出生、死亡等……﹞,致使要保人須為受益人之指定、變更等繁複手續,所以要保人可能於保險契約中以概括的指定其「繼承人」為受益人 。此時,繼承人乃以受益人身分取得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為原始取得此保險契約之利益,而非繼承被保險人之遺產而來,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債權人自亦不得對之行使債權返還請求權。

3. 稅法上之優惠
人壽保險契約具有彌補社會福利制度不足的功能,且有累積資本促進經濟發展之功能。因此我國稅法對於人壽保險契約加以優惠,以增加投保率。主要有下列幾條之規定:
甲.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乙.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中,關於列舉扣除額之第二點「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

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由以上之規定可知,我國這幾條稅法是基於配合保險法第一一二條之精神而來,因保險人所給付之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之遺產,則當然不須課徵遺產稅。但對於人壽保險契約採行保費扣除與給付免稅之雙重優惠,且亦未對受益人之範圍作限制,其優惠實有過於寬鬆之嫌 。早期由於民風未開,人壽保險之投保率甚低,政府鑒於人壽保險具有增加社會福利之功用,且亦為扶植保險業之快速發展,因此才以稅賦優惠之政策,藉此吸引社會大眾踴躍投保。但因時代之轉變,人民從以前排斥保險之態度轉為認知到保險之重要性,因此不僅把保險視為分散風險的工具,亦將之視為理財之門路,使得許多人為了逃避稅賦而購買保險,反而背離當初政府的政策目標越來越遠,亦偏離了保險之本質,因此如何於獎勵投保與賦稅公平原則中取得平衡點,實為今後大家所應思考之處。

(二)若未指定受益人之情形
受益人如未約定或指定時,保險法第一一三條有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此時法定繼承人成為法定之受益人。另外,人壽保險之訂定是為被保險人之利益而存在,所以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所賠償之保險金應成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其繼承人所繼承之,此時仍應對繼承人課徵遺產稅,其與指定之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無須課徵稅賦之情形不同。但一般之受益人因受稅法之規定不必繳納遺產稅,而法定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卻須繳納遺產稅,是否具有實質之公平性。也就是無論是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或者是繼承人之繼承權,皆由保險人所給付,但因給付對象之不同卻有不同之結果,此規定所產生之結果是否有違反憲法之平等權,實在有值得我們深思之處。

(三)受益人之受益權被撤銷
保險法第一二一條第一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喪失其受益權。」蓋受益人一經指定,保險事故發生,即得享受保險金額給付之權利,固為法律所規定;但是也要以保險事故之發生,不涉及於受益人之故意為前提。假使受益人因急於享受,不待契約之自然到期,就用非法行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亡者,當然不得享受保險金額給付的權利,以杜絕道德上的危險,亦所以避免鼓勵犯罪。蓋因為這種謀殺的行為,如果仍使受益人享受權利,則被保險人之生命,必常有發生危險之虞,影響所及,將使保險之效用盡失,而社會亦將會蒙受損害,所以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起見,法律上乃剝奪其保險金額之請求權。惟此之所謂受益人不以指定之受益人為限。其他凡因被保險人死亡,即當然處於受領保險金地位之人均屬之。
綜上所述,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依照第一二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受益人因此喪失受益權,而無法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無保險金之請求權,惟是否因此而使保險人免其責任未設明文規定,吾人以為在此情形,似應以剝奪加害受益人之受益權,而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保險契約應恢復致無指定受益人之狀態,類推適用保險法第一一三條之規定,將保險金列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為宜。

保險專題:2000年亞洲金融風暴

2000年亞洲金融風暴利率如何擊垮日本的壽險公司

2000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期

隨著美國聯準會持續降息,各國央行跟進,低利率時代來臨。

央行降息的目的在刺激經濟,資金成本的降低,有助於民間投資的提升。
但是低利率所帶來的危機也越來越大,日本就是一個前車之鑑。
八0年代,日本的貿易順差增加,日幣升值的壓力增大
,日本央行降低利率以減低升值的壓力,日本零利率的時代來臨。
低利率,受衝擊最為嚴重的是人壽保險公司,壽險保單多是長期固定利率的契約,當市場利率低於保單的預定利率時,資金運用收益不足以支付其保單的利息,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便會逐漸面臨困境,若是長期如此,人壽保險公司便會倒閉。

