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程設計.......

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課程結語

這學期很感謝大家,從各位身上,獲得許多獨特的經驗,很難形容,就是“體會”吧。

從相互體會的過程當中,發現:真相往往不是表面能夠呈現的。

但是,在企業裡,就是現實決定大部分的事情,希望每位同學能夠“體會”到這些。

也就是“不公平”是一個常態。

分數,代表一個相對位置,
企業裡,每一個人都被打上分數,但是員工知道自己的分數嗎?問得出來嗎??問出來的分數是真實的分數嗎???
朋友網路,也有分數,自己也會評分,但是,不會告訴對方吧!結果,往往是不能接受,傷與痛。然而,每天評估某位朋友的價值(價格),再決定是否繼續??

精密計算的決策,與直覺反應之間,如何取捨??

最後一堂課,老師出了一個難題:讓每組組長組員自己安排分數高低。
其實,這很難,一輩子也學不會的,同學真正能夠以“貢獻度”來決定分數嗎,如何才是客觀,或是那是一種主觀下的客觀呢?如果那是糖果,怎麼分配才正確??如果我沒有限制,相信會有些組別,標上一模一樣的分數,這樣其實也沒有對錯的問題,這就是人生吧,這個問題如果能夠處理的好,各位未來的成就將會無可限量!!不計較的同學(或是表面不計較)比較吃虧吧,但這些如果是賴以安身立命的事物,將會更為複雜!!

企業裁員就是一例,那些人是最容易“走路”的員工;請仔細體會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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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把每一位同學的表現標上代表差距的符號,其實心裡也是很掙扎的,有些同學很努力,老師卻忽略了,有些同學非常優秀,卻沒有被注意到。。。。。

人生就是如此,希望每一位同學都能夠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

謝謝每一位同學,老師謝謝你們!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關於文章被鎖定........

很抱歉,老師疏忽了共用設定,已經解開,不過可能今晚12點以後才能看到。同學如果要檢視可以先以    帳號”258“    密碼”19640311“  就可以解鎖了。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財產保險實務課程(陳老師提供)

陳老師提供的產物保險實務教材(終極版)
以后求職也有大用喔!!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fileview?id=0B5lnaDLQAVrkZWI0ZDNkYzMtOTM1Ni00NGE5LTkxM2QtN2Y4NzdkNDJhOWU1&hl=zh_TW

檔案很大,請靜心等待。。。。。

不知道如何下手?看這里!!保險建議書范本。(超有用資料)

期中作業規劃與期末報告參考資料:

商業火災保險報價單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fileview?id=0B5lnaDLQAVrkZDJkZmIzOGYtYzcyMC00N2ZhLWFlNDktZjc0YjY3OWUzZTY1&hl=zh_TW

企業保險規劃建議(ABC公司)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fileview?id=0B5lnaDLQAVrkMWNmMDAxOTQtN2ZmNC00MWRiLWEwOTAtMmEwN2U0OWJlYTZj&hl=zh_TW

汽車保險報價單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fileview?id=0B5lnaDLQAVrkNTc3ZWJkZTctZTU2Ni00ZjJhLTliMjAtNzU5ZDI0YTZhNDBm&hl=zh_TW

營造綜合保險報價單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fileview?id=0B5lnaDLQAVrkY2U3MjUwZmUtMDczMC00ZTFjLTk5Y2QtZmU2ZmYyMWU0OGY3&hl=zh_TW

其他有用的參考資料

對客戶簡報汽車保險資料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present/edit?id=0AZlnaDLQAVrkZGR6ZHE3andfNzcxZjduMzV4Z3c&hl=zh_TW

產險業務員考照請進
https://docs.google.com/a/anccu.com/present/edit?id=0AZlnaDLQAVrkZGR6ZHE3andfNjgwZnhrbW5oZ2M&hl=zh_TW

以上請同學適當使用,勿逾越智慧財產權使用范圍。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陳老師對保險建議書作業看法2nd

99年3月11日陳老師講課綱要


1.同學要怎么樣選擇產險業,壽險業。
2.同學要怎么樣選擇保險內勤,外勤工作。
3.選擇保險計劃書的行業,不同產業有不同性質。
4.廠房需要火險,食品業需要產品責任險or公共意外險下附加?
4.1舉例:琉園的藝術品如何保?
5.可以參考


產險公會網站http://www.nlia.org.tw/或各保險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http://www.tii.org.tw/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nlia.org.tw



5.1保險建議書格式?(會請陳老師提供)
6.各企業網頁



產險規劃建議書分組 (99.03.11)

Ø第一組 富邦產物組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2662550)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http://www.fubon.com/insurance/home/index.htm
Ø第二組  國泰產險組
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3226260)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athay-ins.com.tw/index.asp
Ø第三組 明台產物組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264131)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http://www.msig-mingtai.com.tw/
Ø第四組 新光產物組
琉園股份有限公司(84767175)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http://www.skinsurance.com.tw/
Ø第五組 新安東京海上組
亞都麗緻大飯店()公司(12144501)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http://www.tmnewa.com.tw/
Ø第六組 泰安產險組
泛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70379287)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http://www.taian.com.tw/

參考資料提供如上所列,未盡事宜再另行公布。


2010年3月6日 星期六

財產保險實務課程期中考/期末考實施方式

本學期課程校外教學計劃最後決定為毅太企業參訪,http://store.itai.com.tw/
作為期中考與期末考報告依據,實施流程如下:

(1)第3/4次上課會邀請業界學界專家為大家教授如何為產險客戶量身定做保險計劃書,課程分成兩次,共4小時。
第三次兩小時介紹非個人性險種,主要為企業設計產物保險計劃書。
第四次兩小時介紹個人性險種,主要為企業或個人設計消費性的險種。

(2)授課老師:陳銘德
學歷: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碩士
經歷: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資深經理
專長:保險經營;保險行銷;教育訓練;汽車保險;保險專案執行。

(3)第三次授課時各組同學即必須分組完成,分成六組,其中三組制作企業體保險計劃書,另三組制作個人性保險計劃書;各組人員名單報給班代匯整再寄給老師,組內分工需同時開始安排,以協力完成期中考與期末考報告。
(4)第四次授課前會將期中考期末考所需技能與專業知識解說完畢,報告進行期間如有問題務必隨時提問。
(5)參訪安排時間另定。
(6)報告採分組方式進行,分數由業界主管與企業主實地進行評分,並提供建議與講評,期中考每組15分鐘;期末考每組30分鐘。

陳老師的建議:





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保險考試用書


保險輔助人考試資訊
一、時間:九十九年五月
二、資格:高中畢業以上,滿二十歲
三、科目:(第一,二科有選擇題;第三,四科無選擇題)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財產保險生存筆記本(第一版)

各位同學
大家晚安!
很高興這學期擔任各位“財產保險實務”課程老師,關於本學期上課的各事項,在此先約法三章,希望各位同學遵守。
舉例而言:“課堂上睡覺不扣分,但是講話會扣分!”不代表同意學生課堂上睡覺,老師介意的是同學不可以妨礙其他同學的學習,上課睡覺對不起的是自己,但講話會影響所有的同學......希望,逐漸的可以與老師建立起默契,學習上也會得到收獲。
約法那三章呢?

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99年保險輔助人考題

類 科: 財產保險代理人
科 目: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一、試回答下列關於火災保險相關問題:
火災保險契約屬於定值保險契約或不定值保險契約?(5 分)
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之承保危險事故包括那些?(5 分)
現行住宅火災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包括那些危險事故及補償?(5 分)
何謂重置成本條款?何謂實際現金價值條款?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住宅火災
保險契約及地震基本保險契約各採用何種條款?(6 分)

住宅火災保險契約及地震基本保險契約有「其他保險」存在時,各保險人間之賠償
責任如何處理?(4 分)
二、試回答下列關於海上保險及意外保險相關問題:
保證契約之共同特性如何?請就其與保險契約之差異說明之。(7 分)
何謂事故發生基礎?何謂索賠基礎?何種基礎對於長尾責任之了結較為有利?
(6 分)
何謂推定全損?我國海商法對於構成船舶及貨物推定全損之要件規定如何?(8 分)
何謂委付?委付與代位求償權有何異同?(4 分)
三、試回答下列關於汽車保險及意外保險相關問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在那幾種情況下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4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之區別何在?(5 分)
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包括那些人?(4 分)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之承保範圍包括那些?(7 分)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之損害補償方式有那幾種?又那一種補償方式較常見?(5 分)
四、試回答下列關於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相關問題: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或身故時,保險金如何
給付?(5 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或身故時,保險金如何
給付?(5 分)
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方式有那些?(4 分)
阻礙健康保險發展之因素有那些?(6 分)
舉出五種影響健康保險核保時所考慮之危險因素。(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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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財產保險代理人
科 目: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一、解釋名詞:(每小題5 分,共25 分)
財務再保險(Financial Reinsurance)
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
動態邊際清償能力制度
優惠賠款(Ex Gratia Payment)
差別費率法(Merit Rating Method)
二、人力配置是產物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之一環,試說明產物保險業人力配置之方式與
配置應注意事項。(25 分)
三、產險公司理賠部門的工作績效評估指標有那些?試列舉五種並說明其內容。(25 分)
四、產物保險之經營理論中有所謂三大經營政策(分別為保險成長政策、保險安定政策、
保險平等政策),而產物保險之經營亦講究六個基本經營原則,試詳細說明三大經營
政策與六個基本經營原則之關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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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一、請依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詳細說明對保險代理人公司簽署人之功能與
管理相關規範。(20 分)
二、根據我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請說明保險業務員變更登錄之原因、變更程序
中所屬公司與業務員間各自應負擔之義務及所屬公司應負之責任為何?(20 分)
三、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詳論保險業向外借款之相關規範。(30 分)
四、請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說明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股票有何具體規範及保險公司投資
股票後,對其股東權利的相關限制。(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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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
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

一、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有何不同?請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事故、保險期間及
解約價值等五方面比較之。(25 分)
二、保險利益之成立要件為何?(9 分)積極保險利益與消極保險利益有何不同?(10 分)
再者,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須於何時存在?(6 分)
三、何謂要保人?(5 分)要保人之資格有無限制?(5 分)而要保人向保險人投保保險
之動機又為何?(15 分)
四、名詞解釋:(25 分)
財務再保險(financial reinsurance)
投資型保險
風險資本
靜態危險(static risk)
保險滲透度(insurance pene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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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人身保險代理人
科 目: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一、解釋名詞:(30 分)
保單價值準備金
死差益(mortality gain or mortality savings)
保險滲透度(Insurance penetration)
二、依我國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說明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種類;由於投資型
保險商品係由保戶承擔投資風險及自負盈虧,因此充分瞭解此商品之風險實屬必要,
試說明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主要風險。(25 分)
三、說明商業性年金保險之意義;並比較商業性年金保險與人壽保險的差異。(25 分)
四、試就傷害保險中說明一般意外傷害之構成條件;並比較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差異。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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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人身保險代理人
科 目: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一、這幾年來保險公司開始販售很多投資型商品,你認為有那些重要因素造成這個現象?
你認為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否會取代銀行存款或共同基金成為投資理財的
新寵兒?(25 分)
二、目前台灣的產險公司已開始可以販售意外險以及醫療險保單,你認為此現象是否會
造成壽險公司意外險以及醫療險市占率的流失嚴重?為什麼?(25 分)
三、最近有些外商公司紛紛將台灣的壽險子公司出售,其主要原因為何?請舉例說明壽險
公司之併購是否可以改善經營績效?又會有那些潛在危機?(25 分)
四、近年來銀行保險成長快速,是什麼因素造成的?並請舉例說明保險公司如何透過銀行
保險的行銷策略增加獲利率或市占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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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財產保險行銷概要

一、產險業的管理階層所面臨的主要行銷問題有那些?請詳述之。(25 分)
二、財產保險公司對於通路制度的選擇,通常須考慮那些因素?請詳細說明之。(25 分)
三、由於保險商品的特殊性,使其行銷與一般有形商品有很大的差異,請詳述產物保險
商品之特質。(25 分)
四、我國財產保險業對於汽車保險之行銷,主要依賴車商保險代理人之主要通路,試述
該通路對產險業之正面效益與負面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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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一、假設某財產原始成本兩萬元,耐用年限10 年無殘值,於使用六年後遭火災全部毀損,
損失發生時累計折舊帳戶餘額為一萬兩千元,公平市價為十萬元。請問若分別採原始
成本基礎、原始成本扣除會計折舊基礎、市價基礎、重置成本基礎、實際現金價值
基礎以計算財產損失時,其財產損失之評價金額分別為何?(25 分)
二、財產風險管理技術大致可分為風險控制(risk control)與風險理財(risk financing)
兩種,試問風險理財與一般財務管理有何差異?(25 分)
三、家庭或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可能因不幸的意外事故而毀於一旦,身為一個財產保險
經紀人,您應該如何幫助客戶規劃保險,才能使客戶的財產得到充分的保障?(25 分)
四、某企業家擬興建一座工廠,並向銀行貸款八千萬元,分十年期每月償還,貸款銀行
要求其辦妥該工廠火災保險後才能取得所貸的款項,身為該企業家的財產保險經紀人,
您應注意那些事項以協助其購買最佳之火災保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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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一、在現行實務運作下,保險公司常要求保險經紀人公司必須與其簽訂協議,方得販售
該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試評析之。(20 分)
二、何謂「定值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之差異何在?試舉例說明之。(30 分)
三、何謂「保險利益」?在現行實務運作下,地方政府常以其轄區居民為被保險人向保險
公司投保團體傷害保險,有無保險利益?試分析之。(30 分)
四、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招攬之行為」之項目為何?因業務員招攬
行為所生之損害,應由何人負責?試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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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一、人身保險銷售循環中,有一項很重要的步驟是處理準客戶的購買拒絕,試解釋其可能
原因有那些?處理準客戶的購買拒絕又有那些方法?(25 分)
二、金融海嘯來襲,壽險公司經營面臨空前挑戰,壽險行銷相當不易。請問在此困境下
如何在質與量兩方面努力來提升展業的業績?(25 分)
三、試說明目前台灣壽險市場上多元行銷制度有那些種類?並比較其與傳統業務人員或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行銷制度的優、劣點。(25 分)
四、壽險行銷管理的績效評估是營業處經營最重要的步驟之ㄧ。試說明績效評估的步驟
及成功的關鍵要素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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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一、保險與生涯規劃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請將被保險人之年齡層劃分為若干期間,討論
其每段時期之風險,並提供適當之保險規劃。(25 分)
二、在現代人的生活中,人身保險是不可或缺的商品,而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功能,請以
個人理財的角度出發,討論這些商品所能提供的功能。(25 分)
三、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與人壽保險均有長足的進步,而此二者對國家社會
皆有重大影響。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請分析社會保險與人壽保險之差異。
請分析社會保險如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以達成相輔相成之目的。
四、有關如何計算人身風險保障額度,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請以家庭資產負債表的角度,說明如何計算人身風險保障額度。
請以替代所得的觀點,說明如何計算人身風險保障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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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一般保險公證人
科 目: 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一、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承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與住宅投保之「住宅
責任保險」二者性質何異?(25 分)
二、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與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二者均係承保施工中之工程計畫,但二者在
規劃上仍有不同,試就內容性質、要保對象、承保對象、保險標的價值與保險金額
等方面說明之。(25 分)
三、銀行業綜合保險之賠償責任係按每次損失為基礎,於賠償後並自動恢復保額無須另
付保險費,但與現金保險對於庫存現金及櫃台現金保險分別以每一保險櫃、金庫或
櫃台設定之「如有損失發生其保險金額應減為自原保險金額扣除賠款金額之餘額
為限」,二者規定不同之用意何在?(25 分)
四、竊盜損失保險承保普通物品計 1,000,000 元,另特定物品特約承保電腦50,000 元,
影音家電二件100,000 元,珠寶首飾一批200,000 元,按保單條款規定普通物品每件
按總保險金額2%賠償但以10,000 元為限,特定物品每件按實際價值或保險金額
孰低賠償但以50,000 元為限,茲因遭受竊盜致門窗毀損估計30,000 元,普通物品
一批估計損失分別為50,000 元一件,20,000 元二件,10,000 元三件,8,000 元五件,
5,000 元八件,合計200,000 元,電腦損失30,000 元,影音家電損失二件計90,000 元,
珠寶首飾損失三件計180,000 元,試問本案如何理賠?請擬作一簡式理賠報告書。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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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一般保險公證人
科 目: 估價與理算概要

一、解釋名詞:(每小題5 分,共25 分)
趕工費用附加條款(甲式)(Expediting Expense Clause)
拋棄代位求償權條款(Waiver of Subrogation Rights Clause)
施工進度特約條款
管線工程特約條款
基層保險附加條款(Underlying Insurance Clause)
二、安裝工程保險之保險金額有何特性?請就保險金額之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之計算基礎、
保險金額之調整機制等詳細說明。又,我國現行安裝工程保險保險單基本條款對於
保險金額如何規範?(25 分)
三、我國目前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與「會計師責任保險保單條款」對於「自負額」
與「其他保險」各如何規定?並請自行以實例說明發生承保損失時,在有自負額及
其他保險之情況下,保險人如何理賠?(25 分)
四、試依我國現行營業中斷保險(製造業適用)之規定分別說明:營業中斷保險之賠償
損失範圍為何?自負額如何規範?理賠時之計算式為何?又假設甲製造業於
2009 年1 月1 日起投保營業中斷保險,為期一年,保險金額為$900,000,共保百分比
80%,不幸於2009 年6 月1 日發生火災致生產機器毀損,造成營業中斷,期間為
2009 年6 月1 日至2009 年9 月30 日。已知之資料:預估2009 年與2008 年之營
業情形一致。 2008 年之生產淨銷貨淨額為$5,000,000,毛利率為生產淨銷貨淨額
之40%。 2008 年6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之生產淨銷貨淨額為$3,000,000。
 2008 年之管銷費用為$1,000,000,其中非持續費用占40%。經採行緊急應變計畫
後,營業中斷期間仍可維持30%之生產量。為減少損失所產生之額外費用為
$200,000。試求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須列計算過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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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一般保險公證人
科 目: 一般查勘鑑定

一、有關體傷的法律賠償責任,受害人一般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事項包括那些?何謂懲罰性
賠償(Punitive Damage)?我國那一項特別法有此類規定?(25 分)
二、營造綜合保險工程本體之保險金額計算基礎為何?計算工程本體之保險金額應包括
那些標的之價值?此類保險是否會形成所謂的不足額保險?請說明形成不足額保險
之原因;附加投保之拆除清理費及鄰近財物之保險金額如何決定?(25 分)
三、不定值保單(如火災保險)與定值保單(如海上貨物保險)兩者中何者之理賠較符合
補償原則?試說明原因。(15 分);請以全損(Total Loss)之理賠說明兩種保單
在保險補償方面之差異。(10 分)
四、何謂「主力近因」(又稱:緊接主因)?(15 分);請就下列案例,詳細說明應以
那一項承保事故理算給付金額?(10 分)
2008 年5 月12 日大陸四川地區發生八級地震,導致極為嚴重的損失。台灣某旅行團
11 人不幸因強震被困於數十公尺高的都江堰觀光纜車箱內一天一夜,隔天救援隊伍
前往救援一一以垂降方式脫困。但是團員之一不幸在垂降的過程中,可能因繩索鬆脫
墜地身亡,讓國人惋惜不已。
設該團員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承保內容包括: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事故:身故與殘廢保險金額2,000 萬。
火災、地震特定事故:身故與殘廢保險金額1,000 萬。
一般意外事故:身故與殘廢保險金額 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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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一般保險公證人、海事保險公證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一、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下所負之義務,究為賠償責任,抑或給付義務?
(20 分)
二、保險利益是否可得轉讓,請就現行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之。(20 分)
三、何謂不包括條款?依現行保險法之規定,當然不包括之危險有那幾種?(20 分)
四、依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於何種情形下,其受益權得予撤銷?(20 分)
五、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請說明公證人之類別及其內容。(20 分)

99年保險輔助人考試資訊(98金融保險人員高普考考古題)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1620
類 科: 金融保險
科 目: 保險學



一、請比較「損失分擔」(Loss Sharing)與「損失分攤」(Loss Contribution)兩者之不同?其次,此兩者在保險學理各形成何種重要理論?再者,此兩者在保險實務運用上各產生何種重要保單條款?(25分)
二、何謂「附合契約」?請說明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之主要理由為何?再者,基於保障保險消費者應有之基本權益,可採行那些救濟方法予以因應?(25分)

三、通常善意複保險之賠款分攤方式有那幾種?並請依下列險種之特性,分別探討: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海上貨物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商業火災保險等之善意複保險,原則上各應採行何種賠款分攤方式較為適宜?(25分)
四、何謂「梯級費率」(Sliding Scale)?保險人採行梯級費率制之主要理由為何?再者,國內產險業者較常採用之梯級費率設定基礎有那幾種?請分別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8kp/PDF-K/K05.pdf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1650
類 科: 金融保險
科 目: 金融保險法規

一、試依銀行法之規定,說明商業銀行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之具體規範。(25分)
二、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說明金融控股公司得投資之標的及其重要監理規範。(25分)
三、依保險法之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負有「據實說明義務」,其立法理由為何?要保人如有違反時,其產生之法律效果為何?試說明之。(25分)
四、保險法對於保險業之營業範圍規範為何?保險輔助人應否適用相同規範?請分析之。(25分)
參考解答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8kp/PDF-K/K28.pdf


