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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重點課程02-保險利益

保險原理之保險利益原則


法源: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英國》將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視為賭博契約而無效。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

保險利益的意涵:

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關係
保險利益為保險契約生效的重要條件。
要保人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也隨即失效。

保險利益原則的功能

減少道德危險的發生:
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為前提

可使危險因素相對穩定:
危險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保險關係
限制賠償程度:
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額
消除賭博的可能性:
如果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要保人可以不當得利

保險利益的三個要件

必須是合法利益
非合法的保險利益,即使保險亦屬無效
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精神損失、政治迫害非具體之保險利益
必須是可以確定和能夠實現的
“確定利益”
“能夠實現”
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較多爭議。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分成財產、契約和責任保險利益等三類
財產保險利益:基於擁有財產而享有
契約保險利益:契約產生的債權請求權
責任保險利益:契約或法律而發生的責任

財產保險利益應存在何時

依1906海上保險法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可以不存在,但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
依現行國際慣例 除海上保險外其他財產保險於契約訂立時應存在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存在形式如下
本人之於自己
配偶、子女、父母,家屬或親屬相互間
存在扶養關係為前提之其他家庭成員
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訂立人身保險契約,視為具有保險利益。
要保人對於債務人,財產管理人,雇員等

人身保險利益應存在何時:

人身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事故發生時則不須要(一般見解)

財產與人身保險利益不同點

財產保險利益必須是可計算,存在代位求償問題,人身保險利益則否

保險利益應存在的時間不同

人身/財產保險利益必須存在契約成立時但海上保險例外
財產保險利益必須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人身保險則無此限制(一般見解)

保險契約是否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財產保險,通常無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人身保險,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者需獲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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