2000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期

從一九九八年開始,出現危機的日本人壽保險公司已有十八家,這種情形在美國、英國也都出現過,只是沒有日本來得嚴重。
日本政府為了拯救經濟,不斷地舉債來激勵經濟,政府的總債務已達GDP的二倍以上。
政府發行的公債,多數都是由銀行與保險公司所持有。
一旦利率提高,債券的價格會反映而下跌,金融機構的獲利會受到極大衝擊。
2008台灣的壽險公司
低利率時代,以往人壽保險公司的保單利率都在4%-8%,而目前市場的利率降到1%,即使部份壽險公司的新契約預定利率都已調降,並改採浮動利率,但是愈老的壽險公司持有的高利保單愈多,其壓力愈大,這種利率期間結構的失衡,因為央行的利率調降而日益擴大。

2008台灣的壽險公司

台灣的壽險危機正在形成,是否會出現日本式的壽險危機尚難逆料,但是其問題的嚴重性已不容忽視。
隨著經濟衰退的嚴重程度與擴大內需政策的幅度,政府發行公債規模的不斷提高,而我國政府發行出去的公債也多半是由銀行與保險公司所持有的,在這種不利的金融環境下,利率似乎也是只能降低而無法升高,長此以往,可能遲早也會步入日本進退兩難的後塵。

2008年六個國壽資本額人間蒸發

利率政策(貨幣政策)有其極限,央行不能不顧慮到它對金融業所產生的後遺症,而如何為當前潛伏的壽險業危機解套,更是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我國壽險市場未與世界接軌(風險揭露不足),壽險公司業務經營管理體系和內控機制不健全,不太注重經營效益,僅滿足於市佔率和保險費規模,對壽險經營中面臨的長期資產與負債風險認識不足。
2008年六個國壽資本額人間蒸發
在過去,壽險公司不良資產的損失可以透過新增保費的效益來解決,但如果新增保費仍無效益,反而會形成新的立差風險,且越積越大,對保險業構成危害。
尤其是過去高利率保單所帶來的利差風險,無疑對國內壽險業的償付能力構成威脅。
2000年日本壽險危機元兇---利差損
以日本為例 1997年12月1日以前壽險公司預定利率年複利為7%至9%;1997年12月1日以後為4%至6.5%;1999年6月10日以後為2.5%以下。
1999年6月10日以前的長期保單利差損估計在2%左右,1997年12月1日以前的長期保單利差損約在4%左右,

2000年日本壽險危機元兇---利差損

意味著1999年6月10日以來連續7次降息可能導致壽險公司出現重大損失,特別是1997年12月1日以前承保的保單越多,利差損失越大。
自2001年5月以來,隨著日本大正生命、第一生命、千代田生命和協榮生命等人壽保險公司相繼破產,日本人壽保險的中堅力量東京生命保險公司也於2002年3月向當地法院申請破產。
亞洲金融風暴下的壽險公司
資料統計,1999年日本壽險公司如日本生命、第一生命、住友生命因利差造成的損失分別為33.1億美元、22.1億美元和19.3億美元。
韓國的33家壽險公司,到90年代後期有16家公司淨值為負數。
雖然,造成這些公司破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由於高利率利差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是最大原因。

採取措施,化解壽險利差損風險

調整產品結構。從壽險的角度來說,解決利差損的關鍵就是調整業務結構,有效益的新業務做得越多,風險池利差損的消化效果就越好。
開發投資型商品,保險產品的轉型。面對銀行利率日趨市場化,減低市場利率波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壽險產品就必須從傳統型向投資、分紅型保單,和客戶共同承擔利率風險,共同分享投資收益。
推出具分紅或投資性質的新型人壽保險產品是適應金融市場和客戶金融服務需求發展方向的,這也是歐美壽險業長期穩定經營的一個主要經驗。
採取措施,化解壽險利差損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提高投資收益。
根本上解決高利率業務的給付風險,嘗試金融創新、擴大保險資金運用通路。
放寬保險業投資股票、房地產與海外等高風險高報酬的市場。
近年來我國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快速開放,但與國際保險業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潮流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採取措施,化解壽險利差損風險
英、美、日等國家壽險資金銀行存款不足11%,而投資於有價證券分別達66.1%、51%和43.7%。
相比而言,我國壽險資金銀行存款達72.9%,有價證券為10.5%。投資於不動產僅為1.8%,明顯低於歐美等國。
因此,加大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比例,對我國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證券市場是高風險的市場,可採取分散投資的方式,如國債、公司債券、股票等進行組合,透過加強保險投資法規和制度的建設,以確保資金運用預期目的的實現。

Q21.12.1金管會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定

Q21. 金管會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定

現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利變年金)宣告利率之規定係於94年5月24日修正,該次修正前,宣告利率之上限原訂為台灣銀行等四行庫之二年期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1.5%,宣告利率之下限則訂為前述平均利率減1%。