98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金融保險
科 目: 保險學概要

一、何謂「損害補償原則」?損害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何?再者,損害補償原則之例外情形有那些?(25分)
二、何謂「自負額」(Deductible)?自負額之主要功能為何?再者,自負額設定之類型有那些?目前國內汽車保險係採行何種類型之自負額?(25分)
三、請說明「共保」(Co-insurance)之成立要件為何?其次,請比較「內部共保」(Internal Co-insurance)與「外部共保」(External Co-insurance)兩者之差異?請說明國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採行共保之主要理由各為何?(25分)
四、解釋名詞:(每小題5分共25分)
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
流動保險單(Floating Policy)
基本保費(Basic Premium)
索賠基礎(Claim-made Basis)
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參考答案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8kp/PDF-P/P34.pdf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科 別:金融保險
科 目:保險學大意

代號:2507
頁次:4-1
1 下列至項何者屬於危險事故?火燒車 醉酒 汽車廠牌 碰撞
   
2 只有損失而無獲利可能的危險稱為:
純粹危險基本危險特定危險客觀危險
3 下列何者屬於投機性危險?
失業危險責任危險市場危險老年危險
4 下列何者屬於危險理財方法?危險自留 保險 損失預防 危險迴避
   
5 大型企業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以承保自己企業集團所需的各種保險業務,則此種保險稱為:
集團保險專屬保險自我保險企業保險
6 某一危險的發生頻率小但損失幅度大,則一般可採下列何種危險管理方法?購買保險 自我保險 危險迴避 損失抑減
   
7 下列至項何者可由產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 傷害保險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
   
8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補償金額稱為:
保險金保險金額保險價額保險費
9 下列何者通常不屬於保險標的之範疇?
土地汽車責任生命
10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係指:
要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與要保人
11 在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以承保可變動之多數物為標的之保險契約稱為:
集合保險契約總括保險契約不定值保險契約複保險契約
代號:2507
頁次:4-2
12 判定財產保險是否足額保險係以何種金額作比較標準?
保險金額與理賠金額保險金額與損失金額理賠金額與損失金額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13 消費者欲投保保險時,通常須填寫何種文件?
保證書要保書保險單申請單
14 保險契約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包括下列那項原因?
因虛報被保險人年齡因怠於通知違反告知義務違背特約條款
15 保險契約需具備保險利益的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避免賭博行為防止道德危險限制損害填補程度保障經濟生活安定
16 下列補償方式,何者適用於人身保險?
現金回復原狀修理重置
17 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須先行承擔的損失金額,稱為:
先行額自留額自負額攤賠額
18 要保人對下列何人的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債權人家屬生活費所仰給之人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
19 純保費之作用係在支付下列何種款項之用?
營業管理費用特別準備金承保利潤保險賠款
20 假設有一住宅的保險價額為1000萬元,保險金額為500萬元,保險單中有60%共保條款的約定;若損失180萬元時,則保險公司須賠付多少?
90萬元108萬元150萬元180萬元
21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期間,與數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是:
共同保險複保險再保險其他保險
22 代位求償權的主要目的主要在避免:
雙重獲利道德危險重複投保超額保險
23 下列何者為保險公司的任意準備金?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特別公積金
24 依照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資金包括下列那些科目?
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業主權益及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公積金及業主權益公積金及特別準備金
代號:2507
頁次:4-3
25 下列何者為我國允許之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標的?國外投資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放款
   
26 人壽保險業資金運用時,若實際收益率大於責任準備金計算所採用的預定利率時產生的收益,稱為:
費差益利差益危險差益解約差益
27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計算財產保險風險資本額之風險?
利率風險信用風險資產配置風險核保風險
28 目前我國保險業之主管機關是:
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經濟部
29 保險公司選擇危險的過程稱為:
行銷承保核保保全
30 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稱為:
業務員行銷員招攬人仲介人
31 透過銀行通路銷售保險商品的情形,稱為:
專屬代理人行銷職團行銷交叉行銷銀行保險
32 再保險的當事人係指: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被再保險人與要保人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33 雙方當事人對業務有絕對自由選擇權的再保險稱為:
合約再保險臨時再保險預約再保險聯營再保險
34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公司處理賠案時的理賠原則?
公正確實少賠迅速
35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除承保住宅火災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外,尚承保下列何種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颱風保險竊盜保險租金保險
36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對投保之建築物採用何種估價基礎?
實際價值重置成本原始成本會計價值
37 下列何種保險屬於航程保單性質?
汽車保險海上貨物保險火災保險產品責任保險
代號:2507
頁次:4-4
38 海上保險中的「委付」係在下列何種情形下才有的制度?
實際全損部分全損推定全損共同海損
39 傷害保險的傷害構成要件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須為第三人行為所致須由外界原因所觸發須因意外事故直接所致須為身體上之傷害
40 我國現行汽車保險費率的考慮因素採下列何種方式?
從人因素從車因素從價因素從人兼從車因素
41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下列何種法律基礎?
過失責任基礎推定過失責任基礎無過失基礎限額無過失基礎
42 保險費一次付足的終身保險,稱為:
一次給付保險普通終身保險躉繳終身保險聯合終身保險
43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欠繳保費時,適用之寬限期間通常為多少天?
五天十天十五天三十天
44 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信託局
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5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項目包括下列那些項目?殘廢 養老 死亡 眷屬喪葬
   
46 我國政府對保險業之監理方式係採:
實體監督方式準則方式公示方式公示及準則方式
47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醫療老年傷病失能
48 存款保險的主要目的乃在保障下列何者的權益?
金融機構存款人借款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49 廠房因地震引起爆炸再引起火災而遭受嚴重損失,則主力近因為:
火災爆炸
地震火災、爆炸及地震均是
50 下列何者屬於投資型保險?
更新式定期壽險可變更型定期壽險變額萬能壽險生死合險

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保險業資金投資上市公司可否介入經營?

險法146-1及146-6條(陳易聰律師)
目錄:
壹、年度大案:中信集團併開發金事件始末: 2
貳、保險業資金投資股票之規範: 3
一、最根本的問題:保險業資金投資股票可否介入經營: 5
二、保險法第146-1條與146-6條適用問題: 8

(一)爭議一: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 8
(二)爭議二:短期投資可否介入經營(2007年146-1新增第3項前): 9
(三)限制介入經營之規範: 10
(四)總上分析: 12

叁、總結: 13




壹、年度大案:中信集團併開發金事件始末:
開發金之控制權爭奪事件,源於長期以來董監持股嚴重不足之現象,為此財政部證期會表示,如果開發金董監事持股不足,將在短期內不能到海外進行籌資,此外假使繼續持股不足,將強制併購給其他績效良好之金控公司。開發金為避免被其他金控公司併購,必須在短期內回補持股,而中信集團從2004年初到2004年底,也持續透過旗下之「中國人壽」與「中信證券」,大舉加碼開發金之持股,其中「中國人壽」投資開發金之金額,佔其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三點四二,約持有開發金股權百分之二點六七,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比例限制,惟此舉卻引發很大的爭議,蓋中信集團投資開發金之目的是為了取得開發金之經營權,得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動用中國人壽的資金購買開發金之股票,協助中信集團取得開發金之經營權。
從形式上來看,中國人壽投資開發金完全符合保險法資金運用之規範,中國人壽總經理王銘陽係以中信集團旗下基捷投資之名義擔任法人代表人董事,中國人壽並未擔任開發金之董事,介入被投資公司之經營權。惟中信集團成功取得開發金六席董事、一席獨立董事、三席常務董事2(開發金總計有二十一席董事、二席獨立董事、六席常務董事),中信證券總經理並順利出任開發金總經理兼開發工銀董事長,中國人壽之持股確實為關鍵之因素,就中國人壽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而言,有九成左右來自由保戶保費所提列之準備金,保險公司得否動用保戶資金協助關係企業取得經營權即為最大爭議所在。
貳、保險業資金投資股票之規範:
保險業的資金運用限制,主要規範於保險法146條以下,其中第146-1條和146-6條涉及投資股票:
第146-1條:
I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
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II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III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擔任被投資
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IV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
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46-6條:
I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II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III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保險公司對保戶具有未來理賠與給付一定報酬之承諾,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將保戶保險費所累積之保險資金加以運用孳息,以供未來償付義務之需,其中投資股票就是保險法明訂的投資項目之一。 保險法對保險業股票投資之規範,依投資目的不同,可以區分為依保險法第146-1條的一般資金運用,與依保險法第146-6條規範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兩種投資股票的方式。
在146-1條一般資金運用方面,主要投資目的在於獲取股票資本利得與股利收益為主,因為具有隨時可處分(Ready for Sale)之特性,因此保險公司隨時可以依市場情況「落跑」,而不會有任何的牽絆,所以這類的交易在會計的處理上,除特別經董事會決議列為長期投資外,大都以短期投資方式加以處理。又因為股票交易首重彈性與靈活,既然是以獲取投資報酬為目的,保險法對此類投資交易標的,僅限定須公開發行且不限公開上市上櫃,至於有關投資價格與時點等之決定權,均可由保險業自由操作,不須事前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可投資。但在保險法在設計上,為防止保險業風險過度集中以及避免持股過高而介入經營,則訂有投資股票總額不可超過保險公司總資金的35%,以及對單一標的投資上限(以總資金5%與被投資對象股權10%為限)之規定。
至於第146-6條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方面,這是2001年保險法修正時新列入之條款,主要是參考2000年銀行法修正開放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所新增,目的是協助保險業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以提升保險經營本業效率及市場競爭力。 因此在投資目的來說,就在於取得被投資對象之經營控制權,或是意圖建立某種特殊業務關係為主,而且預期短期內並不會處分或出售股票,所以在會計原則之適用上,就必須採取長期投資方式處理。但因為轉投資涉及對被投資公司長期承諾與經營策略考量,在特殊持股目的下,股價不論漲跌都不會輕易出售,因此不具有像146-1條隨時可處分之彈性;相對的,146-6條的投資除承擔股票的市場風險外,更承擔了被投資對象的經營風險,所以保險法規定必須是事前申請核准,並嚴格限制風險控管,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保險業股本減去累積虧損的40%,在概念上,146-6投資類似保險公司必須用股東自己的資金,而146-1則類似以保戶的錢去投資,因此在外界觀感上也會有顯著的差異。
然而,上開規範看似完美,卻仍引發了讓輿論沸騰的中壽案。以下整理中壽案中相關的法律問題,作為本文探討的核心。
一、最根本的問題:保險業資金投資股票可否介入經營:
(一)介入經營可能引發的問題:
利用保險業資金投資於上市股票,若允許介入該投資事業的經營,文獻上認為將引發以下問題:
1、資本重複計算:
保險公司透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介入被投資公司之經營權,將產生資本重複使用(double gearing)的問題。所謂資本重複使用,係指保險公司之資本在保險公司階層計算資本適足率,當保險公司以該資本轉投資其他公司時,又以該資本計算該公司之資本適足率,但事實上此係重複計算同一筆資本,形成資本之虛增。保險公司如意圖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應由股東自行出資並承擔經營風險,因此應將此部分的投資金額由自有資本中扣除,否則將會造成保險公司轉投資時,資本多次使用之不合理現象,且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亦因此增加。目前保險公司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並未將轉投資股票的金額從自有資本扣除,有學者遂建議應學習銀行的作法,在計算保險公司自有資本時,將這些轉投資的金額扣除。
2、槓桿操作問題:
保險業是一種高度槓桿操作的行業,申言之,保險業的股東僅投入極少的金額,即可運用好幾倍的資金(保戶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對於保戶而言是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當保險業配合同一集團一起併購其他上市櫃公司,如果併購成功、且未來被併公司績效卓著,將使保險公司有很高的轉投資收益,因此帶動股價上揚,獲利最大莫過於保險公司的控制股東。然而一旦被併公司未來經營失敗,將導致保險業有鉅額的投資損失,則直接損及對保戶權益的保障。上述的行為,如同一般公司以擴廠理由向銀行借款,後來卻挪用於併購或炒股等高風險的用途,此乃不同利害關係人財富的替換(厚股東損債權人),為負債代理問題的一種形式。有鑑於保戶是保險公司絕大部分資金的提供者(特別是壽險業者),因此從嚴規範保險業的轉投資是有絕對的必要性。
3、長期持有股票風險大增:
假設保險公司意圖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則保險公司需持有該公司股票至少三年以上,然而保險公司的轉投資應有良的投資組合以分散風險,一旦擔任董事長或董事,這些持股就無法因應投資組合調節而出脫。倘若保險公司購買公司股票,具有介入經營權之意圖,勢必得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至股東會結束,入主被投資公司之後,這些股票至少得再持有三年,保險公司手中持有之股票,即無法隨著外在投資環境變動而作調節,無形中增加投資風險,萬一這段期間股票價值大幅跌弱,將蒙受鉅額損失,有損保戶權益。
4、監理的平衡性: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發函解釋,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得轉投資之範圍仍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銀行業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銀行不得從事轉投資,而保險業卻不受限制,造成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銀行、保險公司有不公平待遇,倘若對於保險業利用保戶資金進行併購之行為不加以限制,配合財政部此項解釋將有利金融控股公司藉由旗下之保險公司從事併購,對於以銀行為主體之金融控股公司是立足點上之不公平。
5、其他:
保險資金為向保戶收取的費用,應有中長期、穩定的收益,且以投資報酬率為最高考量,因此保險業投資的公司應是經營良好、報酬率穩健者,保險資金投資後,除非公司有明顯弊案、人謀不臧,否則保險公司不應以其持股影響經營權。意即保險公司購買公司股票,出發點應是認同該公司的經營績效,倘若保險公司一購買該公司股票後,立即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取代被投資公司的公司派,這種情形不合邏輯,應加以限制。
(二)分析:
以保險業資金介入其它公司之經營,甚至為其金控母公司併購抬轎,文獻上認為有諸多缺點,也因此,大部分學者認為有必要對之加以限制,甚至禁絕。保險法146-1條和146-6條即是在這樣的思維下所立的法律。不過,個人認為,保險業資金運用真正應該注意的是:追求獲利、風險分散。上述文獻提到的諸多缺點,提出以下看法:
1、資本扣除問題:
此係會計處理可以加以解決的問題,實則,為追求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只要持有股票,無論短投或長投,都應該將此部份的資本加以扣除,以免業者規避法律。。
2、監理平衡性問題:
持此一論點者主要係從金控法36條7項出發,而金控法36條7項的立意係為維護金控二級制。不過,金控二級制在外國法制上少見,且因我國金控法諸多漏洞,實務上多有違背。因為這個目的而限制金融機構轉投資並不合理。銀行業轉投資因為上述法條已明文禁止,在修法前無解套方法,但是保險子公司、票券子公司沒有必要再為這個難以立足的規則受限制。如果考慮監理的平衡性,更應儘快刪除36條第7項。
3、對被保險人權益無重大影響:
被保險人與股東地位的差異在於:公司的盈虧對股東的獲利影響甚大,而對保戶則無甚影響,被保險人只要在出險時能按契約取得定額的保險金即可,除非公司破產、重整,否則尚無影響被保險人權益的問題。 也因此,以社會觀感或者保險業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費為理由,禁止保險公司從事併購,是站不住腳的。
5、以持有風險大增為由禁止介入經營是本末倒置:
無論保險業者持有股票是不是為了介入經營,只要其長期持有,風險都很高。換句話說,介入經營只是長期持有背後的「動機」之一。如果考慮風險過高的問題,應該是直接立法要求業者分散風險,並且定期對風險做出評估,或要求股票價格低於一定標準時應儘速售出,並將保險業者此一義務明文化,成為股東和保戶受損時向其求償的基礎。限制不得介入經營,係從「剪除動機」著手,縱使不是錯誤立法,也非適當。
真正應該考慮的應該只有兩個問題:槓桿操作、風險控制。這是也是保險業投資其他標的應該注意的。這兩個問題本身亦不可分:正因為保險業者運用高度槓桿從事投資,所以容易投資高獲利也高風險的標的,影響保險業的穩健經營。如果要控制這些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1、限制投資標的:不能投資高風險的標的;2、限制每一標的投入的金額:等同強制分散風險。以上兩者都是我國保險法146條以下已經有的規範。
從國際原則來看,無論巴塞爾銀行協定 或IAIS制定的保險核心原則 ,於金融機構從事證券投資時,都只要求投資的型態多樣化、流動性、投資的價值,或是信用評等,並未要求投資某項標的後,不能行使關於該標的的某些權利。另外,英美等國的保險監理也沒有類似我國保險法146-1條第3項的規定,日本法雖有類似規定,卻相當寬鬆 。從以上國際原則或外國法來看,限制保險業投資股票不得介入經營、不得參與併購活動,應該是不必要的。
(三)總結:
關於保險業投資股票,應從限制投資標的和強制分散風險的角度觀之。而不是限制其行使股東權。行使股東權可能是為了確保投資收益(例如檢閱該公司相關內部財報),也可能是為了介入經營,更有可能是為了協助併購。不過,這些都是投資股票的動機之一,很難說業者於投資的同時沒有追求獲利的目的。從維護被保險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只要投資的股票能獲利,又何必在乎保險公司背後是否有其他動機?從槓桿操作和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在投資標的和金額加以限制,就夠了!
二、保險法第146-1條與146-6條適用問題:
(一)爭議一: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
在中壽案中,開發金公司派曾向主管機關具文指控,指稱中壽假146-1一般股票投資之名,卻行146-6控制之實,而且在中壽在投資期間,大量購入開發金股票,並非看好開發金現有經營狀況,反而是為第三人(中信證券)持股,並意圖共同入主開發金推翻現有經營團隊,不但有違保險業股票投資常理,更有「違法」(保險法146-1)之嫌,而且中壽持股目的係為中信證券而非中壽,將產生利益衝突等等。中壽則立即反擊,主張投資開發金之金額及股數均在當時的146-1規範之合法範圍並無違法 ,並表示對既已投入鉅資,理應進入該公司董事會加以監督及參與決策,以確保公司獲利,而且指出國內許多同業也有同樣做法,該公司並非首例等理由強勢回應。
平心而論來看當時保險法的規範,雙方意見均有可採與可議之處。就中壽投資開金股票是否違法乙節,由於開發金是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保險法146-1規定可投資之條件),且中壽持有開發金股票約佔其保險業資金3 %及開發金資本額的2.6%,確實符合保險法第146-1條有關限額的規定,基本上並無開發金公司派所指控「違法」情節,開發金公司派的指控確有不宜之處。但開發金公司派指稱中壽之後續具體行為已逾越146-1之立法本意,因對整體保險業資金用運用標準適用與監理有關,頗值得主管機關加以正視。
146-1原本規定單一投資標的股權投資上限為5%,90年保險法修正時為放寬投資彈性提高至目前10%,限制股權比率,除避免危險過度集中外,更不希望保險業藉此「控制」並兼營其他行業。因此透過146-1持股去控制並積極介入他公司之營運,不論過去、現在與未來均與保險法之立法本意相違背,不過,2007年修正前的保險法第146-1條中並沒有明確規範,因此導致目前中壽投資開發金乙案,讓主管機關陷入「合法但不合理」的困境中。
此外,2001年保險法修正增列146-6條轉投資之規範,已非常明確將一般股票投資與控制意圖股票投資分流(財政部九十年十月三日台財保字第O九OO七O八一五九號函的內容有更明確的說明),如仔細分析146-6之規定,保險業是否應適用146-6轉投資規範,並非以股權高低為唯一決定標準,而是以投資性質與目的為主,換言之,持股在146-1上限10%以內,並非一定就不適用146-6之規範(在會計原則中區分長短期投資也有類似概念)。
(二)爭議二:短期投資可否介入經營(2007年146-1新增第3項前):
至於壽險業根據當時的146-1條投資他公司可否選任為董監事乙節,過去亦有許多討論與爭議,一說既是屬於146-1之投資,縱使法無明文,仍不宜介入經營擔任董事,一說為了投資安全與監督需要,既然在法令未有明文禁止情況下,行使合法股東權益並依所持股權選任為董事應無不可。依照修正前146-1之立法意旨,保險業雖不應藉此持股控制被投資事業,如果依實際持股達到可被選為董事之程度,基於監督與取得被投資對象資訊之立場,並無積極介入經營並意圖控制者,擔任董事應無違反146-1本意。但保險業透過其他方式(如報載徵求委託書)與實際持股不符方式選任董事,或因擔任董事主導並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時則有待商榷。
依以上分析,中壽投資開發金之金額與股數,是符合保險法146-1規定應無疑義,如中壽依此持股股數得被選任而擔任開發金董事,並從事現行許多保險業以監督與收集資訊目的之任務者(不介入董事會選舉),亦尚稱合理。但如中壽藉選任董事積極介入經營並意圖或實際控制開發金時,則顯然與保險法146-1之意旨有所出入。
(三)限制介入經營之規範:
1、2007年新增146條第3項條文:
中壽案發生後,輿論一片譁然。為了解決本案引發的法律爭議,立法機關於2007年保險法修正時,遂於保險法146-1條新增第3項的條文,禁止保險業藉由投資股份介入被投資事業的經營,第3項條文如下:「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二、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2、自律規範第3條:
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另有諸多關於保險業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其中第3條與本文主題較有關聯,引用如下:
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第3條:
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刺資有價證券時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他人共同
對外徵求委託書。
二、保險業不得持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且與從
屬公司合併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之股份亦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公司實收
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合計不得超過被投資公
司董事總席次之四分之一,且最高以二席為限,並列為長期投資。
四、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
長或經理人。
五、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不得與被投資公司簽訂經營契約,或以其他方式
而擁有被投資公司經營權。
六、保險業因投資有價證券所取得投票權之行使,不得損及保戶之最大利
益。
自律規範與前述保險法146-1條新修正的條文有以下不同處:
(1)不得徵求委託書及與被投資公司簽定經營契約:
此為保險法146-1條第3項條文所欠缺者,就達成「禁止介入經營」的目的而言,自律規範較為周延。
(2)明訂短期投資可改列長期投資,並限制可選任的董事席次:
本條第3款謂:「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合計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總席次之四分之一,且最高以二席為限,並列為長期投資。」保險法146-1條並未規定短期投資可轉列長期投資,縱使新修正條文亦未納入此一規定。且就短期投資改列長期投資,自律規範並限制其可選任的董事席次,此亦為保險法所無。
(3)保險業行使投票權時,不得損及保護的最大利益:
第6款之規定,如何實踐是一個重大議題,是否代表投資嚴重虧損時,保戶能夠對保險業求償?此一保戶的最大利益是不是和保險公司經營者對股東原本所負有的忠實義務造成衝突?均值深究!
本自律規範已於2008年11月20遭到金管會廢止,原因不明。且有關機關目前並未增訂其他相關規範,是否代表自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例如徵求委託說、簽訂投資契約從此皆被允許,值得留意。
3、修正條文分析:
關於新增保險法146條第3項之適用,基於以下理由,不足以阻擋類似中壽案之發生:
(1)藉由壽險子公司收購股票,造成股價攀高,可影響目標公司的防禦行為:
母公司可指使壽險子公司在市場上大舉收購目標公司股票,造成目標公司股價攀高。此時目標公司若欲買回股票以執行防禦,成本大增。
(2)法條僅僅規定不可選任董監,未及「解任」:
因此,母公司大可於董監事選舉結束後,於另外一次股東會中提起解任董監的議案,此時依現行保險法,壽險子公司就可以行使表決權,和母公司協力推翻目標公司經營階層。
(3)自律規範廢除後,尚可透過徵求委託書達成抬轎的目的:
如果主管機關始終沒有訂立其他替代的規範,則如前所述,自律規範廢除後,保險公司仍可能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為併購者抬轎。
(四)總上分析:
根據上一節所得結論:關於保險業投資股票,應從限制投資標的和強制分散風險的角度觀之,而不是限制其行使股東權。
1、不必於法規範上區別長短期:
所投資股票係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本來應該讓保險業者按其投資計畫決定。再說,法律上又沒有辦法定出長短期投資的區別標準,不如還政於會計師。就此點,現行146-1和146-6條未明文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反而是妥適規範。
2、有股份,就有完整股東權,不限制介入經營,也不限制抬轎行為:
保險業者究竟如何看待其所持有股份,並非外人能清楚知悉。如前所述,如果能妥善限制其投資標的和投資金額,沒有必要限制其如何行使股東權。
3、。現行法146-1條和146-6條分別以「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五」和「保險業業主權益」作為投資上限,應該是妥適的立法:
因為保險業者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因為經營的特性較接近,故而可容許其投入較多資金;但若非保險相關事業,顧及維護廣大保戶的利益,則限制其投入的金額較少。146-1條另限制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此一規定強制保險公司分散風險,不要將大量資金過度集中投入單一公司股票,應該也是妥當立法。
叁、總結:
現行的保險法146-1第3項並無意義,應予刪除。無論是依146-1條或146-6條所投資的股票,皆應容許保險業者行使完整的股東權。此外,似乎也沒有必要以短期投資、長期投資來區別規範,因為這是該保險公司會計上自行決定的事項,加上目前會計上對長短期投資的區別標準本來就不明確,似乎不應該以之作為投資限制的標準。現行法146-1條和146-6條分別以「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五」和「保險業業主權益」作為投資上限,應該是妥適的立法。因為保險業者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因為經營的特性較接近,故而可容許其投入較多資金;但若非保險相關事業,顧及維護廣大保戶的利益,則限制其投入的金額較少。此外,146-1條另限制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此一規定強制保險公司分散風險,不要將大量資金過度集中投入單一公司股票,應該也是妥當立法。

