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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Q: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

Q: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

一般規定,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契約中, 保險契約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準備金 ;

自殺非完全除外責任


人壽保險過去曾經把自殺列為除外責任 ,後來改列自殺條款。 其原因在於:
1. 死亡保險金保障的對像不是被保險人自己,而是受益人 。果把自殺除外,會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違保險的宗旨。
2.理論上,保險人對於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可以除外,對於非圖謀保險金的自殺則否。在被保險人已經自殺死亡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其自殺原因。
3. 如果在投保時就有圖謀保險金的意圖,通常很難拖到兩年以後再為之。 因此,自殺條款得設計比較符合實際。
4.自殺是死亡原因之一,編制生命表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並據此計算保險費。
5.除外責任,主要是為了減少逆選擇,避免有自殺企圖的人購買人壽保險。

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多久方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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