94年間,因鑒於保險公司以「利率比定存高」為行銷訴求,造成利變年金商品熱賣,
且考量宣告利率下限之規定,當利率攀升時,容易產生利差損,故94年5月乃取消宣告利率下限,且就宣告利率上限採分階段朝自由化規劃發展,第一階段先規定不得超過央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第二階段則俟保險商品相關自律或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完成後,再行取消對於宣告利率上限之限制。
因近來我國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持續偏低,利變年金商品業務未能繼續成長,而考量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業已完成前述第二階段關於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擬訂,為協助業者穩健發展利變年金保險商品業務,現行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上限之規定有必要予以修正。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配合保單審查新制實施,已於95年9月1日公布各類壽險商品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做為精算人員從事商品研發、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時遵循之依據,其中包括「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由於利變年金之現金流量對利率相當敏感,故該學會於利變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中規定精算人員研發利變年金商品時應遵循下列風險控管措施:
1.資產應有適當的區隔以及明確的投資準則
2.宣告利率應有合理的依據並以明確的公式計算
3.風險評估應具備質化與量化之分析
4.本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在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應採用現金流量測試的方式。
為配合前述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規定,並強化壽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本會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對現行利變年金宣告利率上限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 新送審商品及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之商品,如於96年4月1日前依據精算學會所訂「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者,其宣告利率得依區隔資產之報酬率自行設定,其上限得不適用宣告利率不得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之規定,而未依前述準則辦理者,其宣告利率仍受該上限規範。
二、 自96年4月1日起新送審商品及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之商品均應依據精算學會所訂「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辦理,並依區隔資產之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
由於高齡人口比例增加,對於年金保險商品之需求與日俱增,本次將利變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之規範做適度調整,可有助於保險業穩健推動年金保險業務,並提升老年人口生活保障。

Q:分紅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Q:分紅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萬能變額壽險:

萬能壽險的保費彈性與變額壽險的投資機會結合在一起的商品,此種商品
除保有萬能保險的特性外,尚可自由選擇個人喜好的投資組合。


變額萬能壽險最大的一個特色,就是「要保人可以自行決定何時繳交保費」,以及「要繳交多少保費」,但是至少在第一年,要保人是沒有這種選擇的,都必須依照各保險公司所訂的第一年最低繳交保費規定。
到了第二年之後,如果要保人帳戶內的餘額不足以支應當年度應繳的最低保險費,過了法定的催告程序,保險契約會中止。

Q分紅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變額萬能壽險第一年基本保費的附加費用非常高,通常是沒有太多金額得以投入所連結的共同基金上的。(保險爭議與申訴來源)
變額萬能壽險保費結構:純保費,保險的費用;「附加費用」,保險公司的行銷、管銷成本與業務員佣金;投資及進行投資時要繳交的相關手續費。
整體而言,萬能可解釋成彈性, 「彈性繳費、彈性保額、及彈性繳費期限」 ;變額壽險的變額指的是「投資」的部分 。

Q分紅保險/投資連結型保險/(變額)萬能壽險?

Current assumption whole life insurance當期承擔(?)壽險
人壽保險的一種變型,係將當期的死亡率經驗與投資盈餘透過現金價值帳戶或保險費減收或紅利的方式併入保險單。
Current assumption指運用當期利率及死差益,作為計算壽險保險費及保險給付的基準,在利率敏感型之保險單中如萬能壽險,當期承擔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當保險公司宣告利率較高時,保險給付 (如現金價值)則較高,宣告利率較低時,給付則較不具吸引力,當期承擔壽險保單之設計在於保單持有人之收益應該反映當時市場之利率及死差益情況。
宣告利率的相關規定

Q:這些契約是不是保險契約?

Q:這些契約是不是保險契約?

保全/汽車保固責任/生前契約

保險如何運作

Risk-transfer(移轉)

支付較少的費用-保險費,轉移個人的小風險,以避免遭受大的可能損失-事故的補償。

Risk-pooling(分散Diversification)

保險人吸收個別、獨立的風險,數量越多的個別風險,可以降低損失的變異程度,達到風險分散的效果。


Risk-allocation(分級與歸類)

依保障不同、風險高低不同,保險人對個別被保險人依風險及保障程度,設定不同的價格,將風險程度分級。

保險三步曲解釋所有的保險運作型式
保全契約: 有無賠償責任?
汽車保固責任:保固是否有支付費用 ?
生前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