保險監理之基本架構

保經代課程講義 保險監理之基本架構

壹、前言
保險監理必須經由不同機構實施,以求將監理目標轉換為可實現之原理及規則。因此,如何在不同之監理機構間針對資源與權責作架構上之配置,以協助達成監理目標,乃保險監理之一項重要課題。
根據「政治力量說」(political theory)之基本主張 ,保險監理政策係由不同之政治團體在不同環境下交互影響而形成(如附圖所示)。
此外,為避免政府公共監理(public regulation)之過度介入及其所衍生之無效率,保險業之自我監理(self regulation)時常成為取代公共監理之方法。



貳、立法部門
為能有效地實施保險監理之相關措施,多數國家皆制定保險立法以建構其保險監理體系。一般而言,各國雖因法律體系之不同而有制度上之差異,保險法之內容可以區分公法(public law)與私法(private law)二種類型。就公法方面而言,一般稱為保險業法(insurance company act, insurance business law) 。其內容由於涉及保險監理之專業技術,不論成文法系或非成文法系國家,大抵以實定法之型態予以表現,藉此維持法律之公示性。就其內容觀之,除規範政府機關監督管理保險事業之營運外,尚包括保險行政監理權限之授與。就私法領域而言,內容以保險契約法(insurance contract law)為主。在成文法系國家,如德、日與我國,保險立法均由立法機關就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詳加規範;在非成文法系國家,如英國,保險契約屬普通法(common law)之範疇,原則上係由司法機關以裁判方式規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立法之基本功能在於提供保險監理之法律依據。究其內容,在於規範保險市場之營運與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包括保單條款、保險費率、商品行銷、理賠程序及財務清償能力等事宜。除此之外,亦須藉由保險立法創設一個專業監理機構以執行相關監理事宜,其內容涵蓋該組織之監理權限、管轄範圍、人力資源、經費預算及監理機構獨立自主性等。
保險立法之最終將是各利益團體間折衝、妥協後之結果。以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制定為例,便是在運輸業、保險業、消費者團體及車禍受難者協會之積極介入下,由起議以至制定公布共歷經十餘年之久。
在大多數場合,消費者團體的聲音經常是較為微弱而模糊的,此乃因大多數隱性之消費者較難凝聚集體力量。如果立法機關缺乏客觀之立場,消費者之權益極易被忽略。相反地,保險業之意見較能清晰地於各種場合中表達,故在監理政策之形成過程中較具支配能力。
有鑑於保險制度之複雜性、專業性及變異性,實施保險監理時必將涉及許多技術因素,實有必要採取成文化法規之加以明確規範。隨著保險服務趨於多樣化、創新化、自由化,以及全球經濟體系趨於整合,利用立法技術將相關事項組織成為具有系統之法規制度,亦為不可或缺之工作。此點可從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歐洲聯盟之單一保險市場(single insurance market)及美國之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之法案數量激增,即可得知。
參、行政部門
保險監理之主要事宜係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行政部門通常會依據立法部門之授權,成立保險專屬監理機構並設置「保險監理官」(insurance supervisor, insurance commissioner) 等專業官僚。
保險監理官之職權範圍廣泛,除業務或財務方面之規範外,尚可發揮影響力以規範保險業者,如道德說服。保險監理官可採行不同之監理措施,監控保險市場之保單條款、費率、行銷及其他程序。保險監理官之性質與功能,似乎屬於「政府三部門之混合體,負責制定規則、解決爭端、並執行政策」(a hybrid of all three branches: it formulates rules, adjudicates disputes and enforces its policy)。
設置保險行政監理機構之主要理由,在於提供幕僚及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相關監理事宜。其扮演之角色,例如:舉辦公聽會以利於各種利益團體發表意見、於解決爭議之過程中尋求完善之監理措施、定期檢討不合時宜之保險法令、著手調查與制定程序、擔任產業清算仲介之角色及協助其他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蒐集相關資訊等。然而,保險監理官經常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進而造成保險監理措施缺乏效率,其原因歸納如下:
一、 政治菁英之干擾
保險監理官之所以會陷入無效率,多半係來自政治菁英之干擾,特別是高階行政首長與立法部門之國會議員。立法部門亦是導致保險監理無效率之原因。保險立法最終乃各方勢力妥協後之結果。不論是民選或是派任,為維持其職位、升遷及預算,保險監理官多半必須回應來自政治環境之壓力。因此,保險監理官必須審慎地行使其職權,避免冒犯具有政治影響力之個人或團體。由於保險業通常具有極強大之遊說能力,當保險監理官堅持其意見時,業者可直接訴諸於立法部門。
二、 監理資源之不足
保險監理官若能將權限授與另一獨立超然之單位,委其代為處理監理事宜,有助於監理效率之提昇,亦可節省主管機關之監理資源。
三、 主管機關與業者間之互動關係
保險監理官與保險業者間之互動關係,會直接影響保險監理之效率。主管機關與產業間之互動乃必然產生之情事,雙方只要能謹守分際,無須刻意迴避。若因此種互動關係而使監理措施偏惠於部份業者,進而導致競爭者與社會大眾居於不利地位時,此時便產生學說上所謂之「捕捉」現象,自應加以防杜。 例如,各國保險法多半賦予保險監理官監理權限,以確保保險費率不致發生超收(excessive)、不足(inadequate)或不公平歧視(unfairly discriminative)之現象。許多開發中國家為維持現有保險業之清償能力,乃利用此項權限釐訂偏高之規章費率。
(保險法第138條得兼營第三類保險)
肆、司法部門
司法部門─法院─亦於保險監理中扮演重要之角色。除非在具有爭議之地帶,法院通常被定位為適用法律而非創設法律之機關;司法機關之工作應僅限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或解釋契約文書上具有疑義之文字。
法院所適用於保險業之任何法律、命令或規則,可能會帶給保險市場極大之影響。當法院解釋任何有關於保險之法律、命令或規則時,若其結果異於其他監理機關時,法院之解釋將產生拘束此等監理機關之效果。其結果,保險市場將可能因此而面臨結構上之改變。South-Eastern Underwriters Association (SEUA)一案對於各州與聯邦政府間之監理權限劃分,有極重大之影響,美國最高法院判定「聯邦反托拉斯法」應適用於保險業,導致美國保險監理體系因而產生一連串之改變。 在我國,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憲法解釋案具有極大之影響力外,一般法院之判決亦會產生相同之效果。例如我國最高法院對於複保險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之法律見解,深切影響人身保險市場之實務運作。
相關於保險之任何保單條款、法令規章及市場實務,皆應以明確之文字表達。事實上,此等文字經常是含糊不清且令人難以理解。法院於行使職權時,可發揮二項基本功能:一方面,可監督其他政府部門施行監理之適法性;另一方面,當保險契約發生疑義時,亦可以衡平之角度,釐清當事人間之紛爭。
行政機關所制定之行政命令或規則,不得逾越法律所設定之範圍。然而在實務運作上,保險監理官所制定之行政命令,時有逾越母法之情況發生。當此等行政命令遭受質疑而引發爭議時,受理之法院得以拒絕,甚至撤銷此等「違法」之行政命令。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相較於前者,法院較常受理解決保險當事人間之爭端。法院所為之司法監理,可以平衡當事人間之不公平地位。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法院可視為「保單持有人之最後訴求」( Policyholders’ Last Resort, PLR)。換言之,當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怠於行使其應有之職權時,法院可以發揮其「法官造法」之功能,創造或援引必要之法律原則以為救濟,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免於遭受侵害。
就司法監理之效果而言,由於法院僅得受理當事人所提出之爭議,其影響層面自然有限。但是,雖然司法解釋僅及於特定之法律關係或保單條款,對於保險業之間接影響卻是極為深遠。標準化保單之採行,乃保險實務上之必要方式,法院對於保險法令及保單條款之解釋,將會對未來之保險交易產生拘束,進而影響保險市場之運作方式。
保險交易上之爭議,大多數涉及保單條款之解釋。於解釋保單條款之時,法院通常先依據其文字意義,以探求契約訂定時當事人之真意。若有文字上有疑義產生,則適用「有利於相對方」(contra proferentem)之法理,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由於保險乃典型之附合契約,保單條款之內容多由保險人擬定,被保險人鮮有置喙之餘地。因此,當保單條款發生疑義時,自然是保險人締約上之過失,故應採有利於其相對方(被保險人)之解釋。
美國部份法院甚至採取所謂之「合理期待原則」( Doctrine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 DRE) ,作為司法解釋上之補充。在此項原則之適用下,當保單條款文義抵觸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時,縱使並保單條款無疑義發生,法院仍會承認該項合理期待而拒絕適用產生抵觸之保單條款。
司法機關在保險監理上所能發揮之功能,無法像立法與行政機關般顯著。其主要原因為:
一、 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及認定證據之能力;
二、 僅能被動地受理當事人提出之案件,無法主動行使其職權;
三、 不同法院間之意見紛歧,亦較難予以協調統一;
四、 社會大眾對於法院之要求與期待,與其他監理機關之標準不一。
然而,在審理保險訴訟案件時,法院可以發揮其監理機能至一定程度,規範保險人下列之不當營業行為:
一、 杜絕保險仲介人在行銷上之不當行為,如詐騙或欺瞞。就此,法院會援引侵權行為或禁止抗辯(estoppel)之規定,迫使保險人承擔因而產生之法律責任。
二、 防止保險人利用保單條款之文字技巧,變更應有之基本承保範圍。亦即法院運用司法解釋之權限,以救濟保單持有人所遭受之不公平。
三、 禁止保險人濫用不當之程序拖延或拒絕理賠。若法院能對於惡意拒絕理賠之不肖業者施以適當懲戒,勢必可收警惕之效果
伍、自我監理機構 (self-regulatory agency)
保險先進國家,自我監理乃最早之保險監理型態。保險業界體認有重視公共利益之必要,自我監理制度遂成為取代公共監理之方法。在自我監理制度下,保險業界得以成立自律組織以合作、協調方式進行自我監理事宜,例如,基本保單條款之標準化、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營業專業規範等。此等組織經常會制定專業倫理守則或其他類似之規則,藉以消弭保險市場之不當或非專業之營業行為。
就其性質分析,自我監理涵蓋數種不同態樣。其差異取決於因素:
一、 獨占力(monopolistic power):即自我監理機構所具有之權力;
二、 要式程度(degree of formality):透過正式程序所取得之授權;
三、 法律地位(legal status):所制訂之監理準則所具有之拘束力;及
四、 外界參與程度(degree to which outsiders participate):保險業以外之機構參與、執行監理準則或監督自我監理之程度。
自我監理制度較政府之公共監理具有效率,其原因如下:
一、 成本發生較為低廉:監控與執行成本較為節省:
二、 監理型態較具彈性:
三、 成本負擔內部化:
自我監理制度亦有其缺失。
就法律層面而言,如果組織缺乏民主程序之正當性,自我監理機構所掌握之權限非常容易遭人誤用(球員兼裁判)。
就經濟層面而言,行業內之自我監理容易導致反競爭(anti-competition)。 例如,以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或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作為偽裝,對競爭者要求較嚴格之資格要件,限制其取得營業執照。
持平而論,採行自我監理之監理方式,必須同時考量其正面及負面因素後,再評估其效能。
陸、我國保險監理制度
我國亦有符合上述理論之各種保險監理機構。
就立法部門而言,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保險監理之重要法源依據如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簡易人壽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其制訂與增修皆須經由立法院之議決。
就行政部門而言,保險事業攸關國家金融財政,除另有其他法律規定外,其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轄保險局,負責掌理事項如下: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國內及國際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保險市場之管理;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保險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審核;保險業務之檢查;保險之涉外事項;保險人員之考核;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之管理;違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及其他保險管理事項。
就司法部門而言,保險訴訟案件之審判,各級法院負責保險法令之適用與解釋,以解決保險契約當事人之爭端。司法院亦設大法官會議負責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對於保險法規之合憲性與一致性,亦有拘束之效力。
就自我監理機構而言。重要者如人壽保險業商業同業公會與產物保險業商業同業公會。此等公會之宗旨在於維持與增進同業共同利益,並工作事項與自我監理有相關者包括:營業之調查、研究、發展、宣傳及統計;會員營業弊害之矯正;違章處理暨糾紛調解;營業規章及保險費率之議訂;及相關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等事項。
我國現行保險監理體制雖然大致符合上述學理所論,然而相關機構於實施保險監理時仍有若干缺失,改進建議如下:
一、 貫徹保險法規之一致性(保險法問題)
二、 加強保險立法過程之透明性
保險法令之研擬似乎不應再以傳統方式進行。若無涉及商業或業務機密,似可將各項修正議案於相關網站公示並進行線上公聽,以利社會各界取得資訊後貢獻意見。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之研擬訂定各項監理原則之程序,便採取類似模式進行意見徵詢。
三、 維護行政專業官僚之職權獨立
保險監理官僚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從而提昇行政效率。如果保險監理官僚必須不斷地應付來自各種政治力量之干擾,又如何能要求提昇行政效率?行政院成立金融監理委員會以求金融監理機關之職權獨立,即屬因應做法。
四、 司法機關應發揮法官造法之功能
在保險法規無法發揮功能時,法院應該適時地發揮職權,探求真意並求取當事人間之衡平,如此方能真正地彰顯司法正義。(複保險列於保險法總則章之中)判決複保險適用於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場合,不僅背離保險學理,更因而損及眾多保險消費者之權益。對於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所制訂之法律與命令,司法機關亦應扮演監督制衡之角色,於適用法令時,充分檢視有無抵觸憲法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 強化保險產業之自我監理機能
柒、結論
保險監理係透過政府之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門而實施,且各有不同之職責:立法部門必須制定符合市場現狀之保險法令,以作為政府機關執行保險監理之法源依據。行政部門必須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根據立法部門所授予之權限,審慎地監督與切實地管理保險業之營運。司法部門則應透過其解釋法律與法官造法之功能,補充立法及行政部門忽略之部份,扮演保單持有人最後訴求(policyholders’ last resort, PLR)之角色。
為避免公共監理之過度介入及其所衍生之無效率,保險業界之自我監理時常成為取代公共監理之方法。我國保險監理體制中雖有實施立法、行政、司法與自我監理之機構,但仍有若干缺失仍待改進。立法部門應貫徹保險法規之一致性並加強保險立法之透明性,行政部門應維護行政專業官僚之職權獨立, 司法部門應發揮法官造法之功能,保險產業應強化自我監理機能,如此方能提昇我國保險監理之效率。

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保險監理之目標

保經代教材 保險監理之目標

壹、前言
貳、保險監理之內在目標
保險監理之內在目標與保險事業之營運有直接且密切之關聯,其內容主要包括「確保保險財務安全」、「維護保險交易公平」與「促進保險市場機能」三項,茲分述如下:

一、確保保險財務安全
保險人對於保單持有人負有「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
最重要的,應為保險人之財務能力是否足以清償其未來之保險債務。
維持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監理措施必須審慎監督保險人之財務運作,確保保險業之財務安全。
二、維護保險交易公平
於保險交易過程中,存有「資訊不對稱」、「議價力量懸殊」及「損害性信賴與合理期待」等不公平之因素,
造成保險人得以因此而從被保險人處獲取不正當之利益。
保險人會因被保險人之道德危險或心理危險而蒙受不可預期之損失。
(一)、資訊不對稱
所謂「資訊不相稱」(information asymmetry),係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有資訊取得方面之不公平。
從保險人之觀點,因被保險人較為瞭解其投保之危險之性質,故較具有掌控或影響該危險之能力。縱使大多數之危險可經由統計或精算之方式加以偵測與衡量,就保險人不易取得之若干資訊,被保險人仍有隱匿或不為充分揭露之可能,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之情形遂於焉而生,進而損及保險之健全經營。此點將於後文中再行說明。
從保險消費者之觀點,保險涉及許多複雜因素之無形產品,特別是在保費計算與保單條款二方面。一般投保大眾難以衡量保險產品之真正成本。另一方面,對於大多數投保大眾而言,保單條款之內容,常使用許多艱澀之專業術語,故頗難以理解。由於保險契約具有附合性,因此,無法如保險人般掌握通盤之交易資訊。監理機關有必要代針對保險產品施以適當之審查與監督。
(二)、議價力量
於保險行銷之場合,為求大量行銷並建立可資使用之統計資料,保單之標準化乃必行之趨勢。缺乏議價空間,常導致保險消費者陷於「接受或拒絕」(take it or leave it)之困境。此外,保險人因具有主導保單條款之優勢地位,故有左右保險契約當事人權義關係之可能。其結果,造成保險當事人議價地位之不平等。
為緩和此種不公平所產生之效果,許多行政或立法方面之監理措施,皆有限制保險人主導地位之作用,特別是在強制保險之場合。另一方面,在處理賠案之過程中,由於涉及損失理算與原因鑑定之專業知識,不肖之保險人利用其優勢之議價地位,故意拖延理賠,藉此從被保險人處獲取不正當之利益。實務上為求儘速取得保險金以疏緩財務上之困境,或免除第三人求償時所造成之困擾,被保險人常被迫接受不公平之理賠協議。
(三)、合理期待
被保險人客觀上所「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之保障範圍,與保險人實際上所提供者有所差距,但被保險人仍信賴此種有缺陷之保障。其結果,被保險人將被迫承擔超出其合理期待範圍以外之危險。倘若因此等危險而導致損害之發生,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此種之損害,損害性信賴之情況將會因而產生。例如,我國汽車保險實務中,行銷人員常將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等三項產品組合,而以「全險」一詞稱之。不知情之投保大眾,常誤認該產品組合業已提供「全面性」之保障。其結果,造成此類車險理賠糾紛之層出不窮。
為平衡上述之不公平,若干保險立法與法律原則常為監理機關所採用,特別是在司法監理之場合。例如,保單條款通常是由保險人擬定,故當其內容發生疑義時,法院應採「疑義利益歸諸被保險人原則」,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相對方)之解釋(contra proferentem),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亦有此規範。此外,若就保單內容保險人有誤導被保險人之情況,英美法系之法院常引用衡平法之若干原則,如「棄權」(waiver)或「禁止抗辯」(estoppel),以利於司法上救濟。尤有甚者,在保單文字並無疑義且保險人亦無誤導被保險人之情況,美國若干法院更適用所謂「合理期待原則」 ,以維護保險交易之公平。
(四)、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
上述三項之內容,皆為被保險人之一方於保險交易過程中可能蒙受之不公平。至於本項所謂之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則屬對於保險人造成不公平之因素。由於均屬被保險人之內在因素,保險人頗難偵測與控制。
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直接影響保險人之經營成本,危害保險人經營安全與社會之公序良俗 ,故有加以抑制之必要。保險法令或相關法律原則,亦有防止或降低此等危險因素之效果。例如,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保險利益、共同保險條款及代位權等。
三、促進保險市場機能
保險市場之健全發展,可以帶動一國之經濟成長。如何透過監理措施以促進市場機能,進而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乃保險監理之另一項內在目標。
一般而言,保險市場之充分競爭與否,取決於下列基本要素:
(一)、 (atomicity):市場必須包含足夠數量之買賣方,以確保單一成員無法取得市場之主導地位。
(二)、「透明性」(transparency):市場之情況必須儘可能地透明化。產品間必須具備某種程度之同質性,以利消費者之客觀比較。
(三)、「資訊」(information):買賣雙方皆能在市場中,以最低廉之成本取得相關資訊,以利其對於產品之價格、品質及市場變動,作成最佳抉擇。
『完全競爭市場或充分競爭市場的特性』
保險為無形商品、關係複雜及產業多變,市場紀律必須加以建立。一般而言,此種針對市場秩序與機能所為之監理措施,概稱為「市場行為之監理」( market conduct regulation)。涵蓋於保險經營之四個主要部份,即行銷廣告、核保、費率與理賠。其目的不僅止於保護消費者之權益,更有提高市場競爭機能之作用,使社會大眾能對保險市場產生信賴。此類市場規範可經由監理機關與產業公會間之協調合作而制定。監理機關除宣導此等市場規範外,尚須在蒐集市場資訊之過程中,嚴密監視違規之業者 ,必要時應施以不同層度之監理措施加以糾正。以維持保險市場之秩序。
參、保險監理之外在目標
保險監理之外在目標,雖與保險事業之營運無直接關連,但常涉及一國之公共政策。監理目標可分別從政治、經濟及社會三方面加以探討。許多保險監理目標常同時牽涉不同領域之公共政策,頗難單純地界定其領域之歸屬。例如,「保護本國保險市場」之監理目標,便可能同時涉及一國在政治、經濟及社會方面之政策。
一、政治方面
從政治之角度觀察,保險監理外在目標之範圍極為廣泛,本文僅重於目前較為顯著議題:即「地區保護主義」與「保險市場自由化」。
(一) 地區保護主義
多數開發中國家及若干已開發國家,限制外國保險人進入本國市場從事「跨國貿易」(cross-boarder trade)或「設立貿易」(establishment trade)之相關法令,大多具有地區保護主義之色彩。按地區保護主義之形成,其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三項:「保護本地之保單持有人」、「保護本國之保險市場」及「保護國家之整體經濟」。茲分述如下:
1. 保護本地之保單持有人
保險人因失卻清償能力而無法履行契約時,不僅會造成保單持有人之財務衝擊,亦可能影響第三人之權益,甚至造成社會之動盪。因此,政府有義務監督保險人之財務安全,以保障消費者與社會大眾之權益。
開放保險市場將為此項工作帶來難題。在「跨國貿易」之場合,保險監理機關無法直接管制境外之外國保險人,較難防止其對本地消費者之詐騙,亦無法監督其清償能力。此何以多數國家均限制其境內人民透過跨國貿易之方式購買境外之保險商品。相同情況亦可能發生於再保險市場。若外國再保險人失卻清償能力,可能因骨牌效應而危害一國保險市場之安全,從而導致當地保單持有人之權益受損。因此,近年來許多開發中國家已逐漸重視外國再保險人之安全性。
「設立貿易」而言,一旦容許外國保險業進入國內市場,為配合市場競爭與國民待遇原則,相關之監理架構與措施必須調整。監理技術未達相當之水準時,可能造成監理上之難題。若貿然開放市場供先進國家之保險業者進入,可能導致市場秩序之紊亂。外國保險業,監理機關僅能監控其境內之營運,境外之業務狀況根本無從得知,尚須倚賴他國監理機關之協助,故其監理效果自然難以與前者相比。開放市場是否真正會為本地消費者帶來較佳之產品與服務?競爭機能將會因市場開放而提高。但實力強大之跨國保險集團可能以傾銷之方式掠奪市場。長期而言,對本地之消費者未必有利。有鑑於此,多數開發中國家對於保險設立貿易,多持保守態度。
2. 保護本國之保險市場
保護本國之保險市場主要有二項基本目的:一為保護本國未成熟之保險業者;另一為避免浪費與毀滅性之競爭。新設立之本國業者應受政府之保護,直至足以與外國業者競爭時為止。外國保險業,多屬大型跨國性金融保險集團。不但可利用其全球性營運網掌握競爭優勢,進出國際金融市場之管道亦較為通暢。開發中國家之保險業者,缺乏雄厚資本,自難與大型外國保險業相抗衡。本國業者多年努力累積下之成果,便可能因急速或大規模之市場開放而喪失殆盡。
市場競爭雖然可以促進產業之營運效率及鼓勵產品之設計創新,但過度之競爭會侵蝕保險人之財務安全,反而成為市場發展之不利因素。例如,根據美國政府於1910年對於火災保險業之調查顯示,毀滅性價格競爭造成許多保險人之失卻清償能力。探究其原因,在於若干保險人以極低之價格爭取火災保險業務,其他業者被迫跟進,而未考量保費之足夠性。其結果,造成保費不足之情況持續惡化。後因大型火災事故之發生,從而導致火災保險業全面性之失卻清償能力。
3. 保護國家之整體經濟
不論是何種型態之保險,由於保費收取與賠款支出間之時間差距,營運時自然會產生資金累積之現象。由於保險市場具有聚集資金之策略性功能,在總體經濟之考量下,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均堅持保險市場所聚集之資金,應導入本國之資本市場,以協助國家之經濟發展。
如果保險業務透過境外貿易之方式安排至國外,則流失之保費便無法導入國內之資本市場;縱使外國保險人利用設立貿易之方式於國內營運,亦可能將累積之資金匯至母國之總部,而無法對本國資本市場提供實質之貢獻。因此,限制保險之境外貿易與設立貿易,遂成為維持保險資金於國內之資本市場之一種方式。
撙節外匯(賺外國的錢會累積外匯)乃開發中國家採取保護主義之另一項重要原因。從開發中國家之觀點,一般認為任何非必要性之外匯流失,不論是購買過多外國之保險或再保險,或是資金之匯至外國,均應儘量避免,以免造成國際收支上之赤字。保險業務以保險或再保險方式由外國保險業承受,其衍生之超額盈餘將會因此而流至國外,造成外匯之流失。 為避免因外匯短缺而影響國家之整體經濟,許多開發中國家乃對涉外保險採取嚴格之限制,此點於再保險之場合尤為顯著。
(保護主義與超級301)
(二)、保險市場自由化
保險市場自由化乃近年來保險監理上重要課題。為因應世界貿易與服務自由化之趨勢,開發中國家之保險市場皆面臨衝擊。保險市場自由化之內容大致包括: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廢除對費率與產品之實質監督、加強清償能力之監理、廢除國營保險公司之壟斷及取消強制分保予本國再保險人之規定等項目 ,其中又以對外國保險人開放市場之議題最引人注目。
在保險市場自由化之過程中,國際間之多邊貿易談判具有極為深遠之影響。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ax and Trade, GATT) 之烏拉圭回合(the Uruguay Round)談判之內容中,協商後之貿易「減讓」(concession)業已列入各國自由化承諾時間表之中,並將成為該協定之重要部份。至1994年,已有約五十個國家已開始推動保險市場自由化之承諾。其中,對於再保險及轉再保險業務,由於具有強烈之國際性,幾乎所有國家皆已將其列入承諾之中。至於人壽保險業務,因涉及一國之國民儲蓄與投資,大多數國家仍採取保留之態度,無意開放外國保險業介入該市場。
保險市場自由化之推行,亦可歸因於來自若干崇尚貿易自由國家之壓力。從此等國家之觀點,多邊談判並非促成其他國家開放市場與自由化之唯一方法。例如,美國仍可使用其貿易法案之第301條款,以強力之單邊行動迫使他國開放市場,達成其所謂之公平競爭。 此外,美國官員曾表明於「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Trade in Services, GATS) 完成之後,對於主張享有最惠國待遇之國家,美國仍會使用第301條款以迫使此等國家開放市場。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市場通路、設立貿易、國民待遇、無歧視性、透明化與公平競爭等原則必須加以尊重。 如此一來,無疑地將會改變市場原有之結構與環境。有鑑於此,如何調整現行監理體制以資因應,遂成為保險監理重要目標之一。
二、經濟方面
保險監理在經濟方面所欲達成之目標,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三項:
(一)、促進國家之經濟發展
保險制度之基本目的在於為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提供財務上之援助,以彌補因危險事故發生所造成之損害。保險制度中消化(Risk Transfer)與分散危險(Diversification;Risk Pooling)之功能,亦能協助產業處理若干巨災或累積危險。保險市場對於一國之經濟發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如何利用保險制度協助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屬保險監理重要目標。
(二)、保險資金之引導與管制
保險具有資本聚集與流通之功能。因此,保險資金之管理不僅攸關保險當事人之權益,亦在國民經濟體系中扮演重要之一環。適度地引導保險資金支援特定政策,有助於一國經濟之整體發展。許多國家均堅持保險市場所聚集之資金,應導入本國之資本市場,以支持公民營企業之資本需求或支持政府之財經計劃。例如,多數國家皆採立法方式,引導保險資金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投資於公共開發計劃。(保險法146條系列的修正)
另一方面,隨著業務之成長與規模之擴大,與日俱增之保險資金將對於社會經濟結構與資本形成,將產生極為深遠之影響。除支援生產事業之資本需求外,保險業雄厚之財力,常足以影響一國之金融市場。為防止保險資金遭受不當之濫用,確保金融市場之安定,保險資金之引導與管制,實為保險監理之重要課題。
(三)、外匯管制之考量
對於開發中國家,任何非必要性之外匯流失,均應儘量防範,以避免造成國際收支帳上之赤字。利用保險監理以管制外匯流失,乃一般採行之措施。開發中國家所採行之「國家再保險制度」 ,除能培植國內市場之承保能量以抗衡國際再保險集團之外,尚有外匯管制之功能。相對地,對於保險市場較發達之已開發國家而言,由於擁有先進之核保技術與雄厚之承保能量,其國際保險交易多能為本國創造外匯收益。因此,政府多持積極態度鼓勵業者從事保險或再保險服務之輸出。在此理念下,監理政策將傾向於市場之開放與自由化,英美二國可視為此等國家之典型。(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化)
三、社會方面
隨著社會大眾對於保險服務之需求日增,保險已成為社會中之一種公共財(public utility)。除須接受政府嚴密之監理外,保險業尚須適切地為社會提供服務,以回應社會對保險之需求。 由於保險具有強烈之社會色彩,並受到變動之社會環境所影響。因此,遂產生保險監理應善盡「社會責任」之主張。
保險監理之「社會責任」,意指保險監理機關必須關切社會動態,針對社會之變遷與需求調整監理內容;必要時,尚須引導保險業因應此種變遷與需求。 此種情況下,監理機關必須針對具有社會重要性之項目,定位自己所扮演之角色。換言之,監理機關之工作並非僅限於監督管理保險市場之運作,尚應積極地鼓勵或引導保險業回應社會大眾之保險需求。
社會大眾對於保險服務之需求,一般可從保險產品之「可獲得性」(availability)與「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二方面加以討論。社會公益之危險,可藉由保險制度予以社會化。強制保險制度之產生即為危險社會化之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場合,藉由強制要求所有汽車駕駛人投保責任保險,將汽車事故之責任危險予以社會化,從而達成保障車禍受害人之目的。此外,在許多具有社會保險性質之健康保險或年金計劃,保險已並非全然是市場經濟下之產物。事實上,此等保險已成為一種社會安全制度之延伸。
對於社會大眾所迫切需要之保險服務,監理機關有義務鼓勵商業保險人或政府相關機構興辦與提供。以美國為例,對於一些無法獲得保險保障之劣質危險,商業保險人可能必須以類似於「危險分派計劃」(assigned risk pool)之方式承接;否則,政府便須安排公辦之「剩餘保險計劃」(residual insurance plan)加以補充。若商業保險人根本無意提供此等保險,政府必須辦理此類保險,例如失業保險、老年與退休年金、颱風或洪水保險等。 另一方面,保險產品之「可負擔性」之議題則關係被保險人支付保費之能力。其著眼於某類保險所有購買者之保費負擔能力,並強調保險成本不應超過一般被保險人所能合理負擔之數額。(微型保險)
肆、結論與建議
保險監理之目標可概分為內在目標與外在目標兩類。內在目標主要包括「確保保險財務安全」、「維護保險交易公平」與「促進保險市場機能」三項;外在目標與保險事業之營運雖無直接關連,但涉及一國之政治、經濟及社會等方面之公共政策。
保險監理因具有複雜性與多樣性,不同目標之間時有衝突。因此,當監理機關於釐定監理政策時,必須權衡各目標之輕重。在崇尚自由貿易之國家,保險監理較偏重於與保險營運相關之內在目標,如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強化市場機能等目標。反觀多數開發中或經濟轉型之國家,政府為借重保險在政策上之功能,外在目標遂成為保險監理之重心。例如,許多資本短缺之國家,利用監理措施將保險資金引導至政府債券或公共開發計劃,以紓解財政困境並協助經濟發展。我國現況,似應體現下列之保險監理目標:
一、加強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之初,不肖業者或從業人員造成國人對於保險存有不良印象。近年來,主管機關所持續推動之市場行為監理,如杜絕不公平之行銷與理賠實務。以汽車損失險為例,隨著保費之調升,已使一般消費者無力負擔而拒絕投保,逆選擇之情形十分嚴重(?)。事實上,此係不肖之汽車仲介商、保修廠與保險從業人員(?)之中間剝削所共同造成。如何確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乃主管機關所必須繼續努力之目標。
二、重視保險監理之社會責任
保險監理實施時應考量其社會責任。對於社會大眾所迫切需要之保險服務,除應積極鼓勵商業保險人或要求政府相關部門興辦外,主管機關尚須監視其成本結構與理賠支出,以求符合「可獲得性」與「可負擔性」二項目標。許多攸關民生之政策保險,如全民健康保險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均已實施多年。針對此具有社會性之保險服務,如何達成上述二項目標以滿足社會之需求,乃監理機關所面臨之挑戰。
三、加速保險市場之自由化與國際化
服務貿易自由化已成舉世之趨勢。因此,保險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已成保險監理之重要方針。然而,現行保險法令中仍有若干不合時宜之處,導致國內市場無法與國際市場完全接軌。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適足性之規定,雖經修正,仍不符合當前國際間之趨勢,形成保險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之障礙。 針對此類障礙,如何修正保險法規予以排除,亦為當前保險監理上之另一項重要目標。
四、確實執行保險財務面之監理
市場開放,將淘汰若干效率不佳之保險業。如何使其平穩地退出市場又不致造成市場之動盪,根本之道,應先修正以往不容許保險業者倒閉之觀念;切實監控保險業者之清償能力,確保保險業者具備基本之財務安全。一旦失卻清償能力之案件發生,主管機關便能根據此項基本財務力量,配合安定基金,及時引導業者退出市場。先進保險市場於進行保險市場自由化之同時,皆加強保險財務方面之監理,主管機關體應落實執保險財務面之監理,以確保投保大眾之權益不致因激烈之市場競爭而受到侵害。(96年保險業法修正重點)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保險監理基礎理論

保險監理基礎理論 參考自林建智教授文章
壹、前言

保險監理 之相關課題的基礎性問題:
1. 保險監理存在之理由為何?
2. 保險監理欲達成何種目標?
3. 保險監理涵括之範圍為何?
4. 保險監理如何實施?


本文只先就保險監理之基礎理論加以探討。未論及保險監理之目標、內容及實施方式等議題。
為尋求政府監理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各種學說,從不同角度,為政府監理歸納出合理之理論基礎。
保險監理體系下之相關人員,可藉此明瞭其所處之地位及所扮演之角色。有助於監理措施之實施,進而促使監理目標之達成。
貳、公共利益說
「公共利益」一詞,常因時空因素之變遷而改變,頗難加以界定。本文僅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提供概念上之釐清。
若從行為人之動機著眼,私人利益乃出自於「自我關切」(self regarding)之動機;公共利益則源自「他人關切」(other regarding)之動機。凡基於優先考量自我而追求之利益,即屬私人利益。相反地,凡優先考量他人或公眾之立場,而以「意識形態式」(ideology)之集體性行為所追求之利益,則可歸類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說」主張政府監理性質上為一種公共補償,其目的在於消除或降低因市場缺失(market failure)所產生之附帶成本。例如獨占行為、毀滅式競爭、私經濟力量之濫用、及外部因素所產生之影響。為因應公眾之需求,政府必須適度地干預市場之經濟活動,以避免因市場缺失而造成不公平或無效率。因此,政府監理成為政府保護公共利益之一種之必要性措施。類似於此之主張,屬公共利益說。
保險事業與公共利益有著密切之關聯。自一九一四年起,美國最高法院即認定保險乃一種深受公共利益影響之行業 。此為「公共利益說」經常成為保險監理理論基礎之主要理由。以下分別就經濟面與非經濟面二個角度,探討保險之公共利益。
一、經濟面之公共利益─資源之有效配置
就經濟面之觀點,保險監理之目的在於矯正若干市場缺失,以求資源得以有效配置。保險市場資源配置,係指潛在之保單持有人於購買保險與損害防阻之間所為之選擇。在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無需人為干預,資源將於損害防阻與保險保障之間達到均衡,達到最有效率之狀態。然而,保險市場具有下列特質,導致若干市場失靈,妨礙資源之有效配置。
(一)、進入(保險市場)障礙
完全競爭市場市場進出自由,保險市場則否。因為任意進出市場,抵觸保險監理之首要目標 ─ 財務安全與市場安定。如容許市場參與者擁有進出市場之自由,將影響保險業之財務穩健及投保大眾對保險市場之信賴。因此,各國保險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市場多設有限制。
此外,除因依法被強制結束營業外,保險業務未了責任亦使業者較難任意地退出市場。
保險主管機關所為之市場進出障礙,使具有競爭力之潛在保險人難以進入,亦變相地為劣質保險人提供保護,使其免於市場競爭而遭受淘汰。保險之價格(即保險費)便無法透過市場競爭機能達到均衡,因而發生資源配置無效率。
(二)、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之問題影響保險市場。就消費者角度,保險商品複雜性,大多數保單持有人難以評估保險商品之內容。除非另行投入成本以獲致相關訊息,如支付佣金以委任專業之保險仲介人。
就保險業者觀點,保險經營受道德危險(moral hazard)與心理危險(morale hazard)所衍生之交易成本所困擾。道德危險,指被保險人故意促使損害發生或任其擴大之危險因素。 心理危險者,指被保險人忽略其應有之損害防阻工作之危險因素。 被保險人保險之後,便對投保財物之保全工作漠不關心,增加損害發生之機會。上兩者均使被保險人於購買保險後,降低或扭曲其原有之損害防阻意願。
(三)、外部性
經濟學家所稱之外部性 (externality)。外部因素乃市場中產生之社會利益或成本,轉嫁給與市場交易無關之人。一般而言,保險市場之外部因素可分為危險社會化與危險分類。
危險之社會化,在若干強制性或政策性保險之場合,某些危險行為所產生之成本,並非完全由行為人自行吸收,而是轉嫁於社會全體大眾。高危險汽車駕駛人之汽車責任危險,商業保險人通常不願承保。為保障車禍受害人不至於求償無門而造成社會問題,各國政府多將此等危險予以社會化,於是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無過失計劃」(no fault plan)之設計。其結果,容許高危險汽車駕駛人繼續駕車所產生之成本,並非全然由該等駕駛人自行吸收。超出其自行負擔之部份,係由全體汽車駕駛人或投保大眾承擔。事實上,此類外部因素乃政府之公共政策下之產物,並非由市場本身所造成。 (台灣汽車保險市場的酒償險類似)
危險分類,乃商業保險下之必要制度(Risk Allocation)。商業保險強調個人之危險與保費間必須具有公平性。個別危險有高低之別,故不同被保險人應分攤之保費亦應有所差異。實務上,無法精確地逐一估算每一被保險人之實際危險。乃根據可為社會接受危險歸納於同一類別,再依據各類別之損失經驗洽收保費。同類危險中若有高低之別,將造成之良質危險貼補劣質危險之現象。(逆選擇)
在此種制度下,若透過保險予以外部化(Risk Transfer),將導致其損害防阻之意願降低。危險管理者自知其損失機率高,但其保費卻相對低廉時,便會選擇保險。如果再行加強損害防阻之措施,類似經濟上之非理性行為。
以上所述,「公共利益說」之基本主張在於保險市場之缺失,無法滿足有效率市場之基本前提。基於保障公共利益,促使市場資源有效配置,政府公權力有介入之必要。此僅為政府實施保險監理之「表面」理由,並非「絕對」理由。因為政府監理矯正保險市場之缺失,其效能並不一定較私法制度或市場自有機能更好。甚至不足以彌補其增加之交易成本或其造成之資源不當配置。
二、非經濟面之公共利益
資源有效配置,強調創造經濟上之利益,卻忽略非經濟面之公共利益,如公正、合理與衡平等理念。較適當之監理決策思考,除資源配置之有效性外,社會整體財富與保障之分配是否公正、合理與衡平,亦應列入考量。於保險之場合,此等非經濟面之公共利益包括:公正之危險分配、保險當事人間之衡平及共同體利益:
(一)、公正之危險分配
將社會資源分配於遭受不幸事故之受害人,如遭受體傷、疾病或失業之人,以達成所謂「分配的正義」(distributional justice)。經由保險制度之運作,可集合所有被保險人之整體力量(Risk Pooling),填補受害人之個別損失。
保險制度有其限制。許多車禍案件發生時,受害人可能無保險,又因加害人逃逸而無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失必須由受害人自行承擔。大多數之已開發國家,甚至部份開發中國家,皆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車禍補償基金之設置,以保障車禍受害人。為求達成分配的正義,政府監理實有存在之必要。
(二)、保險當事人間之衡平
英美法系中存有衡平法(equity) 制度,旨在維持當事人間之衡平關係。政府監理針對保險交易中,造成當事人間不公平,有介入之必要,大致可歸納為四項:
1、資訊不對稱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有資訊取得上之不公平。被保險人對於保險產品,無論在保單條款或價格方面,均難以評估。保險人方面,除專業知識,對其所設計之產品熟悉。交易資訊,自有不相稱之處。
2、議價力量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議價力量,可從行銷與理賠來看。保險為求大量行銷與建立統計資料,均使用標準化保單。除少數大型案例,故保險契約多為附合契約。就理賠而言,保險人可利用損害發生時,被保險人財務陷於窘困或受第三人求償之際,故意以拖延理賠之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公平之理賠協議,進行剝削。
3、合理期待
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保障範圍,與實際之保險內容間有所差距。然而,此種錯誤信賴卻會造成被保險人極大之損害。為求衡平原則得以貫徹,美國法院乃發展出所謂「合理期待原則」,以利於司法上救濟。
4、道德與心理危險
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均導致被保險人降低或扭曲其原有之損害防阻意願,造成危險程度增加。此等危險因素屬於被保險人之內在因素,保險人難以偵測,將直接影響保險人之經營成本,危及保險經營之安全,屬對保險人之不利因素。
(三)、共同體利益
共同體利益可視為群體內成員一致要求之公共利益。未受監理之市場難憑藉其自身機能達成此等目標,故須仰賴政府監理之介入。
保險具有社會重要性之事務,政府有必要界定保險所應提供之效能。當社會大眾對保險有迫切之需求時,政府有義務鼓勵並引導保險業因應此等需求。
參、私人利益說
「私人利益說」之主要論點,在於主張政府監理係私人利益間競爭或協調後之結果。團體或個人為追求私人經濟利益,運用資源去影響監理機關。結果,政府監理遂成為私人利益需求下之產物。
「私人利益說」主要見於「公共選擇理論」 (public choice theory)。在所謂的「政治市場」之中,個人或團體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利用選票之力量追求其私人之最大利益。另一方面,政治人物或團體,會以政府之監理措施來滿足個人或團體之需求,以爭取選民之支持。 一言以蔽之,依「公共選擇理論」之主張,政府監理可視為因應私人利益需求,政治人物所供給之產品。
「公共選擇理論」衍生出若干不同之次級理論,如「捕捉理論」 (capture theory)、「利益團體理論 」(interest groups theory)、及「官僚理論」 (bureaucracy theory)。茲就此等理論之內容及其適用於保險監理之情形,討論如下:
一、捕捉理論
「捕捉理論」強調政府監理會受到受監理之產業團體極大影響。受監理之業者會“捕捉”監理主管機關,進而利用其職權以追求其私人利益。代表產業之利益團體,因具有利益一致性,故較消費者團體具有影響監理機關之能力。結果,政府監理將逐漸受被監理之產業所掌控,監理之內容與規劃亦將優先考量產業之利益。
受監理之團體,亦可能為構築合理之營運環境,而積極尋求政府實施監理。蓋政府監理可保障合法業者,排除非法業者之惡性競爭,避免市場產生脫序現象。又可控制供需之改變與價格之波動,進而降低企業資本之風險。
保險監理之領域中,保險業者設立之高額資本要件,可用於支持「捕捉理論」。現有業者若能掌控監理機關,便可間接地藉由監理措施,將潛在之競爭者排除於市場之外,進而獨享占有市場之利益。
二、利益團體理論
「利益團體理論」之基本假設,在於監理機關為謀求政治上之支持,其監理政策將偏向於擁有較多選民與較具影響之利益團體。 不同於「捕捉理論」之論點,「利益團體理論」主張監理機關不會受特定之利益團體所控制。為尋求政治上之最大支持,監理機關會將可利用之資源與福利,儘量均衡地配置於市場中之各種利益團體。
兩種利益團體在政治市場中具有較大之影響力:一為特殊區分之利益團體,如專業或產業協會、貿易聯盟。另一為與群眾運動或意識型態相關之團體,如環境保護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女權運動組織。前者因具有較高的自我約束能力,通常能夠形成較有效率之壓力團體。
於保險之領域內,代表產業之利益團體如保險同業公會、保險仲介人公會等;代表社會大眾之利益團體如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車禍受難者協會等。由於保險產業團體具有整合之動機,步調亦較為一致,故其組成之團體於競爭時較佔優勢,因此較能掌握監理政策之動向。
三、官僚理論
「官僚理論」之主張,為追求私人之利益,監理官僚對於政策之形成,實質上具有極大之影響力。至於官僚私人利益之範圍,包括薪資、津貼、聲譽及權力等。監理官僚往往透過行政資源或預算之增加,使上述之私人利益得以實現。
監理官僚可能直接影響監理決策。較極端之方式,乃監理官僚為追求私人利益,不惜侵犯或超越民主程序下之民意表現。許多干預性之監理措施或監理體制之擴充,常遠超過追求公共利益所需要之程度。
保險監理官之就業選擇與出路,似可作為支持「官僚理論」之例證。事實上,監理官僚與保險業界間之人事任用時有交錯與流通:許多監理官僚來自於業界。此點於公營保險業界之場合尤為顯著。
肆、政治力量說
「政治力量說」主張政府監理乃政治環境下之產物 ─監理決策之形成源自於各種政治團體間之交互作用。具有影響監理決策之政治團體大致可歸納為消費者團體、產業團體、監理官僚與「政治菁英」(political elites)等四類。
就影響監理決策之因素而言,「政治力量說」所主張之消費者團體、產業團體、監理官僚三種團體,與前述「公共選擇理論」所主張之私人利益團體,事實上無明顯區別。相異之處,在於「政治菁英」此項因素,並認為「政治菁英」對監理決策之形成,有實質之影響。
所謂「政治菁英」者,包括行政機關之高層首長、立法機關之國會議員及司法機關之法官,「政治菁英」扮演兩種角色:一為調解來自各方壓力,並於各競爭之利益團體中決定勝負,將政策導向於競爭之優勝者。「政治菁英」並非全然中立之仲裁人,他們亦有自身之利益考量。因此,監理決策通常與「政治菁英」之價值判斷一致。
一般而言,不論何種議題,受監理之產業皆會積極地參與。相較於「公共利益說」與「私人利益說」,「政治力量說」之論點似乎較能符合保險監理之架構與實務。
伍、結論
「公共利益說」主張政府監理乃保護公共利益之一種之必要性措施,其目的在於消除或降低因市場缺失所產生之附帶成本。由於保險具有強烈之社會性與公共性,長久以來,保險監理之理論皆以「公共利益說」為主要基礎。然而,部份保險監理措施,常假公共利益之名為掩飾,實際上卻是私人利益之追求。其結果,不但無法達成保險監理所欲成就之目標,反而造成資源之浪費,形成人為之監理疏失。
「私人利益說」則主張政府監理係私人利益間競爭或協調後之結果。換言之,政府監理乃因應私人利益需求下之產物。該理論特殊之處,在於強調政府監理與各種私人利益間,彼此具有相互影響之關係。然而,對於私人利益之概念與範圍之界定,往往過於狹隘。若能從較廣泛之層面分析私人利益,如考量監理官僚決策者之動機與利益,及瞭解監理課題被納入政治議程之過程,則「私人利益說」之若干論點,或許能為保險監理之如何形成,提供合理之解釋。
「政治力量說」之基本論點,在於認定除產業團體、消費者團體及監理官僚等政治團體外,「政治菁英」對於保險監理政策之形成,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此等論點較能契合保險監理之實務狀況,相較於前述二項學說,「政治力量說」似為保險監理較適當之理論基礎。
本文乃試圖為保險監理尋求理論上之根據,以利於探討保險監理之相關問題。可綜合各項理論,分別從不同角度檢視保險監理政策之形成過程,方能獲得較為合理之解釋。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與時俱進 保險法令修改影響契約效力個案

我國保險法第116條關於人壽保險復效的規定,已經於96年修法加入“危險篩選權”的規定,復效時的“告知義務”於法理上不合,而由“可保證明”取代,不過該條文修正後變得復雜許多,可供出題的材料極多,建議同學仔細歸納分析。

以下為修法前的命題,研讀後可以對新法修正背景有更深入理解。

00大學 財務金融系 00學年第一學期期中考考題及注意事項
教師:鄭安峰


依時俱進的現代保險法律
期中考個案研討習題---契約中止期間發生重大疾病,申請複效是否賠付?
請問
1. 本個案與告知義務的關係如何?
2. 本個案與逆選擇的關係如何?
3. 本個案賠付或不賠付的理由如何?


個案情況:
2005年5月19日,陳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險,保險金額2.5萬元,附加住院醫療險,保費採取分期支付的方法。陳某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超過規定的寬限期仍未支付第二期保險費,導致契約效力的中止。

2005年9月15日,陳某到醫院做超音波檢查,證實其卵巢多囊結構;9月28日,陳某提出複效申請,保險公司告知其如無特殊情況,並繳納所欠重疾保費185元,附加醫療險保費240元,即可複效;10月5日,陳某因“多囊卵巢症”住院進行手術。出院後,陳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分析:
該案例是一個典型的先發現疾病,然後再申請複效的“逆選擇”例證。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承擔了保險責任,就必然蒙受要保人“逆選擇”的後果;如果保險公司拒賠,依據是什麼?在複效期間,要保人提出複效申請,是否仍需要承擔告知義務,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拒賠,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予以支持。這使保險公司處於一種兩難的境地。
根據保險國際慣例,中止保險契約複效期間,均要求要保人承擔告知義務,有些國家或地區並將其法律化。如根據美國的判例:要保人申請複效時,必須出具令保險人滿意的可保證明。而且大多數法院認為,可保性是比“健康狀況良好”更廣泛的一個用語,它不僅包括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還包括諸如生活習慣、職業、其他保險、財務狀況等因素,就如同保險人在簽發新保單時要考慮的因素一樣。
我國法律未要求要保人在複效期間承擔告知義務,顯然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理應補足。原因在於:
第一,保險人對風險重新進行評價的需要。保險契約承保的風險,其程度是在保險契約成立時確定的,正是根據這種程度,才明確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風險發生變化,契約成立時確立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應當隨之發生變化,否則就會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從地位的平等性和權利的對等性而言,法律應該賦予保險人對風險進行重新評價的權利。保險契約效力的中止是由於要保人欠繳保險費造成的,是否願意複效完全取決於要保人的自願。願意複效的,先由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重新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應當允許保險人重新對風險進行評估。
另一方面,由於風險的不確定性以及保險契約的射性特徵,在契約效力中止期間,風險的狀況是否發生變化,也需要保險人重新對其進行評估。根據保險實務中積累的經驗,在複效期間的風險評估比契約訂立時的風險評估更為重要。雖然現代科技比較發達,而且以後也會越來越發達,保險人可以利用高科技技術進行檢測,但是,就像醫生看病不能僅僅依賴醫療器械的檢測而必須與病人的陳述結合一樣,保險人對風險的重新評估依然需要要保人的如實告知,尤其是在人壽保險中。更何況許多疾病並非通過一般的體檢就可查出。
第二,要保人“逆選擇”的普遍存在。要保人未按時繳納當期保險費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就要保人的主觀狀態而言,可能出於故意或非故意。對於出於非故意的失效保單在短期內申請複效,一般逆選擇的機會極小。但是,保險契約的失效是因要保人的故意所為,還是非故意所為,在實務中很難區分,而且似乎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因其與將來是否申請複效,以及複效是否基於逆選擇,好像沒有必然的聯繫。根據各國保險經營中積累的經驗顯示,在保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那些仍具可保條件的被保險人一般不易於申請保單複效,反而是那些不可保的被保險人更傾向于申請複效。就像本案中的陳某,正是在契約中止期間檢查得知自己身體健康狀況的變化,才選擇使失效的契約複效。如果不要求要保人在這一期間承擔告知義務,就會給要保人“逆選擇”以可乘之機。
綜上所述,中止保險契約申請複效期間,要保人仍應承擔告知義務。《保險法》在規定要保人的告知義務時,除了保險契約訂立期間當然承擔告知義務外,還應當增加“復效”期間的告知義務,以滿足保險人重新評估風險的需要,防止和減少要保人的“逆選擇”,最終更好地保護保險人和所有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就此案例而言,陳某提出的索賠違反了保險的基本原理——必須承保未知風險,故保險公司應拒賠。……….2005年的答案2009年還適用否?!

保險考試題庫(適用保險實務考科)

壹、經營環境分析

1.我國加入WTO對保險業之影響?

(一)促進保險市場自由化、國際化:
1. 海外設立據點、拓展業務
2. 海外投資,避險工具多樣化
3. 跨國保險合作,獲取保險資訊
(二)保險市場將競爭化及多樣化:
1. 價格競爭激烈
2. 新種保險商品快速呈現
3. 保險行銷通路多樣化
4. 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


2.說明保險經營環境之變化對目前國內保險經營之影響?



(一)保險業合併及跨業經營:
1. 整合其金融商品,並為客戶帶來更完整的金融服務
2. 擴大經濟規模,藉由不同專長之同業合併,追求業務互補效果
3. 解除財務困境,引進新興技術
(二)金融整合趨勢之發展:
1. 金融通路整合:
a. 整合型金融帳戶:具備購買不同金融商品的基礎,滿足不同需求,是「一個帳戶、多次購足」的理念。
b. 整合型金融行銷通路:加強對客戶名單開發再利用,即所謂共同行銷。
2. 金融商品的整合:
可以為特定消費市場設計符合其需求與風險保障的商品,滿足一次購足的目標。

3.試說明SWOT分析與經營策略之關係?

SWOT分析指的是企業內部的優勢與劣勢及外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可經由該分析讓企業更了解環境,進而選擇適當之策略來因應企業內部的優勢與劣勢影響企業的競爭力,故若能運用企業潛在的競爭力,獨特且不易被模仿的優勢,規避、改善企業內部之劣勢,這些組織內部的評估,是經營策略之重要考量。
評估企業外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時,經理人應考慮外在環境是否會對企業目標之達成具正向或負向之影響,例如經濟、人文科技、社會文化等都可能造成影響,其他外在因素如供應商、顧客及競爭者等,均是考量評估之因素。

4.試說明波特的五力分析與經營策略之關係?

波特由他對許多產業的研究中獲得結論,認為一個產業的獲利潛力絕大
部分取決於該產業競爭對抗的密集程度,競爭對抗可用五個外力來解釋:
1.新加入者的威脅力:現存企業都會嘗試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所屬產業,因為進入此產
業的企業越多,對現存的企業獲利能力的威脅越大。
2.顧客的議價能力:顧客若具有強有力議價能力,當他們要求較高品質及較低價格時
,會使得企業營業成本面臨提高的威脅。
3.供應商的議價能力:當供應商要求提高企業所需支付原物料價格,或降低所供應貨
物品質時,企業因面臨提高成本及降低獲利能力的威脅。
4.替代品或服務的威脅:指來自不同產業競爭對手的威脅,雖然能滿足顧客需要的產
品分屬不同產業,替代品的替代性強或完善的服務,則企業會有顧客流失的威脅。
5.現有競爭者的威脅:目前敵對企業的競爭力,會成為企業獲利能力的強大威脅。

5. 請針對目前金融現況,請簡述個人對金融整合趨勢發展的看法。

隨著金融整合的趨勢,金融業將從工業經濟邁向知識經濟,並從客戶服務導向顧客關係管理,因此金融商品在金控公司體系下發展整合行銷,除了要考慮企業策略與行銷的結合外,還要設法為客戶提供更高的附加價值與服務。

貳、保險經營概述

1.驅動組織改變或創新的力量來源為何?

影響創新與改變的驅動力量可能來自外在或內在的:
a.外在影響來自於:總體環境:包括經濟、科技、社會或政治
產業環境:競爭者、顧客、供應商、法規、團體
b.內在力量存在於組織內部,如經理人的改變,內在的改變多半由於外來壓力的反應,例如員工態度的改變大部份是因社會的要求而改變。

2.改變與創新之差異為何?

改變是指任何現狀的改變,而創新是指新的創意或想法的引進,或用之於改善流程、產品或服務,創新蘊含著改變,但所有的改變並非是創新,因為改變可能不包括新的想法或引發重大的改善。

3.內部控制的五個組成要素?

a. 控制環境 b.控制活動 c.風險評估 d.資訊與溝通 e.監督

4.為實施內部控制須配合那些制度?

a. 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業單位自行查核績效。
b. 法令遵循制度:由法令遵循主管依總機構所定之法令遵循計劃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
c. 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成員互相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 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監督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缺失並適時予以更正。
d. 會計師查核制度:會計師針對內部控制之有效性、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之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5.為達成公司經營管理目標之可能限制?

a. 內部的限制:
1.經營績效:管理不善、工作效率不彰均會影響整體的經營效率。輕者影響競爭能力,
嚴重者甚至失去清償能力。
2.專業能力:管理經營是一種複雜且須高度專業技術的行業,缺乏專業能力將導玫績效
不彰,甚至危及公司的長期經營。
3.經營規模:規模小的公司可用資源相對的較少,大型公司所使用的資訊系統以及研究
發展經費,往往較小型公司完備與充裕,無形中會影響小型公司的競爭力

4.財務資源:相對於大型公司,小型公司的財務資源有限,在承保能量以及財務投資受
益方面,均會影響競爭能力。縱使大型公司,如核保與財務投資發生虧損
,同樣會影響前述管理目標的達成。
5.其他限制:除以上因素以外,尚有其他限制因素會影響目標的達成。
b. 外部的限制:
1. 法令規定 2.輿論 3.競爭 4.經濟發展狀況 5.保險通路

6.保險業在經營上需實踐之管理目標?

1.營利的目標:維持合理穩定獲利,提供投資人穩定報酬,促使股價穩定與合理化,以
吸引本市場投資者資金來源。獲利能力的穩定,有助於強化保險人的財務結構,增加
淨值與承保能量,擴大經營基礎。
2.滿足客戶需求的目標:以合理價格提供適當的保險保障給被保險大眾。
3.符合法令規定的目標:保險是關係被保險大眾利益的事業,所以須受政府監理機關嚴格監理。故保險人的商品、準備金、財務、資金運用、乃至於組織與分支機構均需接受監理機關的控管,業者的日常營運,均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4.善盡人道主義與社會責社的目標:隨著國家經濟的進步,企業經營者亦須注重對社會與員工的關懷,投入慈善、教育、與社會公益活動。

7.何謂控制環境?

指可以引導組織文化、影響員工控制意識之綜合因素,包括組織成員之操守、價值觀及公司用才之態度,即致力於追求能力提昇的程度。

8.試述內部控制之意義與目標?

意義:指董事會擬定經營策略及處理程序,管理階層據以設計,並由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共同執行之過程。
目標:1.促進保險業營運效率
2.維護保險業資產安全
3.確保財務及管理資訊正確性及完整性
4.遵循相關法令

9.試述內部控制至少包括那些原則?

1.風險辨識與評估: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需可辨識並持續評估對企業達成目標可能造成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2.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 控制活動是保險業每日營運之一部分,應設立完善之內控架構及各階層之內控程序,有效的內部控制應有適當的職務分工,且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3.資訊與溝通: 企業應保有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且容易取得之特性,格式的提供應一致性,有效的內部控制應建立完整的溝通管道。
4.監督及改善缺失: 為維持內部控制之有效性應持續監督,當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向管理階層反映,若屬重大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董事會報告,並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10.專業素養與保險專業人員之相互關係:

專業人員是指具備專業技術及道德水準的人,專業素養則是其品質,因此專業人員就是具有這些專業品質的人,以下為專業人員應注意事項:
1. 深廣的專業訓練
2. 被控非法詮釋法律的機會愈來愈高
3. 承擔可能因疏失被告的風險
4. 與日遽增的專業能力証明及進修壓力
5. 持守專業倫理代價愈來愈高

叁:核保

1.在衡量保險人經營績效是否良好時,獲利性的衡量很重要,請至少列舉五種可供衡量獲利性的財務數據並詳加說明之?

(1)損失率:a.滿期保費基礎: 當期損失÷當年滿期保費,一般用於核保績效之評估,保險費率之計算亦應以滿期保費為統計基礎。
b.簽單保費基礎:保險賠款÷簽單保費收入,一般用於財務收支管理分析,如運用於費率計算及核保績效評估時會因業績之成長及衰退產生損失率之誤差。
(2)費用率:保險人之各項營運費用(不含理賠費用)÷滿期保費
1.招攬費用(佣金、代理費、業代薪津)
2.一般性費用(員工薪津、業務費用、雜項支出)
3.稅金、會費(營業稅、營所稅、安定基金)
4.核保利潤、特別賠款準備
(3)每股盈餘EPS:稅後純益÷實收資本額,指公司每股普通股於某會計年度內所賺得的盈餘或損失,用以衡量公司的獲利能力及評估股票投資的風險。
(4)投資報酬率ROI:投資淨利÷已運用資金,營利為保險經營之重要目標,惟有良好的經營績效,企業財務才能繼續生存,並吸引投資人資金的流入且給予資金供應者足夠的報酬。
(5)綜合率:損失率 + 費用率,當綜合率<100% 時有核保利潤,綜合率>100% 時有核保損失

2.保險業經營之原則?

1.危險大量原刖:保險的經營是運用統計上的大數法則來預估可能發生的損失,危險單 位數量越多,則發生的實際損失與損失之差異越小,保險經營將越穩 定。
2.危險同質原則:危險選擇除大量的優質契約外,應將所承受危險單位的性質盡量齊一 以期獲得大數法則平均化及符合統計性之法則,使損失機會的計算趨 於可靠、穩定。
3.危險分散原則:即在同一時間,某一次危險事故的發生,不會造成群體中之大多數單 位同時發生重大損失,可利用危險平均化,避免集中、分割危險,分散契約、或利用再保及共保擴大營地區,使危險單位分散。
4.保費適當原則:社會性保險考慮所得的重分配與互助性,而商業保險考慮精算公平, 保費須完全反應個別的危險成本,注重足夠性或適當性、不偏高、精算公平性。
5.賠付適當原則:公平公正保險公司應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立場加以考慮,從寬原 則。
賠償確實對於賠償金額的計算,應切實依據保單內容之規定辦理。
理賠迅速當賠償金額確定後,應儘速將賠償金額給付給受益人,不可遲延給付,以避免其財務損失之擴大。
6.投資安全原則:確保投資基金之安全,是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首要原則,應力求降低投資危險可能遭致的損失。

3. 現行台灣之核保理賠專業人員並無專業倫理道德規範,請依己見說明專業倫理道德規範
訂定與否?

可參考美國人壽保險核保人學會(CLU)所訂之倫理道德規範,有八個指導原則及六個專業規範,再者美國產物保險核保人學會(CPCU)七條「特定不道德從業行徑」及三條「不特定的不道德從業行徑」,加強對核保理賠人員的專業倫理道德規範。
參、保險業者的核保功能
1.決策核保人員:為公司之高級幕僚,輔助核保經理決定核保政策與執行。
2.險種核保人員:負責評價個別要保人及保單的新、續保作業。
3.融通危險:指不合承保標準之危險,但保險公司為維持良好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承保之危險。

4.請簡述核保人員取得核保資訊之主要來源有那些?

1.業務招攬人員 7.查勘報告
2.要保書 8.外勤行銷人員
3.消費者調查報告 9.保費稽核人員
4.政府記錄 10.理賠檔案
5.財務評等的服務機構 11.招攬記錄
6.損失資料

5.請簡述保險業之核保目的為何?

(1) 確保核保利潤: 指保險人因承保業務所獲取之利潤,此利潤可以某年度滿期保費扣除當年度之已發生損失及費用而得。
主要目標為:a.避免危險逆選擇
b.防止道德危險
(2) 達成對社會大眾及工商企業機構的保障安全
(3) 維護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

6.請說明一般產險業制定核保準則之功能為何?

核保人員使用之工具為核保手冊與公報,統稱核保準則,主要功能如下:
(1) 提供決策之架構: 提供核保人員辨識危險、評估危險的方法
(2) 維持決策的一致性: 讓不同區域的核保人員有所依循,承保條件一致
(3) 整合傳承經驗:資深核保人員的經驗供一般核保參考,核保績效提升
(4) 區隔例行性與非例行性的決策處理方式: 有明確的準則,例行性的準則作規範可明快處理,非例行性則交由總公司個案處理
(5) 避免重複的努力

7.請比較決策核保人員與險種核保人員一般負責之功能執掌為何?

(1)決策核保人員: 1.制定核保政策
2. 核保手冊與公報之建立
3.核保經驗之評估
4.承保範圍保單格式之研發
5.費率釐訂計劃之回顧與修正
6.核保稽核之建立
7.教育與訓練
8.代表公司參加公會與相關組織
(2)險種核保人員: 1.選擇被保險人
2.危險分類
3.決定適當的承保範圍
4.決定適當的費率與價格
5.提供業務招攬人員與保戶的服務

8.請說明針對待審核之要保案件核保人員應分析那些危險因素?

危險因素為足以增加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之各種狀況,一般核保人員可由下列危險因素評估:
(1) 實質危險因素: 指存在被保險標的的本身或本質上,非人為因素,例如建築物的材質或其使用性質,或未經訓練的駕駛員等。
(2) 道德危險因素: 由於個人圖謀詐取保險金之企圖,而以不誠實的惡意行為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人為因素,潛在的道德危險因素包括不良的財務狀況;不受歡迎的會員與不好的道德特質等。
(3) 心理危險因素:由於人的不良習慣及疏於注意的心理造成增加危險的可能性。

9.請說明針對要保案件,除照案承保或拒保外,核保人員還可以有那些選擇方案措施?並且在採替代方案時須考慮那些因素?

(一)(1)採用損失控制,降低危險因素
(2)適用不同費率,降低保險金額提高自負額
(3)限制承保範圍,保單條件修改
(4)利用臨時分保,將危險以再保險方式分予願意承保的再保險人
(二)(1)當事的核保人員是否具有核保授權
(2)不良的保險業務是否搭配其他良質業務
(3)基於業務結構比的考量,限制某種業務的承保。
(4)業務招攬人員的關係: 基於此關係可能考量融通危險之措施,即不合承保標準之危險為維持良好之關係或其他特殊因素而承保的危險。
(5)法令的限制: 某些法令禁止拒保某些保險業務。
(6)承保期間的檢核工作: 個別危險、特定業務、特定險種、特定地區。

10.請簡述保險業者於制定核保政策時,一般需考量那些限制因素?

(1) 承保能量: 保險業者在制定核保政策時需考量承保能量的限制,所以需將承保能量作最佳之利用以提升獲利能力。
(2) 法規的限制: 保險業是關係大眾利益的事業,所以受到監理機關嚴格的法規管理,並須受業務檢查,推廣任何政策及業務時不可違反法規。
(3) 人事: 保險須專業人才作核保、行銷理賠、損失控制等工作,尤其是某些須高度專業的險種,如果專業不足貿然承保,將導致嚴重的後果。
(4) 再保險: 再保險可擴大保險人之承保能量,移轉保險人之風險以增加保險人之競爭力。

11.請說明保險業之核保基本功能為何?(險種核保人員功能執掌)

(一)危險的分析與選擇:通常在危險的分析可依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作選擇。
(二)危險分級與保費釐定:將各種危險劃歸為同性質的小群體,以便運用保險原理集合同類的危險分擔損失,同時作為費率表訂定,與個別危險費率釐訂之基礎。
(三)保單型式之選定:核保人在保單簽發之前,對保單內容批註、批單之運用必須完全瞭解,方足以使被保人以最低的代價獲得最大安全之保障。
(四)自留額之釐訂與再保險之安排:核保最後的階段是決定公司所能承擔損失的額度,並須考慮到巨災的發生可能性,以決定公司對各種危險承保金額之自留額,如有超額,即建議以安排再保險處理之。
(五)保戶之銷售服務與追蹤考核:保險是一種服務事業,售後才是服務的開始,而且持續與保戶保持密切連繫,有助於業務之開拓與危險情況變動的掌握,若有危險增加時,亦可及時建議保戶改善。
Ps.1.損失頻率:指特定群體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一危險單位發生特定危險之次數。
2.損失幅度:指特定群體在某一期間內,平均每次遭受特定損失事故之損失大小程度。針對損失幅度之評估可分以下二種:
A. 可能最大損失:指建築物本身及外在雖有良好的防護系統,但在事故發生時部份防護失靈或部份外在保護不足無法發揮預期功能下的最大損失。
B. 最大可能損失:指建築物本身及外在具有防系統在事故發生時均無法發揮防護功能之最大損失。(就發生機率而言 A>B , 就損失金額而言 B>A)

肆、保險業的行銷功能

1.請簡述保險行銷之意義與其職能為何?

意義:指規劃、執行保險概念、保單組合及提供售後服務,其目的在產生保單交易、滿足客戶的需求、達成個人行銷目標及公司利潤目標。
職能:行銷單位的功能執掌可分為以下九項:
1.行銷研究 2.行銷資訊 3.行銷規劃 4. 行銷行政 5.行銷人員編制
6.市場發展 7.廣告 8.銷售與促銷活動 9.客戶關係

2.請說明保險業者為提昇競爭力,可以從那方面進行商品的差異化?

保險業者必須發展無形商品(保單)與有形商品(實踐服務的承諾)以滿足客戶的需求,可利用下列方式,從競爭者中差異化經營的商品:
(1) 契約差異化:保單承保範圍的差異以區隔市場,但須合法令規定。
(2) 價格差異化:收取不同的價格,採此策略必須降低成本或利潤使其低於競爭者,可從保險費
之危險成本、費用及利潤著手,但費率要適當且足以維持長期之營運為前提。
(3) 服務差異化:提供額外服以增加商業價值並降低成本。
(4) 促使價格之差異化:如提供損失控制服務,24小時免費拖吊服務、電腦報價及保險通訊等。

3.何謂顧客關係管理?

指企業有效的管理其與客戶之間長期、良好的關係,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客戶資料,加以整合、分析,掌握客戶價值及其財務需求,為各類客戶量身訂製符合其需求之商品,以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及忠誠度,提昇企業競爭力及獲利能力。

4.請說明保險業在設立行銷目標時,一般可考慮那些行銷目標?

企業管理者希望達成行銷成果的五項策略目標如下:
(1) 成長目標:為提供銷售增加程度衡量。
(2) 獲利目標:指收入超過損失及費用的必要性,亦即核保利潤。
(3) 創新目標:指企業重要競爭力因素的改善,如損失成本之趨勢。
(4) 多樣化目標:指商品及地區的保費來源和獲利來源的分散。
(5) 滿意度目標:指保險人滿足現有客戶的期望,例如理賠的滿意度或申訴案件的減少,皆為保險人實踐對客戶承諾的衡量。

5.請說明一個有效的行銷計劃通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 情境分析:分析商品的銷售結果市場的發展趨勢,可運用SWOT 分析
(2) 目標規劃:指行銷商品組合規劃,例如各險種之調配
(3) 策略報告:指為達成目標而研究選擇之方案
(4) 行動計劃:為具體之步驟,依據步驟執行以達成目標
(5) 預算:行動計劃須編列預算,編列預算視保險人整體行銷計劃而定
(6) 行銷計劃控制系統:此系統可比較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之差異
控制系統有四個層次: 1.年度計劃控制 2. 獲利控制
3.效率控制 4. 策略控制

6.請說明一般保險業配銷制度之類型?

(1) 保險代理人:保險理人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仲介,並收取佣金為報酬,就代理人與保險 人關係關係可分二種
1. 獨立代理人:又稱普通代理人,為獨立自主之之招攬人,能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2. 專屬代理人: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集團代理業務,對其所招攬業務不能保留所有權,由保險公司擁有其自留、再保與控制保單記錄之權利。
保險代理人可代理之業務功能:一般包含尋找準保戶、銷售保單、危險分析、簽發保單、收費、處理賠案、提供諮詢及也服務,但實際之授權應端視契約之規定。
(2) 保險經紀人制度:經紀人是為被保險人之利益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人收取佣金之人,理論上視為保戶的代理人,並供保戶保險規劃與諮詢的服務。
(3) 直接承保制度:指保險人雇用專職銷售人員招攬業務。
(4) 直接回應制度:保險人針對簡易之個人險種,透過自動販賣系統、郵購、網路等方式販售。
(5) 混合制:指仲介制度與直接制度並行採用。

7.請說明一般保險業保險行銷管理之意義為何?其相關程序包含那些?

(1) 指為達成企業經營之目標,於市場進行交易時所採行方案之分析、規劃、執行及控制。
(2) 行銷管理程序可分為:
1. 分析市場機會:保險人應具備辦識市場機會之能力以掌握商機
2. 選擇目標市場:分析市場機會後選定符合公司之目標市場步驟如下:
A. 需要之衡量與預測:行銷管理者須衡量目前未來市場大小及競爭者之現況分析。
B. 市場區隔與定位: a.市場區隔:指行銷人員依消費者之差異(如地區、年齡、性別等)
將市場分隔成一獨立消費群的過程。
b.市場定位:指提供一種產品,使其在市場目標客戶中佔一席之地。
3. 擬定行銷組合:指公司將可控制之行銷變數組合,加以搭配運用,行銷變數組合可分為:
A. 行銷4P’S: 4P指產品、價格、通路、推廣(行銷)四要素,主要強調行銷就是把優良的產品以合理的價格以正確的方法從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的過程。
B. 行銷4C’S: 4C 指溝通、顧客、成本、便利性四要素,主要強調以顧客需求為出發
點,與顧客充份溝通,考量顧客成本效益及購買的便利性。
4.執行與控制:分析市場機會、選擇目標市場、擬定行銷組合等均需一套完整的行銷控制系統予以配合,此即執行與控制。

8.保險行銷通路之發展己趨多元化,請試舉最近發展之三種通路?

(1) 直效行銷:以媒體工具與消費者作雙向或互動式溝通之行銷,保險業者最常使用為電話、廣
告信函、廣播、報紙、郵購或車廂廣告、看板等。
(2)網路行銷:網路行銷為虛擬行銷,針對網際網路之特定顧客來銷售產品及服務的行銷方式,此行銷通路具有以下效益:1.提高企業形象及建立客戶關係
2.改善顧客服務及推廣產品服務
3.降低交易成本
4.提高交易效率
5.接觸潛在客戶
(2) 職團行銷:指保險人經企業主同意、背書、引介銷售保險商予職場員工,一般情形下,銷售
及於員工之家屬,企業主通常提供必要之行政配合機制,至於是否購買保險之決定權在於員工個人

9.何謂銀行保險?

主要意義在於不同金融機構的結合,次要意義為商品通路,亦即銀行保險是指金融機構的新策略導向,整合客戶的需求,並非只重視產品面。

伍、保險業者的理賠功能

1.保險業者的理賠部門負擔那些功能任務?

(1)履行保險契約承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之主要目的即在發生故後能立即獲得賠償,以維持財務上的穩定,因此理賠部門應提供迅速、公平、合理、適當的理賠服務以維護公司之信譽及投保者的信心。
(2)達成公司利潤的目標:理賠部門應提供被保險人之理賠資料予營業人員、核保部門以作為續保條件、損失控制及分析、準備金提存等參考資訊。
(3)提供內部相關理賠資訊:理賠部門應提供被保險人之理賠資料予營業人員、核保部門、損失控制部門及精算部門以作為續保條件、損失控制及分析、準備金提存等參考資訊。

2.在理賠案件處理過程中,不同階段或情況,理賠人員應製作哪些報告?

(1)初步報告:在保險事故產生後理賠人員所提的第一份報告,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預估金額等,以供審查人員預先提列準備金
(2)調查報告:此為調查理賠案件內容之詳細報告,包括損失的原因,調查的方向及已取得資訊等。
(3)階段報告:調查完成後的定期追蹤報告,某些案件需要較長的後續處理期間,預估金額可能產生變動,此時需補提處理報告,以利掌握案件狀況。
(4)結案報告:理賠案件處理完成後所提告。應彙整結案所需文件,如損失証明、和解書、醫療單據等。

3.評估損失是否屬承保損失時,應就那些保險契約條件與內容審核?

(1) 承保條款:確認保險契約之定義範圍。
(2) 除外條款:保險契約基於下列理由會將保險事故、標的或損失除外
1. 其他險種己承保的危險:例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被保險人使用車輛的賠償責任除外。
2. 非大部份人所需要:例如火險將爆炸險除外,因大份人不需要爆炸險,如此能使保費合理
化,如有特殊需要應以附加方式投保該項目。
3. 被保險人能控制的損失:例如被保險人故意所致的損失,以避免道德、心理性的危險。
4. 技術上不可保的危險(無法正確預估其損失機率):例如戰爭兵險,因其造成損失可能危
及被保險人之正常經營(海上、航空險例外)
(3)損失通知與被保險人義務:損失通知義務-避免損失擴大義務與第三人和解義務及供理賠文件義務。
(4)承保爭議之處理:如確定為除外的損失應盡速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如有疑義時繼續處理,但仍需保留拒賠的權利。

4.理賠人員針對個案賠款提列準備金時,一般有哪些提存方法?

(1)判斷法:依照理賠人員之經驗或公司作業規範作為估算賠準備金之依據。
(2)平均法:若未決賠案眾多且性質相似、理賠金額差距不大時,適用此方法,就不同業務種類求
算出理賠金額平均值乘以未決賠案總件數,即可獲得提存之準備金。
(3) 表定法:依據法令規定之比或額度提列,為使用方便,通常編印成表格,故稱之為{表定法}

*.個案準備金係針對已報未決及損失理賠費用所提列之準備金,如個案理賠金無法合理、正確提存,則整批準備金亦無法正確(IBNR、巨災損失)

5.理賠人員於理賠協商時或拒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理賠協商可分為:1.賠款解決前協商(事先確認)
2.理賠人員介入協商(參與協調)
3.確認賠款之協商(確認賠款結案)
在賠案處理的過程中,協商為不可或缺的過程,除了某些涉及一定金額之簡單賠案外,大部份賠案均需靠理賠人員協商,適當的處理方能順利結案,理賠人員應適切的調查、合理的評估,掌握正確資訊並有效率的解決理賠案件,避免進入訴訟,導致拖延理賠案件及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
(2)拒賠:當事故損失不在保險給付範圍內時,理賠人員應詳細告知被保險人,特別是涉及第三人責任之求償時,理賠人員務必適當調查仔細評估賠償請求以確定責任,避免被保險人或求償者因憤怒尋求報復而造成負面影響。

6.如何衡量理賠部門的工作績效?

(1)財務衡量:
1.損失率:基本的理賠成果指標,損失率若不正常提高,表示理賠部門運作有失誤,或核保單位費率釐定出現問題,間接使損失率提高。
2.理賠費用率:指理賠部門處理賠案所支出的成本,正常情形下,理賠成本愈低愈好,但仍 需考量服務品質。
3.賠款準備金的準確率:理賠部門應準確的估計賠款金額,並據以提列賠款準備
(2) 理賠處理績效:可藉由理賠部門及個別理賠員之活動以為內部衡量的指標。
1.就理賠門而言:其衡量績效可以理賠時效、平均每件之理賠成本、訴訟案件之件數及其佔理賠數之百分比,訴訟案件勝敗之比率,每位理賠員之平均處理件數。
2.就個別之理賠原則可以結案時效、訴訟案件與理賠件數比及平均每件結案成本與類似案件其他理賠員之處理成本之比較。

7.代位權:保險之代位乃一種法律程序,保險人於賠付保險金後取得被保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對被保險人有責任的關係人求償的權利。

8.棄權書:指証明權利或請求權放棄的文件。

9.理賠處理過程中,第三人求償之責任的來源為何?

(1)違反法規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致第三人受傷
(2)契約行為:一般當事人間契約行為所規範的責任,通常除外不保,但部份當事人責任(法定賠償責任)容許以契約轉移。
(3)民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於申請三人責任險理賠時,需要求求償人簽具何種文件?該文件具有何種效用?

取得賠償請求人之和解書,其效用為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11. 賠款理算費用:

處理理賠而發生之相關費用,包含可歸屬理賠費用及不可歸屬理賠費用所謂可歸屬理賠費用是指可直接分攤到特定賠案之費用,例如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不可歸屬理賠費用則是指所有其他的理賠費用,包括分派至理賠處理系統但不易分配至特定賠案之薪資、水電費及租金。

12. 異常準備與預期利潤:

該部分屬附加費用之一部份,用以保護保險人因精算估算的錯誤或因外在情況的改變,致保險賠款與其他費用合計數可能超過保險費的估計數。如果沒有超出預估的賠款及費用,其餘部份則成為保險人之利潤。

13.準備金紀錄表:

保險公司可運用不同之紀綠表讓理賠人員可以更周全的考量理賠因素,以幫助理賠之處理。如財產保險之評估表,除考量迅速估價之直接損害賠償外,對於非直接之損害,如營業中斷額外費用、無法使用損失、殘餘物、代位求償等因素,均會在紀錄表中表示。

陸、保險費率

1.投資在費率結構中的角色為何?

投資收入為保險公司重要收入之一,其資金來源包含自有資金及準備金,故在費率結構中,普遍將投資利潤納入計算,為附加費用中預期利潤的一部份。

2.簡述產險精算部門的二大主要功能?

(1)費率釐定:運用精算釐定費率主要目的在於發展一個使保險人能賺取合理利潤且具有競爭力的費率。
(2)運用數理技巧協助公司的經營管理:包括賠款準備金的分析、預估公司負債狀況、保險營運
規劃、再保需求分析、保險評估工作及其他功能等。

3.損失率的計算有哪三種?

(1)曆年制: 曆年制是以每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歸屬之會計年度所收取的保費及發生損失的實際經驗,再由公式估算而得,優點為資料取得迅速且成本較低,缺點為不精確。
*該年度滿期保費=本年度簽單保費-期末滿期保費+期初未滿期
*該年度己發生損失=期末賠償準備金+當年度賠款-期初賠款準備
(2)保單年度制: 是指「生效日期」在某一特定年度期間內的保單,其保費和賠款都歸於此一年度。優點為統計資料精確,缺點為資料取得時間長,成本高
(3)事故年度制(綜合制):滿期保費由特定年度帳簿取得,己發生損失包括發生在該年度之所有賠款損失,優點為保留保單年度制大部份優點,並避免資料取得延遲。缺點為精確度較保單年度制稍弱

4.費率釐定的原則為何,試以保險公司及監理單位之立場說明之?

(1)以保險業者的立場而言:
1.穩定原則:避免波動引起被保險人不滿及不便
2.彈性原則:能適時反應實際危險情況以促使損失分攤合理化,
3.鼓勵損失控制原則:促使被保險人降低損失頻率及損失幅度
4.維持清償能力原則:在附加保費中加上特別準備或巨災賠款因素
5.簡明原則:使營業行銷人員及被保險人易於瞭解保單內容
(2)以保險監理機關立場而言:
1.費率足夠原則:防止保險人惡性競爭致發生財務危機,危及被保險人權益
2.費率不偏高原則:防止保險業者超收保費,獲取超額利潤,影響消費權益
3.公平原則:保險人應依危險實際狀況決定費率,不得對被保險人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5.損失率法如何計算新的保險費率?對新種保險而言,損失率法受到哪些限制?請說明理由?

(1)損失率法指將目前之保險費調整以反應目前條件的變化,比較實際損失率及預期損失率的差距,將偏離保費調整到合理水準。
(2)對新種保險而言,損失率法所受之限制:大數法則無法運用。
*產險費率釐定的方法分為: 1.判斷法:依核保人員主觀經驗判斷
2.損失率法:如上述
3.純保費法:計算純保費及附加保險費並加總

6.大額損失限制在釐定保險費率的過程中,如何發揮其平抑費率波動的功能?

由於釐定費率的過程中,純保費之多寡與損失率息息相關,所以若有大額損失限制,即預先決定限額內之損失,則可避免因為偶然之巨大損失導致損失率不尋常波動。純保費則可因此而穩定。所以具有平抑費率波動的功能。

7.台灣91年提出之費率自由化主要之精神及內容為何?

(1)鑑於其他各國實施費率自由化的經驗及為避免保險業者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秩序,危及財務能力及被保險人權益。台灣費率自由化時程自91年4月起實施,分三階段採漸進方式辦理,每一階段原則實施三年,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限制,並建立有秩序之自由競爭市場。
(2)階段內容:
1.第一階段:除政策性保險商品如住宅火險及地震險外,鬆綁其他保險之附加費用相關規定,但危險保費乃應依核定之費率規章簽單。
另對於高保額或國外有主保單之外資企業商業火險保單由保險業者釐定費率,中、小額商業火險業務實施{表訂加減費規程},符合規定者,危險保費可予調整。
2.第二階段:政策性保險商品附加費用得由業者自行釐定,倘若業者能提供精算統計資料者,其他保險商品得自行釐定危險保費,經報部核准後實施。
3.第三階段:除政策性商品維持第二階段外,其他保險商品均由業者自行釐定費率。

8.保險統計資料調整:

(1)損失發展因子:通常是利用己報損失估算而得,用於調整己報損失資料,修正未付賠款所提存之賠款準備,免於犯系統性錯誤。
(2)趨勢性分析:藉過去的損失經驗,分析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的變化,並以同一趨勢預測未來費率適用期間之預期損失情形。

9.滿期保費:

保險期間屆滿,其所收取之保險費得以完全列入收入者.。

10.附加費用:

總保費扣除純保費,包含營業費用、預期利潤及特別準備金。

11.預期損失率:

保險人為達預期利潤目標所設定之損失率,以100%減掉包括利潤之附加費用率。

12毛保費:

預期損失率+附加費用率

13.總保費:

純保費+附加費用

14.純保費:

總保費中用以支付賠款的部份,包括理賠費用。

15.經驗期間:

為製訂費率之目的而收集各項賠款、保險費及危險單位等資料的對應期間。

16.信賴度:

精算師以現有資料計算未來損失的信賴水準,信賴度的設定由0 (完全不信賴)到1(完
全信賴)之間。

17.平準巨災保費:

由巨災所致之多數損失均被排除於費率釐定資料之外,而以經年累積之巨災準備代替,用以平穩巨災所致之波動影響。

18.短期費率:

當要保人之保險期間少於一年時,保險人用以向要保人據收短期保費的依據。

19.最低保費:

指每張保險契約要保人應繳保費之最低金額。

20.最低預收保費:

保險契約簽訂時,由於保費尚未確定,保險人向要保人預收之保險費。該保費為支付保險人之固定費用,保險人於保期屆滿時以實際承保風險計算應付保費。

柒、保險業之監理

1.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為何?(業務監理)

(1)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2)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之程序。
(3)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2.何謂可運用資金?並請試述資金運用之原則?

(1) 可運用資金包含:
1.自有資金(業主權益):指保險公司的資本與盈餘。資本指公司成立時或成立後依股東認股及持股比例所收取之股本收入;盈餘指公司因經營所產生利潤,包括核保利潤、投資收益等。
2.外來資金(各項準備金):指保險業成立以後,因業務所產生之各種法定責任準備金,其他準備金。在保險業所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其主要為,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特別準備金、盈餘分配準備金。
(2)資金運用之原則:
1. 安全性:投資風險較低之標的,確保資金安全。
2. 收益性:投資獲利較高之標的,提高資金運用收益。
3. 市場性:投資具市場潛力標的,獲取較高投資報酬。
4. 流動性:投資於變現較強之資產,提供緊急週轉之需。
5. 變化性:投資應多元化,避免過度集中造成虧損。
6. 公共性:投資於發揮社會經濟事業,例如交通及公共事業。

3.保險業資金運用之限制?(財務監理)

(1) 存款
(2) 有價證券
(3) 不動產
(4) 放款
(5)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6) 國外投資
(7)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8)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4.安定基金動支條件為何?

(1)設置目的: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維護金融安定,財產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
設置安定基金。
(2)動支條件:1.對經營困難之保險業貸款。
2.保險業因承接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或因合併、變更組織致遭受損失時
,得請求安定基金予以補助或抵押低利貸款。
3. 保險業之業務、財務狀況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清理
、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時,安定基金依規定之範圍及限額代該保險業支付要
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為之請求並取得對該保險業之代位請
求權。
4.其他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5.何謂風險資本?

依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1)資產風險:指保險人投資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交易取得之資產可能因價值變動導致失卻清償
能力的風險。
(2)信用風險:指保險人交易對象因不履行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失卻清償能力的風險。
(3)核保風險:指保險人經營業務時對已簽單業務低估負債或未來新簽單業務費率定價不足的
風險。
(4)資產負債配置風險:指保險人因外在環境原因,例如利率、政策、法令、巨災等變動因素
造成資產負債變動不一致的風險。
(5)其他風險:指除上述四項外,保險人可能面對其他風險,主要包括營運風險(指保險人因
營運因素導致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制度於92年7月9日實施,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

6.保險業應於何時向主管機關提交資本適足之報告?再者於實施保險資本適足制度對於保險業有何限制之規範?

(1) 保險業應於每年結(決)算後四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資
本適足報告。
(2)限制:保險業不得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作為業務不當之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
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200%,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7.獲利能力指標?

(1)業主權益報酬率:可知股東投資該公司之獲利能力。
(2)投資報酬率:檢視保險人運用自有資本及被保險人保費所作之投資報酬。
(3)自留費用率:檢視保險公司再保分出後,用於表達自留保費中營業管理、招攬與稅捐等
支出所佔的比例。
(4)自留滿期損失率:評估承保控管品質及再保分出結果,愈低表示績效愈好。

8.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

再保後自留業務之財務槓桿程度,槓桿比率高,風險相對提高,
但獲利及損失的機會也愈大。

9.毛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

可顯示公司危險暴露的程度,槓桿比率愈高,風險愈大,但獲利
及損失的機會也愈大。

10.政府監理的原因:

(1)保險業具社會公共性
(2)保險契約具特硃性
(3)保險是複雜具高度技術之專門行業

11.資訊公開:

保險業依規定據實編製財務及業務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保險業於發生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12.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對於未到期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依各險
(財務監理) 未到期之自留危險計算未滿期準備金。

13.特別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應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1)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2)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因應各險損失率或賠款異常所提存之準備金。

14.賠款準備金:

(1)已報未決: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按險別提存。
(2)未報未決: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按險別,就其自留保費之一定比例提存。

15.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制度:

簡稱RBC,係考量保險公司的經營規模及各項風險組合以決定其應有之最低資本額制度。目的係提供保險人及監理機關作為清償能力之預警監督工具。

16.認許資產:

指主管機關為確保保險業之償債能力及資本適用性對其資產變現能力之評估

17.實際現金價值:

保險標的物在事故發生時價值,以重建或重置減折舊。

18.核保、理賠。

19.風險移轉:

將自身可能遭受之損失或承擔之責任以保險或非保險方式移轉。

20.組織設立程序: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非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組織監理) 領得營業執照等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21.主管機關對業務的監理包括:

業務範圍、保險費率、保單條款、保險專業人員、保險行銷人員。

22.控制型的危險移轉:

以契約將資產或經營活動的危險移轉他人。

23.非保險性危險移轉:

指企業或個人藉契約將某些損失危險轉嫁於非保險業之他人或企業來承擔例如保證、危險證券化等,此種方法與控制型危險轉移最大的不同在於控制危險轉移僅移轉損失的財務負擔,後者除了移轉財務負擔且包括損失的最終法律責任。

24.自留額:

保險人於核保時就單一危險所願自行承擔的最高額度。

25.無計劃自留:

對危險暴露單位的存在,事前毫無計劃自行承擔,其可能導致損失。

26.分類費率:

將一群危險單位依其危險性質分成若干等級,就每一等級危險性質相似者求取平均費率,該等級均適用同一費率。

27.再保險功能:

分散危險、擴大承保能量、有利經營、齊一業務質量節稅功能、促進知識交流。

28.套裝保單:

指一張承保兩種以上險種的保險單。

29.傘狀保單:

指承保超過被保險人原持有保單限額部份之責任之保單。

30.共保小組:

指數家保險公司或再保公司按事先約定比例,聯合承保或再保某一特定型態危險之保險團體。

31.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應就其差額部分之30%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高於預期賠款時,超過部份,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保險學大綱(阿弟版)

建構之中,請期待。。。。。
1.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Theories  風險管理與保險理論
2.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保險基本原理
3. Moral(e) Hazard and Adverse Selection       道德危險及逆選擇
4. The Construc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保險契約
5. Insurance (Contract) Law                                保險(契約)法概要

6. Introduce of Insurance Industry                        保險業介紹

7. The Insurance Operation: Underwriting and Loss Adjustment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實務
8. Reinsurance: Risk Transferring of Insurance Industry
                                                                                再保險
9. Marketing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保險業行銷及財務管理
10. Insurance Regulation                                      保險監理
11. Marine Insurance 、 Fire Insurance              海上保險、火災保險
12. Liability Insurance 、Other Forms of Property Insurance
                                                                                責任及其他財產保險
13. Automobile Insurance                                     汽車保險
14. Life Insurance- Life, Health, Medical, and Annuities & Pension
                                                                                人壽、健康照護、醫療、年金、退休金保險
15. Asymmetric Information Theories                 不對稱訊息理論
16. Technology Development with the Insurance Industry
                                                                                科技發產與保險業

金融海嘯-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金融海嘯的成因與影響
-台灣壽險業面臨的經營危機

PART 1 美國夢醒---金融海嘯

不受規制的貪婪
一般認為這回金融海嘯的成因,主要來自於美國金融業的貪婪,金融衍生性商品 透過複雜包裝,過度的槓桿操作,金融業風險無限制的升高。
然而,這只是金融海嘯的一個面向,另一個角度來看,
這些金融商品是甚麼?為何如此大量繁殖?為何其價值可以瞬間化為烏有?
同時,環境是一個很重要的催化因素,美國自經濟大蕭條以來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規範與監理制度自90年代逐漸被打破,金融產業因為衍生性商品與金融商品整合的趨勢,界線逐漸變得模糊不清,金融跨業經營的結果,越趨複雜的商品設計,加上不斷衍生的槓桿操作,讓金融海嘯一瞬間吞噬全球經濟體。
逆選擇循環---金融業的信貸危機
美國信貸危機如何生成?問題起源從信用卡的興起和整個銷售模式的改變。這部分與10年前開始的台灣雙卡風暴很類似,急速發展下的消費金融體系,過度競爭的結果,銷售對象不再是還款能力較高的中產階級,而是轉向中低收入層,加上還未有還款能力的學生。年青人愛潮流,亂花費後債台高築,由父母買單。
至於以中低收入層為銷售對象的美國購屋市場,不考慮其償債能力,結果無力償債的後果,只能帶來經濟發展的假象,最終卻是負債纍纍,花上整個人生償還利息。美國金融業以相同邏輯針對美國低下層而設計的房屋貸款方案,就是「美國夢」的假象,「美國夢醒」的真相。
近乎詐欺的道德危險---不道德的風險轉嫁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之一,以避險或風險管理為功能而設計的期貨或選擇權,若以反向操作,其風險程度反而倍增。同理,『避險基金』主要功能在於避險,然而其也有更高度的投機特性;間或有套利的空間,也由於其複雜程度,反而被利慾薰心的金融家,利用來將劣等風險或不良金融資產透過證券化,轉到第三世界或亞洲等新興經濟體系。
代理問題---不為投資人,不為信託利益,只為自己
金融機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創新趨勢最大的突破就在於『證券化』。證券化把所有的投資機會變為可能,以過去幾年的台灣金融市場為例,所有的共同基金、保險投資型商品、投資連結帳戶、……投資的標的包羅萬象;當中最吸引人的大概就是透過這些標的,任何投資人就可以投資到全世界,包括美國以及先進國家。
只是,沒有人提到美國投資銀行所包裝的證券化商品的代理問題-基金經理人把風險性投資甚至於是不良債權與評等不良資產,以集團旗下證券子公司發行受益憑證,透過第三世界的金融機構賣出給投資人,或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轉嫁了本身的風險,同時收取手續費。
這樣的循環,讓美國投資機構無限制的重複此種交易過程,槓桿操作倍數不段增加,除了種下泡沫終究幻滅的結果,也將影響程度擴散到全球。
變調的美國夢-克魯曼早就提出警告
2008年克魯曼---在連續抨擊布希兩任政府經濟『錯』施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隨著而來的竟是其於紐約時報評論的憂慮一一發生(可參閱中文著作『克魯曼驚奇』中多篇與經濟景氣相關短文,時報文化出版)。
這段期間美國房地產過熱,已有許多專家提出警訊,而政府卻繼續實施寬鬆貨幣政策,甚至因財政寬裕 而退稅於民。同時,為了讓大家都有能力買屋,銀行也推出超高額貸款,此便是典型的房市經濟泡沫化。果然,布希政府美國房市急升,美國人民向銀行借錢買屋門檻降到最低。或認為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2000年起的降息政策應為金融海嘯的成因負責,然而,瘋狂借貸購屋的背後,尚有其他引發嚴重金融海嘯的因素,追根究底,仍歸於人性貪婪的一面,與金融商品操作所造成的代理問題。
而這波金融海嘯所造成的影響,最直接受影響的就是從投資的面向來看,各國政府最直接的處理方式也就是降息以刺激經濟,因此本文再將討論範圍限縮到國內經濟層面。
國內經濟首當其衝的便是金融產業,而金融產業中的壽險產業則是受到雙重傷害,不但投資減損,加上利率降至低點,更擴大了經營危機。
除此之外,IFRS 4的會計準則適用,對於壽險產業價值變動的重大影響,而政府所採取的因應措施又該如何?其交互影響至關重大,而目前國內壽險產業的情況又是如何?法規面經營風險上的觀察如何?保險業風險管理與會計處理等原則影響?最後就壽險業與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作為本文結語。

PART 2 全球金融海嘯下的國內壽險業面臨危機

2009年,外商保險公司引發「落跑」潮,ING、保誠、全球人壽、……紛紛退出台灣市場!台灣的壽險市場面臨了什麼問題?
1. 台灣壽險業經營的問題:
 過度競爭:外商進入台灣壽險市場的歷程,以安泰人壽最具代表性,類似美國房市過度競爭下的逆選擇結果,壽險公司忽略了風險意識,導致今日嚴重利差損;事實上,利差損一直存在於台灣的壽險業,但因過去幾年投資環境不差,壽險投資報酬率良好,因此,勉強可以因應;一旦經濟情勢反轉,投資風暴發生,各國政府為了刺激經濟而降息的結果,壽險業立即面臨嚴重利差損危機。
 價格破壞:長年期壽險商品的定價有一項最主要的因素,即是該商品的預定利率,過去一些外商公司搶進台灣壽險市場,為了便於銷售,具儲蓄與投資性質的壽險產品設計往往針對競爭對手商品相同給付條件下,以較低的定價提供相同保障內容競爭,為何能以較低的價格競爭呢?當然就是以高的預定利率 ,設計出較低價格的商品。以儲蓄險商品為例,現階段遇到的問題:
 保險商品價格:多年前外商保險公司進入壽險市場競爭,造成壽險業現階段高預定利保單的長期利差損負擔。
 利差損擴大:生命差益、費差益卻逐漸縮小,壽險產品的售價、成本、不確定性,以及偏向保障型與年金保險商品。
 產品通路逆選擇:銀行通路銷售的保險,原以保額較低的保障型產品為主,而台灣的銀行通路主要吸收的是定存客戶轉來的高額儲蓄險商品(6年期或更短的期間),銀行以其通路優勢,搭配體質不良保險公司,保險業面臨的危機繼續擴大。
2. 壽險業的投資減很大(海外投資風險):
 海外及新興市場投資部位過高,在經濟成長市場階段有高獲利,投資報酬高過保單承諾的利率,因此不會有問題;一旦經濟反轉,低估匯兌風險和結構性商品的連動關係,造成雙重損失。
 亞洲貨幣競相貶值,以救出口,台幣無法置身事外,勢必也有貶值壓力,壽險業的海外投資問題,面臨匯損,避險成本又高,對於壽險業的投資造成雙重損失壓力 。
3. 法規與會計準則適用未與國際標準接軌
 外商保險公司因應母國法規,尤其是歐系保險公司,由於IFRS 4的實施,面臨巨幅的提存準備金要求,因此,紛紛退出台灣市場,保留其資本,以及減輕其增資壓力。
 如此,反而造就『法規套利 』的空間,外商保險公司得以順利賣出面臨增資壓力的子公司,台灣的法規跟不上國際,長期利差損面臨增資壓力的壽險業,剛好承接短期有現金流入,長期卻造成利差損擴大的外商保單,不啻把利差損點火元兇的外商保險公司大方放走,危機繼續留在國內,全民一起承受苦果。
 政府對於外商落跑,以及本國保險公司承接外商保險公司這件事沒有正確表達意見,接下來的全球人壽(A-gon),或是南山人壽(AIG)也想脫身,若再任由本國小保險公司『吞服』,使其順利脫『產』-事實上是巨額責任,難保不引發本土性金融風暴,屆時恐怕危及整個壽險業,也危及到每一個國民,國家甚至將因此宣告破產!
 IFRS 4為國際金融準則,國內所稱40號公報即為IFRS 4而來,配合歐盟的Solvency Ⅱ規範要求作為國際通行的保險商品會計原則,其設立標準原即以金融商品的國際化過程中,國界劃分已逐漸被打破,所以為了要因應全球一致的保險商品評價模式,制定了保險商品會計準則,歐盟將於2009年底公佈並將於公布後兩年實施第二階段(保險商品依現時價值計價)。反觀我國,預計2010年實施的第一階段(保險商品依現時價值揭露)之政策,竟考慮將延後實施!其影響,將提供外商保險公司出售以避免其母國法規要求增提資本的窘迫處境的誘因,並促使本國業者為了短期增資問題透過購買外商獲得紓解;如此一來,卻造成外商安全脫身,歷史共業由可憐的台灣全民負擔,真的會全民破產!!

PART 3 監理單位錯失危機處理時機,將引爆本土性金融風暴

2008年底,國內有五家保險公司負債已超過資產,淨值已經小於0,卻還能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 2008年底,五家淨值為負數的保險公司不但沒倒,還繼續以高保證報酬的保單吸金,綁架全民與政府,被保險人逐漸成為人質,壽險退場機制難上加難。
 2009年2月底,英國保誠集團將台灣壽險部門,連同業務系統,以新台幣一塊錢出售給中國人壽。這些終身壽險保單綁著高利率,到老甚至到死,保戶成了保險公司的人質。而保險公司竟可以將這些人壽保險契約任意出售,萬一承接的本國保險公司出問題時,政府難辭其咎,尤其原本外商的保單與保戶,若由政府出面負責,終究由全民買單。
 本土的保險公司為何要買外商保險公司?還會繼續買嗎??
去年九月雷曼兄弟倒閉後,亞洲總共傳出七起外商壽險撤出的新聞,其中只有兩起成交,都在台灣。
台灣兩起成交的保險公司買賣,保誠總保費收入,2008年市佔率排行第十,ING安泰第六。外商保險公司的交易之外,更嚴重的問題正要發生:逆淘汰(不是不走,而是賣不掉,走不了),外商把還賣得出去的子公司賣掉撤走,而更差的外商保險公司卻無法退場。
買賣之間,最大的誘因在於國內保險業的監理政策不明確(美式RBC、歐盟solvency Ⅰ、solvencyⅡ、IFRS 4),對於國際接軌政策不明確,造成「法規套利」,外商保險公司在台灣最好賣(因為法規限制落後國際)。累積了二十年的惡性競爭,加上利率如斷崖般下墜,台灣的利差損問題,全亞洲最嚴重然後輕易將外商放走保戶成了人球。
 台灣壽險業的第一:利差損全世界最高保險業走向高風險賭注。
利差損,是指保險公司用來計算保費的利率(即保單預定利率)與實際投資報酬率的差距。
利率是吸金的代價,保單預定利率高,保費就便宜,在安定基金的保證下,高利率的風險由安定基金承受,這就是道德危險。
保險業吸金的資金用於投資,投資報酬率若低於當初的預定利率,意謂著保險公司賺不到付給保戶的錢,為了保障保戶,政府便會要求保險公司增資。
利差損的發生,實質上也可視為壽險商品惡性的價格競爭,約二十年前,外商保險公司,為了搶市佔率,推出預定利率8%的保單,甚至推出過10%的保單,是壽險業惡性競爭的始祖。
標榜專業的外商,成了惡性競爭的源頭。過去,保險公司以高利來競爭,原因是可以從死差益上補回來。死差益是指,保單預計與真實死亡率的差別,如果真實發生比預期低,保險公司賠得少,就可以賺錢 。
 台灣壽險業的海外投資與央行利率/匯率政策
長期以來,央行採取低匯率、低利率的寬鬆貨幣政策,台灣資金過剩。
而為了解決國內利率太低的問題,保險業開始從事海外投資。台灣前三大壽險公司海外資產高達35%,是日本的兩倍,韓國的三倍。所以,台灣有其他國家沒有的匯率風險。這使得台灣成為金融海嘯重創最深的國家之一。
明知無法承受 還是選擇做了
為什麼利差損這麼嚴重,還有本土公司願意(?)承接外商保險公司!
本國公司買巨額利差損的外商保險公司,唯一目的或許是可以得到資金挹注,立即減少增資壓力,這到底對台灣好,還是不好?本土保險公司為什麼敢買這種高利率保單 ?
另一方面,外商保險公司在台灣賣得掉,是因為鄰近新加坡、香港、韓國,就連大陸都即將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 4),而台灣的監理單位遲未實施。
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IFRS 4,也就是台灣所稱四十號公報。歐盟今年底將訂出更嚴格標準的第二階段,兩年後實施。
台灣四十號公報,第一階段原先預計兩年後的2010年上路,但金管會考慮延後。
 法令未與國際接軌,造成法規套利(有保費繳進來,卻不必提列及反應未來的利差損),本土保險公司大膽買下歐盟保險公司的保單,明著擴張市佔率,暗地裡短期現金注入,可紓解增資壓力。以中國人壽購買保誠為例,立即流入二十一億現金流量,紓解三十五億的增資壓力。
 本土保險公司即使淨值已經為負值,始終能夠賴著不退場,或許抱持著吃定政府不敢讓他們倒。更有些保險公司過去幾年發了高報酬的保險商品,吸了更多錢,保險安定基金的規模,早就不足以支應潛在倒閉風險的保險公司退場。外商公司法規套利,本國公司與保戶相互配合藉著安定基金引發的道德危險,繼續造成損害,正考驗著政府決心。

PART 4 IFRS 4 簡介:「四十號公報」保險商品會計準則

 IFRS是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的縮寫,翻譯為國際會計準則;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是IFRS 4,台灣稱為「四十號公報」的保險會計準則。
 歐盟保險業目前採用的是IFRS 4第一階段,2009年底,將公布第二階段標準,兩年後正式實施。屆時,保險業必須以公平市價來評估保單負債,併列入當期損益計算,如果準備金提存不足,就要一次補足。因此,對歐系保險公司而言,台灣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仍須受母國法令規範,因而大量的利差損造成增資壓力是非常大的負擔。
 IFRS4,第二階段比第一階段嚴格。
第一階段只要求披露,不要求一次補足。計算增提金額時,第一階段,精算師可設定 ,通常是以保險公司真實投資報酬率來估,而這真實報酬率往往以樂觀預估,達到近乎不可能的預定利率報酬水準以上。
第二階段,歐盟強制,要採無風險、報酬率較低的十年期國債殖利率去估價,但保險公司不可能單買公債,通常會買股票、公司債提高報酬率,因此新規定將一次完全反映真實利差損情形。
 金管會預計在二○一一年,採用四十號公報會計標準。同年也將決定是否全面採用IFRS。多數保險業者認為,即使採用四十號公報,台灣應該只用到第一階段就好,因為第二階段對台灣保險業將造成帳面巨大虧損及增提資本壓力。
 台灣與歐洲保險業的產品結構差很多,歐洲較少終身、長年期保障型壽險,但台灣賣很多,因此歐洲的規定,台灣不見得適用 。

PART 5台灣外商壽險撤資情形

荷蘭ING集團
已售:台灣ING安泰人壽英國保誠集團
買主:售予富邦金控

保誠人壽
已售:台灣保誠人壽(售業務員通路資產負債予中國人壽)
買主:中國人壽
求售中:透過HSBC等機構,尋找亞洲地區其他分公司買主

德國安聯集團
求售:將售台灣安聯人壽(未確認)

美國AIG
求售:1.台灣南山人壽
2.日本子公司Alico Japan、AIG Edison及AIG Star
3.美國AIG亞洲事業

荷蘭AEGON
求售:台灣全球人壽

PART 6 監理單位面對兩難,彈指間台灣壽險業的危機將難挽回

2009年,台灣的保險業,淨值已經成為負值的保險公司,繼續以保證高利率的保單吸引大批保戶,不但增加弱質業者退場的難度,更綁架了整個社會……(以保戶為質,吃定政府不會放任保戶權益受損)。
資產負債表中的淨值=公司資產-負債,這是個簡明的算式。依證交法規,公開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低於五塊,即應打入全額交割股。多家保險公司淨值為負,為何不倒?這是台灣保險公司的怪現象。
2008年,遠雄人壽年底淨值負三十四.七億,不但沒倒,當年還收進四百六十八億保費,新契約市佔率第五名,生意比前年好三倍;國華人壽淨值負五八八億,淨值為負數已經八年,沒倒;幸福人壽與國寶人壽連續三年負值;興農人壽淨值負二十二億,負兩年。
 殭化的台灣壽險業
銀行淨值若為負數,是金管會對銀行的接管條件。但保險業淨值若為負數,卻繼續高利吸金。體質弱的公司不但不退場,反以優惠價格出售保單,當期保費進來多於現金給付,只要現金還有剩,一時之間無清償危機,就不會倒。同時間,外商保險公司一一走人,是非之間,非常詭異。
 體質不佳的壽險公司繼續玩,代表了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倒?還是保險公司已大到不能倒 !(TBTF)
逆選擇保單大行其道
正因如此,保險經紀人及銀行,開始大賣遠雄、幸福、國華的產品。遠雄人壽仍以高於市場利率0.2到0.5個百分點的保單,成為銀行通路的殺手。近九成來自於銀行通路。幸福人壽的養老險,也從小銀行收到五十億元的保費。保險經紀人通路,也賣了二十億。保險經紀人通路去年也幫國華收了二十七億保費,貢獻度是國華自身業務員的六成。
體質弱的保險公司,以高報酬率保單繼續吸納保戶,這些保戶成了保險公司拒絕退場的人質,提高紓困退場的難度。
 政府如何落實退場機制
一樣是金融產業,一樣的淨值為負數,處理壽險公司與銀行的問題卻不一樣,很顯然,台灣的壽險公司,無法靠現有監理法令與自由市場機制來退場。
不論是效法美國,政府先出資,事後跟保險公司補收,或由立法院通過預算注資接管,保險安定基金都必須擴大。目前保險安定基金只有一六○億,與壽險公司數百億的缺口差距甚大。
面對正在升高的風險,退場機制無法進場,金管會逐漸失去空間。
千萬保戶被外商公司賣了,監理主管保險局淡淡回應,業者有業者的理由,外商公司不僅只由台灣撤出。體質不佳的保險公司,金管會會持續督促增資。也正在想辦法增加保險安定基金的財源。
主管機關尷尬回答,但仍有義務告知全體國民與保戶為何外商要撤資。據了解,ING是個金融集團,旗下有銀行、資產管理,ING希望能維持高的信評,之前在台灣以當時利率賣的保單,是ING很大的壓力。保誠的狀況也類似。
淨值為負的保險公司,為什麼還能大賣高利保單?
因為保險業經營特性與銀行不同,比較不容易有大量解約的流動性問題。這些公司多半是因為資金運用績效不佳,但並沒有立即現金流量的危險,履約也沒有問題,金管會也持續要求其增資或改善財務。
除了要求增資以外 金管會還能做些什麼
台灣的保險法規,還在逐步建立中,不像銀行法有立即糾正措施。淨值為負,的確從會計上來看極不合理,但如何處理,必須考慮社會成本,保戶權益與金融秩序都要維持。接管必須有資源,必須謀定而後動。
危機正持續擴大中 本土金融危機正在醞釀
今年年中以前,金管會會完成產壽險安定基金的合併,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會成為常設單位,執行清理與接管。合併後保險安定基金也只有約一六○億,必須強化。現在金管會也正在思考,是不是可以找到其他的財源。
金管會對於民國一百年實施四十號公報態度不變。四十號公報第一階段,要求商品分類與揭露。至於要不要實施第二階段,歐洲也還在討論。金管會會考慮台灣與歐洲國情與產品的不同,審慎考量。

PART 7 當政府無能力保障人民時 人民該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狀況不斷,國內一千五百多萬保戶最擔心的,就是自身權益該如何保障?《天下雜誌》特別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王儷玲、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針對保戶最關心的十大問題,一一解答:
 Q1保險公司撤資,我的保單權益真能如業者所說完全受到保障嗎?
彭金隆(以下簡稱彭):目前保險業的合併或業務移轉,主管機關審核時都會要求被移轉客戶權益百分之百得到保障。只是保戶在觀感上若不願意接受新的承保對象,按照先前遠雄人壽併購蘇黎世保險的往例,保戶可按照「保單價值準備金」退費,不用支付解約金 。
「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戶歷年所繳的保費扣掉原保險公司收取的佣金和管銷等費用,條件通常比正常解約來得好。
 Q2保險公司換了,業務員會換嗎?能否要求新的業務員比照過去同樣的服務標準?
彭:業務員更換,對法律保障的保單權利不會有影響,只是心理上的信賴感或過去業務員額外的服務會有差異。建議保戶還是向新的業務員要求過去的服務,新的保險公司在業務轉移過程中,通常會更重視服務,被拒絕機率不大。
 Q3我是透過銀行購買保誠的保單,新聞說保誠只出售業務員通路,那我的保單權益會不會打折?
彭:保誠和中國人壽的合併屬於部份業務移轉,保誠在台灣並沒有成為消滅公司,因此透過銀行、電話行銷通路買的保單,權益沒有任何改變。
 Q4保險公司國外總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會影響台灣嗎?我應不應該馬上解約?
彭:目前國外保險集團的台灣子公司,法律上屬於獨立的本土公司,且主管機關現在規定這些子公司匯往國外的資產需要經過報備,因此暫時無須驚慌。但國外保險集團的在台分公司,由於財務上與母公司連結,受到的影響較為複雜,保戶可能要更加小心。
 Q5保險公司淨值為負代表什麼意思?是不是有立即危險?
王儷玲(以下簡稱王):壽險業負債是長期的,當淨值為負時代表未來有潛藏危機,需要增資,但不代表有立即危機。
保戶要綜合現金流量和資本適足率(RBC)來看,比較清楚。如果過去幾年偶爾出現淨值為負,問題較小,反之若出現兩、三年以上,就需要非常注意該公司可能有經營危機。
 Q6業務員告訴我,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倒,所以長期虧損的問題保險公司保單不要退,可以賺高利,這是真的嗎?
王:這樣的看法並不正確。這次金融風暴非常嚴重,已不是政府能完全掌握的,當公司對股東和保戶權益產生危險時,很可能就要清償退場。
若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只賠付最高三百萬,因此既有保戶可以考慮分散配置,而新保戶更不要因較好的利息條件去加保,承擔不必要的高風險。
 Q7投資型保單大虧,我該不該提前贖回?
王:建議看本身現金流量是不是立即需要這筆錢,如果沒有現金流問題不建議提前贖回,否則等於立刻損失壽險的保額部份和解約金、手續費等費用。但保戶未來要分清楚,投資型保單是有一定基本保障後加買的投資部位,絕不能把它當唯一保障。
 Q8現在利率低,保險公司又不穩,但有保險需求,要買什麼樣的保單?
王:低利率時代建議買六年期以下的保險,甚至愈短愈好。或者可以買利變型或分紅型的壽險保單,當市場利率回升時,相對保費成本也降低。另外此時更要考慮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要選擇末段班的保險公司。
 Q9朋友說可以拿保單質借換現金?請問這樣做有何好壞?
彭:對保險公司有疑慮時,解約是不可逆的決策,相對來說質借是比較好的選擇 。質借也就是拿保單向保險公司貸款,好處是貸款可拿回的錢和解約差不多,且之後若對保險公司疑慮消除,還有可回復性。缺點就是需要支付保險公司利息,目前質借利息通常是保單利息加上一到二%,但若事後回填還款的話,未來若出險,保險公司還是支付全額。因此等於只損失這一到二%的利息。
 Q10我在香港買了境外保單 ,但國內也有該保險公司的分支,出事可以在台灣索賠嗎?
彭:法律上行不通。我們分出險和保險公司倒閉兩種狀況談,即使是出險,其他國家的保單,也不能由國內機構直接支付,只是由其他國家保險公司以代轉客戶服務的方式支付。而若是境外公司倒閉,國內金管會更沒有權利要求國內分支機構代償損失,保戶需要向國外的監理單位申訴索賠。

PART 8 面對這次的金融海嘯影響,壽險業受到的衝擊相當嚴重,凸顯了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上的幾個重要議題,目前這些正在發生,尚未有緩和跡象。

日本殷鑒不遠,1997亞洲金融風暴
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日本,自從1997年泡沫經濟破滅以來,短短四年內已有超過八家保險公司倒閉……。其所肇因最主要即為日本政府為了挽救經濟危機,不惜採取激烈的降息政策,零利率的結果,人壽保險公司陸續發生經營危機,引發倒閉結果。
安定基金引發的道德危險與保險公司引發的逆選擇:「利率超高保單即時停售!不買可惜。」接到保險業務員的這種催買通知,很多人都會搶在截止前搶進,「反正政府不會讓保險公司真的倒,總會有人接手。」真是這樣嗎?至少在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日本已不是這樣。
全球金融海嘯,情形會更糟嗎
2008年底,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才砰然倒閉。這是全球金融海嘯發生以來,日本第一家破產的保險公司,而它也不是有史以來第一家。日本泡沫經濟破滅以來,一九九七年到二○○一年,短短四年,就有八家保險公司倒閉,八家,背後代表的是上千萬的保戶。
「保險公司不會倒、不能倒」神話破滅。爆發保險業破產潮前一年,日本金融廳就察覺到「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情勢,因此於一九九六年提高保險業的監管標準,將保險公司的「邊際清償能力」(solvency margin)最低門檻訂為二○○%。以往,日本法規對這一塊並沒有特別規定。
「清償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本與準備金,對於可預測的風險(例如保戶索賠的比率)的賠償能力。但有許多風險超乎一般預期,保險公司必須將安全係數拉大,即使發生超出預期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支付能力,這就是「邊際清償能力」。邊際清償能力愈強的保險公司,經營也就愈穩健。
目前日本前十大保險公司,邊際清償能力幾乎都在一○○○%以上,東京海上日動安心生命的邊際清償能力就高達二六四二.三%。而破產的大和只有二六.九%。
經過風險管理與改革,日本保險業多年來未再傳出破產。距離東京生命破產之後的七年七個月,受次貸風暴影響,才又傳出大和破產。
金融保險業倒閉牽連非比尋常一般企業,日本政府因此特別針對金融保險業制定「更生特例法」,讓破產的金融業者和保險公司,在法院的監督之下,清算重生。
大和生命去年十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聲請之後,法院給該公司的五個月更生期限即將到期,根據《讀賣新聞》報導,美商保德信(Prudential)壽險有意併購大和,雙方目前正積極談判當中。
經歷了「保險公司不會倒」的神話破滅的震撼洗禮之後,日本民眾購買保單的態度比十年前變得謹慎,了解保險公司,變成保單購買決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功課。
看過日本的慘痛經歷,台灣的保險市場與監理單位,來的及做些什麼?

金融風暴下的壽險產業

如前所述五家淨值已為負數的壽險公司(RBC的標準下)如保險局所言面臨增資壓力監理單位將限期補足這是否能夠解決現況現況又是如何呢
本文從以下幾點提出參考座標衡量問題的範圍
 外在環境部分
1. 金融海嘯的最嚴重時期是否已過經濟是否繼續惡化中
2. 利率水準是否會在短期內提升一年內或三年內或須更久的時間
3. 投資機會與投資環境是否正在改善當中
 壽險業內在
1. 壽險公司是否已從事於更高風險的賭注
2. 利差損的情形好轉了嗎或是繼續惡化
3. 投資機會與投資部門績效是否已顯著改善
4. 壽險業淨值減損或增加當中
5. 不同準則下資本適足程度測試結果評估
6. 金控公司與子公司相互質押股權的情形
7. 財務槓桿操作的倍數評估
 監理機構的法規
1. 現有RBC制度對於增資的要求效果
2. 無能力增資的公司是否退場
3. 能否以日本與歐盟新標準先期檢測本國壽險業體質
4. 淨值為負數之公司如何清理
5. 法規套利造成的道德危險逆選擇是否降低
6. 監理法規與世界接軌時程及邊緣化程度

金融產業整合下的新風險

過去二十年,金融法規為因應國際化與金融商品界線的模糊化,金融法規的界線也一一被打破,以下情形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
 新金融集團的出現
不論是美國或是歐洲均出現巨大的金融集團,在成熟市場中,這些集團正透過合併或併購不斷長大,其規模不論管理資產與金融實力已大過許多國家。
 金融法規力有未逮
即使最先進的國家,對於上述金融集團的監理仍力有未逮,甚至無力監理,這些集團不但跨越國界,也跨越不同產業交互持股,複雜程度遠遠超乎想像,所以會出現無法規可管,或金融集團可輕易避開規範的情形,監理官的跨國與跨業合作已非常迫切。
 不透明的槓桿
由於 銀行 證券 保險 的界限已逐漸打破,加上整合性金融集團的出現,集團各公司間的資本流動難以管控,過度的槓桿操作也無法得知,形成集團內高度相依的系統風險。
 代理問題的防治機制無法運作
因為代理問題的無法消除,金融機構的資訊問題將一直存在,監理規範不到的部分,將導致金融集團進行控制與剝削行為,監理機制不彰受害的將會是人民。
 安定基金的體制運作亟須檢討
存款保險的設置與安定基金的功能,都是為了金融機構穩定而設,但是我國卻發生的嚴重的道德危險效應,源自於政府對人民的承諾,讓人民安心的把銀行清償風險,保險公司清償風險全數丟給政府買單,人民反而利用這樣的承諾進行套利,這樣嚴重的道德危險,與政府的恩給形象,加深了金融風暴對台灣的傷害。
政府,無法保護人民的政府,無顏(言)以對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